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 woman wrote:罰單是兩個月前的,就算有行車記錄器也不會留下那麼久以前的記錄....(恕刪) 你講到重點了~誰會留幾個月前的記錄檔?沒出事,都是讓檔案自行覆蓋~話說我的行車記錄器的時間用一陣子也會自己跳掉~只能自認倒楣~
再開一次相同地點~然後把行車紀錄器時間調整到事發當時反正都沒檢驗~大家一起來揮吧無法提供正確公正日期的儀器~本來就無公信力印像中上次有則新聞好像是檢舉人時間誤差十幾分鐘警察機關好像就不受理檢舉我目前只知道政府缺錢~凹一個算一個
我覺焦點不要放在時間,一則影片時間可能不對,路肩開放時間是否準確一致也難說。只要說明光靠走路肩無法舉證違規,因為路肩本來就有時候可以走的。所已應該主張影片要拍到當時號誌顯示不能走路肩,否則就不能證明違規。
我的行車記錄器 時間都麻不對 電池應該掛了也懶得調 所以行車記錄器的時間只能參考畫面可以當一部份証據 但時間只能當參考用 有爭議認為你申訴成功的機會大具名舉報 那又如何?若有心時間改一改 要拍多少 有多少
super woman wrote: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我是覺得承辦人員那句:不需懷疑,實在是很瞎如果是當事人不就自己再把時間調一調,自己再開一遍,然後再拿影片跟承辦人員回覆說:不需懷疑有時候承辦人員口氣只要委婉一點,說不定就認繳了
一切...都沒有那麼複雜,也無須討論那麼多...簡單說,別人說妳有罪,最好的方式就是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妳無罪!質疑對方提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採信,弄半天也不會有什麼結果。沒辦法證明,就啞巴吃黃蓮吧!不要說6分鐘(護一生?),就算相差60分鐘,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執法單位也只能根據手中有的證據來做判斷。看了那麼多電視新聞、電視劇、電影,多少懂「證據會說話」這句話吧?即使是偽證,妳沒有東西可以證明妳無辜,結果還是會依僅有的偽證來判讀。這讓我想起許多父母在自己小孩犯罪之後都說小孩很乖,不可能做這樣的事情,然而有許多確實是犯了罪啊!光說無用,證據最重要啦!
super woman wrote:小妹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恕刪) 檢舉人的時間證據也可異議當事人可檢附行政申訴提出此點要檢舉人(監理所)舉證自己行車紀錄器(畫面)時間與中原標準時間無誤話說回來當事者己經說明自己在開放時間前就己經提早路肩這就沒有什麼享爭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