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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越線.又停停走走.......A到了

fanrien wrote:
重點是,萬女行車已經停在斑馬線內的邊緣,並且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我會問你有沒有看該處的街景圖,意思已經很清楚了,那位置已經占用樓主直行的車道

你舉的案例,我也覺得不算闖紅燈,因為狀況與本例不同

為了求證,我私訊了問樓主當時詳細的狀況

"當時我下橋時對方是停止狀態,在我快到路口時,不知為何又緩緩前進"
"撞擊點已經穿越人行道都快接近到汽.機車分隔島了!"
"當時我要是反應的即時,靠左閃避可以閃過對方,但我絕對會撞上分隔島!"

其實你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
而且還罵了法官,媒體及民眾(只有你是對的,萬人皆醉我獨醒)

我比較想聽你的見解,而不是說答案就在轉貼的判決裡
一竿子全罵完了,好歹也要給個充分的理由吧

占用行人穿越道,是錯的
闖紅燈,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占用行人穿越道,就說他是闖紅燈

持有毒品,是錯的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持有毒品,你就說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兩者情節、刑度亦是差很大,你要證明他有那份意圖,如果是個老練的刑警,他甚至會去激發那份意圖:)

其實我有回答你,就在本文26樓,那段落落長的文章開頭第一段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當初提出萬女的是你,而你看看報導中萬女的監視器錄像,他過了停止線,就乖乖停在行人穿越道,她就是不過去對面,所以我說他沒有闖紅燈的意圖,二審法官判他闖紅燈,也只能呵呵呵沒辦法,行政訴訟就是到二審,真的算她倒楣,如果她二審有提出足夠判例供法官參考,結果可能會不一樣

法院未必是判斷對與錯,而真的就像是天平,每一方都在自己的秤盤上放籌碼(證據),你放得越多,獲勝可能性就越高

答案不在判決內,我給你那是兩份文件,一份是82年009811函本文內容,一份則是實際判例,我想你可能只看了下面的判例,忽略了上文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鴨奇馬 wrote:
占用行人穿越道,是錯的
闖紅燈,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占用行人穿越道,就說他是闖紅燈

持有毒品,是錯的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持有毒品,你就說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兩者情節、刑度亦是差很大,你要證明他有那份意圖,如果是個老練的刑警,他甚至會去激發那份意圖:)

其實我有回答你,就在本文26樓,那段落落長的文章開頭第一段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當初提出萬女的是你,而你看看報導中萬女的監視器錄像,他過了停止線,就乖乖停在行人穿越道,她就是不過去對面,所以我說他沒有闖紅燈的意圖,二審法官判他闖紅燈,也只能呵呵呵沒辦法,行政訴訟就是到二審,真的算她倒楣,如果她二審有提出足夠判例供法官參考,結果可能會不一樣

法院未必是判斷對與錯,而真的就像是天平,每一方都在自己的秤盤上放籌碼(證據),你放得越多,獲勝可能性就越高

答案不在判決內,我給你那是兩份文件,一份是82年009811函本文內容,一份則是實際判例,我想你可能只看了下面的判例,忽略了上文


重點是,萬女行車已經停在斑馬線內的邊緣,並且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而樓主的例子比萬女的案例還嚴重,不僅進入了車道,還勾到綠燈直行機車
(修正:萬女的機車已有一半超過斑馬線,另一半停在自行車道上)
行人走斑馬線的權利都被剝奪了,悲哀

你好像一直故意忽略重點
你開頭舉的例子更是毫無關聯

過了這麼多天,我怎麼可能會忽略,況且在你轉PO此文之前我就看過了
因為你/該會議記錄根本沒有解答我任何疑惑

不要打哈哈了,請針對重點

-------------------------------
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於民國89年7月間施行

立法院於100年11月1日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有重大之變革,包括:(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為簡易案件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不得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管轄法院,並適用簡易案件之程序。

立法院並分別於100年11月1日、同年11月8日通過「行政訴訟法施行法」修正案,以處理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事件之管轄及新舊法律適用等問題。

上開二修正案預計於100年11月23日由總統公布,司法院並預計新制於101年9月6日施行。重要修正內容請參酌附件。
------------------------------
幫你修正一下免得誤人子弟







