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受樓主感召 加入 檢舉行列!!!

進入首頁
http://traffic.tyhp.gov.tw/default.asp
點選左邊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裡面有-----------------------------------------------
發布機關: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受理單位: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依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依法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檢舉方式(§-20)敘明下列事項:(請檢具照片或佐證資料)
一、 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受理機關不予舉發情形(§-23):
一、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 (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
八、為縮短處理流程,本縣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且為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 承辦單位:(線上檢舉請點選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
轄區承辦單位
電話
電子郵件地址
所管轄鄉鎮市
通訊地址
桃園分局
03-3394503
tsaicy@tyhp.gov.tw
桃園市
桃園市文中北路2號
中壢分局
03-4229631
chungli@tyhp.gov.tw
中壢市
中壢市延平路607號
楊梅分局
03-4883148
yangmei-cf@tyhp.gov.tw
楊梅市
新屋鄉
楊梅市中山路123號
大園分局
03-3860041
tayuan01@tyhp.gov.tw
大園鄉
觀音鄉
大園鄉中正西路13號
大溪分局
03-3877763
tahsi-cf@tyhp.gov.tw
大溪鎮
復興鄉
大溪鎮普濟路9號
平鎮分局
03-4390223
pingcheng01@tyhp.gov.tw
平鎮市
平鎮市中庸路123號
龜山分局
03-3205734
kweishan-cf@tyhp.gov.tw
龜山鄉
龜山鄉自強南路123號
八德分局
03-3732313
pate01@tyhp.gov.tw
八德市
八德市興豐路1216號
龍潭分局
03-4890833
lungtan@tyhp.gov.tw
龍潭鄉
龍潭鄉凌雲村干城路21號
蘆竹分局
03-2129756
lujhu-cf@tyhp.gov.tw
蘆竹鄉
蘆竹鄉南崁路175巷10-2號2樓
交通警察大隊
03-3313181
tyhp17-1@tyhp.gov.tw
桃園市縣府路51號3樓
似飛飛 wrote:
本人身為【檢舉熱手】...(恕刪)
下面是高公局警察回覆給我的 mail (車號暫時 ???處理)
============================================================
有關您檢舉????-??號車於103年06月30日17時57分,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 103-102公里路段變換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違規超車1案,查復如下:
一、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該車輛違規屬實已責成所屬,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款、第33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製單舉發。
二、 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敬祝 順心如意。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敬復
============================================================
請問這個回復是表示一次連開兩張罰單 ?
ps : 我檢舉的是 "未打方向燈" 及 "利用匯入高速公路的加速車道超車"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