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重點是,萬女行車已經停在斑馬線內的邊緣,並且迫使行人離開斑馬線
我會問你有沒有看該處的街景圖,意思已經很清楚了,那位置已經占用樓主直行的車道
你舉的案例,我也覺得不算闖紅燈,因為狀況與本例不同
為了求證,我私訊了問樓主當時詳細的狀況
"當時我下橋時對方是停止狀態,在我快到路口時,不知為何又緩緩前進"
"撞擊點已經穿越人行道都快接近到汽.機車分隔島了!"
"當時我要是反應的即時,靠左閃避可以閃過對方,但我絕對會撞上分隔島!"
其實你根本沒有回答到問題
而且還罵了法官,媒體及民眾(只有你是對的,萬人皆醉我獨醒)
我比較想聽你的見解,而不是說答案就在轉貼的判決裡
一竿子全罵完了,好歹也要給個充分的理由吧
占用行人穿越道,是錯的
闖紅燈,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占用行人穿越道,就說他是闖紅燈
持有毒品,是錯的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也是錯的
但不能因為一個人持有毒品,你就說他是意圖販賣而持有,兩者情節、刑度亦是差很大,你要證明他有那份意圖,如果是個老練的刑警,他甚至會去激發那份意圖:)
其實我有回答你,就在本文26樓,那段落落長的文章開頭第一段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當初提出萬女的是你,而你看看報導中萬女的監視器錄像,他過了停止線,就乖乖停在行人穿越道,她就是不過去對面,所以我說他沒有闖紅燈的意圖,二審法官判他闖紅燈,也只能呵呵呵沒辦法,行政訴訟就是到二審,真的算她倒楣,如果她二審有提出足夠判例供法官參考,結果可能會不一樣
法院未必是判斷對與錯,而真的就像是天平,每一方都在自己的秤盤上放籌碼(證據),你放得越多,獲勝可能性就越高
答案不在判決內,我給你那是兩份文件,一份是82年009811函本文內容,一份則是實際判例,我想你可能只看了下面的判例,忽略了上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