眼觀耳聽 wrote:
又是這種可笑的說法,檢舉是民眾的權利,不是沒事找事)
什麼是權利與責任
一、權利:是受到法律或其他社會規範所保障的一種利益且受到整個社會都支持者,才能能成立。憲法中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秘密通訊、信仰宗教、集會結社等自由。當個人在享受權利時,不要忘記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二、責任:一個人在團體中應盡的本分與應該承擔的義務。所以要享權利就必須負擔著責任。個人沒有團體是無法存在,相對的,權利與責任是互輔互利。
三、憲法第23條也有明文規定在下列情況之下要限制個人自由:1.避免緊急危難 2.防止防礙他人自由 3.增進公共利益 4.維持社會安寧。
*假使它是原廠車又被你檢舉了,那麼這責任你該如何的付?
隨意行使膨脹的權利而後又不負責的行為..是為最差的民粹表現.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