看到行人還能逼迫對方(妨礙通行),最大的差異就在此
如果機車事先停住,行人爾後才經過,那不構成闖紅燈我同意
同本例,明顯已有人車要通行,卻執意往前
被開闖紅燈是剛好而已


十全大連路口
怎麼這麼巧是個T字路口
連T字路口都要設固定式相機,其中奧妙不言可喻


大家好像都挺滿意這個判決的
http://www.ptt.cc/bbs/biker/M.1367187626.A.B2C.html


仔細想想
民國82年4月22日交路字第009811號函文
20年前了
當時的交通環境與現在相同嗎?
就如我先前所述,有多少人是邊看邊闖
先越過停止線好觀察有沒有來車,沒有才安心闖
每個人都鑽這個漏洞就好了
fanrien wrote:
重點是,萬女行車已經...(恕刪)
不懂你一直執著在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的點是甚麼,闖紅燈的構成要件包含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進入車道,就闖紅燈?你好像還是沒搞懂所謂意圖,其實我重點都講完了,只是你看不懂,那有人看懂了,知道自己的權益如何捍衛了,那就好


而你還特地花時間去爬出三級二審,想要挽回點面子,也來個反誤人子弟一下

可惜過去確實是一級一審,直到2000年才實施二級二審,而近期則是2012實施三級二審,這對法學來講算法律史

由於實行修法是網路蓬勃以前,所以即使是鍵盤Google神者,沒有個半瓶,或認真去做點功課,還未必知道,所以雖然你又誤人子弟了,但我想就睜隻眼閉隻眼吧>_O
希望你懂何謂級,那只是審理的單位改變了而已


其實我還滿認真在挖掘舊資料來說服你,因為即使你抵死不信,也會有人看到這個討論,知道因應之道,不過看到你拿ptt的討論出來,我不禁噗滋一笑,你拿那來證明啥?想證明很多人希望這種罰得越重越好,所以就是對的?

所以我開章明義就講了"我們都希望犯罪者被罰得越重越好"
因為這時你不是用理性,不是以法理,而是以個人好惡在判斷事情,你會打從心底相信你是對的
那就繼續相信吧:)


關於你最後的例子

「就如我先前所述,有多少人是邊看邊闖
先越過停止線好觀察有沒有來車,沒有才安心闖
每個人都鑽這個漏洞就好了」

記得,超越停止線,他就是違反標線,後面安心闖過去,那他就是闖紅燈,不同行為不同果業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鴨奇馬 wrote:
不懂你一直執著在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的點是甚麼,闖紅燈的構成要件包含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進入車道,就闖紅燈?你好像還是沒搞懂所謂意圖,其實我重點都講到了,只是你看不懂,那有人看懂了,知道自己的權益如何捍衛了,那就好


意圖(主觀要件)不能只用結果去判斷,所以才會加入很多條件去判斷不是?
法律素養如此之高的你不會不懂吧?

鴨奇馬 wrote:
而你還特地花時間去爬出三級二審,想要挽回點面子,也來個反誤人子弟一下

可惜過去確實是一級一審,直到2000年才實施二級二審,而近期則是2012實施三級二審,這對法學來講算法律史

由於實行修法是網路蓬勃以前,所以即使是鍵盤Google神者,沒有個半瓶,或認真去做點功課,還未必知道,所以雖然你又誤人子弟了,但我想就睜隻眼閉隻眼吧>_O
希望你懂何謂級,那只是審理的單位改變了而已


我當然知道其中的不同,不過錯了就是錯了
我還以為懂法律的用詞都很精準,不認錯還能響叮噹啊,典範~典範
至少我錯了我還會說個修正及抱歉,你不過用個"回收"/"那只是…"來帶過
我不是學法的,但我懂得認錯,不會硬拗

鴨奇馬 wrote:
其實我還滿認真在挖掘舊資料來說服你,因為即使你抵死不信,也會有人看到這個討論,知道因應之道,不過看到你拿ptt的討論出來,我不禁噗滋一笑,你拿那來證明啥?想證明很多人跟你站在一邊,很多人希望這種罰得越重越好,就是對的?

