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gidxseva wrote:
h兄看完您的文章受益.
若因超車而超過速限是被允許的嗎??
也就是說因超車而超過速限被開單可以要求撤單??
或是因超車而超過速限發生事故不會因此而加重肇事責任比例???
..(恕刪)
超速無論那一條車道都不可以
有速差就能超車, 不必超速
因為有"速差" (V2-V1) 這件事
前車最高速限V1, 和後車最高速限的V2 , 都是相同的 110km
所以 (v2-v1)=0=a , a=0 , 所以前後車保持等距, 無法超車
然而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也就是說因超車而超過速限被開單可以要求撤單?? 沒聽說過,
或是因超車而超過速限發生事故不會因此而加重肇事責任比例???
肇責比是case by case, 由法官決定的
沒有超車行為卻佔用超車道, 因為沒有路權, 發生車禍應加重其肇事責任比例
只是我們的官員都裝做不知道
所以數年如一日大家繼續針對這個爭議條文雞同鴨講,各說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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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比你清楚,你只知道你想要的哪一面
肇責比是case by case, 由法官決定的
沒有超車行為卻佔用超車道, 因為沒有路權, 發生車禍應加重其肇事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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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政府很笨,限速 正負 10%應取消,開內車道未正好是警方的測速表限速值
全部要開單了
esthetica wrote:
如果內側有人開將近200 但後方的車子開到將近時速300
那麼這種情形還要抨擊內側的車太慢嗎...(恕刪)
和快慢無關
而是前車沒有路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所以要離開
這條車道供誰使用,是寫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優先路權為"超車" , 而不是車速多少
沒有超車行為,就沒有路權, 所以必須離開,
可能是我在上面23樓沒說清楚 , 何謂路權 ?
路權是誰先誰後的次序 , 沒有路權就要禮讓
超車道如何禮讓?
就是打燈,變換車道離開, 到中/外線去繼續最高速
當你要超車時, 就有路權了, 可以進入使用這條車道
而車速不能決定超車道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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