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ygood wrote:
我成功過喔!
不過因為我是騎車被撞 所以有受傷
要去醫院看診 那幾天的通勤都是計程車
拿收據請領即可
先詢問對方保險 看有沒有給付 不過當時我沒有問
因為我百分百無肇責
提供參考
你這個是強制險理賠的...不是對方吧
強制險是不管肇責的..有受傷就賠....
ccc168 wrote:
這就是先進國家和落後...(恕刪)
情緒上的損失要如何衡量?願聞所謂的先進國家的賠償實例,以饕小弟求進之心。
參考德國和瑞士的民法,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和我國差異並不太大,甚至在大法官解釋中,精神賠償的規定也解釋為例示而非列舉。
其實民法184〜195在侵權行為的部份規定的很明確,看您如何舉證而已。
我今年初被一個老伯在文心路四段任意變換車道擦撞,右前葉子板及右前保桿擦傷需鈑烤
當時我開公務車AUDI A4修一萬多,引擎蓋是我自已順便加烤自費,共二萬多,車修一週,在工業六路的匯豐烤的,我說實話,賠完後工單我就扔了,但若有仁人君子有疑慮,我願陪同至該廠及對方投保的美亞產險查證。
車禍當時我受有頸部微挫傷,症狀如同落枕,二週無法上班,醫藥費一千餘元,就醫往返約二千。
車禍後一個月提供:醫生證明、醫療收據、代車收據、薪轉影本、扣繳憑單,
美亞共賠給我:醫療費、二週未上班的薪資、代車費共七萬餘元,直接匯入帳戶,精神賠償部份由於對方很有誠意解決,故不請求。
車子的維修費用是美亞直接跟車廠結,我於修復時去蓋章就開回耒了。
我舉自身例子,並願供查證。至於版上大哥們相左的意見,小弟虛心接受,但網路傳播容易,發文應秉持社會責任,一知半解或以訛傳訛等未經考據的資訊,或多或少會影響他人,不才愚以為,並不可取。
又。。。在您被追撞的當下,應該有比報警更重要的事,但公開場合,恕小弟封口。
後記更正:美亞產物在3月11日賠我醫藥費,匯入2110元,記成千餘元,抱歉,後續療養費不請求。
同日賠償我二週薪資、代車費 73890元
精神賠償本人自動放棄不請求。
ian1108 wrote:
很多都是白紙黑字為主...(恕刪)
情況真特別,您遇到的警察真熱心,還介入民眾之間私人的和解?我只能說,少見少見真少見。
按保險法95條的規定,該和解書在保險人是否承認、賠償、和解,都還有效力的問題。
一直打電話到你們公司就會被告勒索…?呵,我持保留態度,構成要件該當性?
就算是用刑法346,前段也規定了「不法之所有」,人家要求賠償,怎麼會是不法之所有?
我只能說貴公司的法務了不起,了不起,真正了不起。
而且重點在,你開的是公務車,還有民法188條的適用,我只能說,你運氣真好,很會選被你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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