所以我開章明義就講了"我們都希望犯罪者被罰得越重越好"
因為這時你不是用理性,不是以法理,而是以個人好惡在判斷事情,你會打從心底相信你是對的
那就繼續相信吧:)


我已經說了,如果萬女先停車於斑馬線上爾後行人才通過,這樣主觀上我也不認為是闖紅燈
你要不要再看仔細一點?我發現你很喜歡扣帽子
PTT轉貼的用意是多數人都長期處在這種畸形的交通環境中,能有個殺雞儆猴的判例覺得滿意
重?有多重?1800很多嗎?價目表就放在那,能有多重?
拿來跟犯罪比?不倫不類

鴨奇馬 wrote:
關於你最後的例子

「就如我先前所述,有多少人是邊看邊闖
先越過停止線好觀察有沒有來車,沒有才安心闖
每個人都鑽這個漏洞就好了」

記得,超越停止線,他就是違反標線,後面安心闖過去,那他就是闖紅燈,這樣舉例我想比較好懂,不同行為不同果業



本篇第一段就回答過了
所以我不是一直在補足資料證據嗎?

你只抓著結果,卻不論到底有沒有意圖,難怪朋友跟我說這是法律系的千古難題
"你不是我,你怎麼知道我在想什麼"

我放再多證據也沒用,反正你也不敢面對,然後在字裡行間有意無意地使用貶抑的用詞
真的,讓大家除了行車紀錄器之外,能更深入的了解你也不錯
鴨奇馬 wrote:
可惜過去確實是一級一審,直到2000年才實施二級二審,而近期則是2012實施三級二審,這對法學來講算法律史
好清脆的八掌

花好長時間全部看完...誰在硬凹大家都看得出來,鴨奇馬網友的講解很淺顯易懂,重點應該是有沒要過去對岸的想法與做出行為,多謝分析,想請教像最近抱很大的紅燈牽車又怎麼判斷呢?
鴨奇馬大的論點其實在答嘴鼓前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完勝,支持一下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 <npa3@npa.gov.tw>

O先生 您好:
您於102年10月17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反映事項,本局辦理情形答覆如下:
一、有關「闖紅燈認定之標準」,依據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示,基本上與您的論點相符合,另外參酌各判例為輔,但實務上仍以該行為是否已妨礙橫向人、車動線為開罰基準。
二、各地方法院對行政訴訟所作判決,本局均本於尊重立場。
二、感謝您對市政交通工作的關心,如您仍有疑義,歡迎來電指教,請逕洽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承辦員警。
敬祝 健康平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敬上
承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聯絡電話:06-2620488 承辦人:警員楊OO
------------------

與該名員警聊了滿久的,基本上只要停在斑馬線上就屬闖紅燈,無論有沒有行人
但有種例外是,停止線與斑馬線有段距離時,通常就屬於紅燈越線
另外,當然,民眾可以提抗罰
不過通常都是維持原裁罰

看來蘋果說的沒錯
-------------------

有興趣的可以去找判決書來看,幾乎都是"原告之訴駁回"
除了有一個比較特別的,被追殺,生命受到威脅之下不得已闖紅燈,該案例為"原處分撤銷"
也幾乎沒有上訴到二審的
萬女的案件是一審法官就看錯了,二審則是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上訴

扯那麼多,核心思想很簡單
不要心存僥倖
正常人駕車,未超速,車況良好,駕駛人精神狀況良好,路口黃燈秒數設置無誤
到底有甚麼理由可以越線?甚至是行至斑馬線上妨礙行人,或者橫向車道妨礙車流?

