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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速限是最高時速!?

其實我覺得台灣最大的問題是大家都不願意開"快車"吧...

magidxseva wrote:
h兄看完您的文章受益.
若因超車而超過速限是被允許的嗎??
也就是說因超車而超過速限被開單可以要求撤單??
或是因超車而超過速限發生事故不會因此而加重肇事責任比例???
..(恕刪)


超速無論那一條車道都不可以
有速差就能超車, 不必超速
因為有"速差" (V2-V1) 這件事

前車最高速限V1, 和後車最高速限的V2 , 都是相同的 110km
所以 (v2-v1)=0=a , a=0 , 所以前後車保持等距, 無法超車
然而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也就是說因超車而超過速限被開單可以要求撤單?? 沒聽說過,
或是因超車而超過速限發生事故不會因此而加重肇事責任比例???

肇責比是case by case, 由法官決定的
沒有超車行為卻佔用超車道, 因為沒有路權, 發生車禍應加重其肇事責任比例
han888 wrote:
其實我覺得台灣最大的問題是大家都不願意開"快車"吧...


正確來說是認為自己已經開很快了
的確每天都在上演
只是我們的官員都裝做不知道
所以數年如一日大家繼續針對這個爭議條文雞同鴨講,各說各話!

-----------------
官員比你清楚,你只知道你想要的哪一面


肇責比是case by case, 由法官決定的
沒有超車行為卻佔用超車道, 因為沒有路權, 發生車禍應加重其肇事責任比例
---------------
所以政府很笨,限速 正負 10%應取消,開內車道未正好是警方的測速表限速值
全部要開單了

sunland wrote:
正確來說是認為自己已經開很快了


han888 wrote:
...(恕刪)

如果內側有人開將近200 但後方的車子開到將近時速300

那麼這種情形還要抨擊內側的車太慢嗎

很奇怪耶 這種本來就是個人心證 比也比不完

到時候還要怪警察怎麼那麼小氣

開單怎麼沒開前方"占用車道"的罰單

還要怪後方超速
esthetica wrote:
如果內側有人開將近200 但後方的車子開到將近時速300

那麼這種情形還要抨擊內側的車太慢嗎...(恕刪)


和快慢無關
而是前車沒有路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所以要離開


這條車道供誰使用,是寫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的優先路權為"超車" , 而不是車速多少

沒有超車行為,就沒有路權, 所以必須離開,

可能是我在上面23樓沒說清楚 , 何謂路權 ?
路權是誰先誰後的次序 , 沒有路權就要禮讓
超車道如何禮讓?
就是打燈,變換車道離開, 到中/外線去繼續最高速
當你要超車時, 就有路權了, 可以進入使用這條車道

而車速不能決定超車道路權
esthetica wrote:
如果內側有人開將近2...(恕刪)


看來還是有人不懂..這問題的癥結不是有沒有超速...而是車道的使用跟與前後車的狀況來討論
其實高速公路很多壅塞的原因本來就是因為龜速占用內車道跟當路隊長所造成,並不是真的車多...
我之所以說很多人不願開快車,甚至網友補充認為是自認為自己已開很快..
就是在說這種占用車道,以及前方無車,卻還慢速行駛的用路人..

herblee wrote:
和快慢無關
而是前車沒有路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所以要離開
...(恕刪)


誰說開200的沒路權?
他也是沿路一直在超車啊?

那開300的有路權嗎?
400的呢?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何謂龜速
----------------
時速多少以下,法院以限速-10%,你們的私法是多少


內車道的速限規定,和內車道的路權無關
無超車行為, 即無超車道路權
無論車速多快,無路權, 自然要退出內車道
-----------
政府及法院說有關你說沒關
是你大還是政府大
政府要你守法不要超速你都不聽,真是無法無天
無法無天的人有路權,守法的人為何沒有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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