懂法,卻也不懂法,這才是最大的悲哀之處吧,理盲又濫情
感謝幾位網友的支持,希望能幫助到你們

紅燈牽車這位老兄會慘敗的點,並非單純他的行為,還包含他提出異議的內容,可上機車黨粉絲團觀看完整判決書,保證比扯鈴還扯,是看到會讓你笑出來的那種


fanrien wrote: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恕刪)
呵呵,你也沒少給我帽子,咱就免禮了吧

對楊員沒有不敬的意思,我警察朋友約莫30位,個人極敬重他們的辛勞:)

但你明白他第二段的意思嗎?
二、各地方法院對行政訴訟所作判決,本局均本於尊重立場。
意思就是,按照本局的觀點,此類行為應屬闖紅燈,但如果法院作出與我們認定相左的判決,那我們也認了

如果我,遭遇到這種情況,像萬女那般,未在停等線後乖乖等紅燈,而是飄移到斑馬線上停等,而員警對我開出闖紅燈罰單

開單前,我會跟他說明我這種情形不屬闖紅燈,僅違反標線規定
但一旦單開了,我就不會跟他浪費唇舌了,直接向監理機關反映,再則是地方法院,總之請記住,警察是執行者沒錯,但最終是非對錯,警察參與的部分相對卻較少

這其實與我前面講的一個舉例相呼應
「如果你是個警察,開出了錯誤的罰單被申訴打槍掉,坦白講那沒什麼,那人可能因此免於被罰,或是改較輕的懲罰,警察也不會因此受罰,從頭到尾倒楣的只有還得跑去申訴的受罰者,所以真的沒什麼」
請記住,警察開出錯誤的罰單,只要不離譜過頭的情況下,他都是全身而退的

所以,如果你要持這封鴻毛之信當劍令,那前面我也提過了,如果您認為這就是闖紅燈,那就這樣認為吧:)

生命受威脅,被追殺,符合緊急避難,不用納入討論,例如讓道給救護車,導致越線被罰,也屬緊急避難

真正的核心思想是,偷東西的人,要負起偷東西的責任,搶劫的人,要負起搶劫的責任,但你不能叫偷東西的人,去負上搶劫的責任

你想要的,是讓違反標線的人,去負擔闖紅燈的責任,僅此罷了,也就是你曾說的殺雞儆猴,但沒有人去探討,這隻雞到底該不該死


突然想起蔣經國先生曾講的
「醋是醋,醬油是醬油,拿買醬油的錢去買醋,買醋的錢買醬油,這­就不對了。」

繼續期待11/5開獎
曾經發生的事,永遠不會消失,所以時間絕不是一定有意義;   當你了解時間沒有意義,自然會相信生命的不朽。
鴨奇馬 wrote:
但你明白他第二段的意思嗎?
二、各地方法院對行政訴訟所作判決,本局均本於尊重立場。
意思就是,按照本局的觀點,此類行為應屬闖紅燈,但如果法院作出與我們認定相左的判決,那我們也認了


這些不是廢話嗎?標準的禮貌性回答還煩勞您解釋囉
但你明白他第一段的意思嗎?
一、有關「闖紅燈認定之標準」,依據交通部82年4月22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示,基本上與您的論點相符合,另外參酌各判例為輔,但實務上仍以該行為是否已妨礙橫向人、車動線為開罰基準。
給你那麼多次都裝作看不懂

還是在打哈哈啊...真的懶得跟你扯了
碰到重點關鍵就閃躲/輕蔑,再加幾個看似相關卻毫不相關的例子引導沒有思考能力的人
這就是你的攻防邏輯

給你的資料沒有一個有先查證就胡亂猜測
既然知道該案例屬符合緊急避難原則(又講得頭頭是道),其他所有駁回的呢?裝瞎?

如果您認為這不是闖紅燈,那就這樣認為吧:)
判決書在司法院網站內都查的到,多說無益

唉,官方回答也能被你說成是鴻毛
你那約莫30位的警察朋友,大概也只能倍感無奈了
有個笑話,警察抓闖紅燈,可是臨時忘了『闖』怎麼寫
就寫,『紅燈直直走,叫也叫不停
看來,倒也是很符合闖紅燈的定義

有『穿越路口的意圖』才成立闖紅燈,變成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對於我這種頭腦簡單的人,要理解這個觀念,有點吃力)

所以:
1. 停在斑馬線,干擾行人,不算闖紅燈
2. 路口一半前,停車,干擾左方來車,算不算闖紅燈?
3. 超過路口一半,停車,干擾右方來車,算不算闖紅燈?
4. 完全通過路口,才算闖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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