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ba wrote:
我記得這類肇事訴訟不...(恕刪)
「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5360號刑事判例要旨參照)。
隨便網路上抓一下,還有chiang大大的案例,皆可證明信賴保護原則是可以用在交通事故訴訟的
但是前提是樓主要無肇事責任(我個人認為是沒有),對方不遵守交通規則,從右側超車,超車時未告知等就可以提出信賴保護原則....
提出信賴保護原則的目的,就是要藉由對方因不遵守交通規定導致事故,以免除過失責任...而不是因注意而未注意才肇事
只是對方是律師,相信他不可能不知這點,我實在也很好奇律師這個官司要怎麼打??
主旨:有關貴法院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7款
之適用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法院 101年 9月 9日中院彥刑穩 101交易 433字第 96620號函
。
二、查汽車行駛至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
則第 102條係定有明文,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
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依同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
幹線道先行,如無劃分幹、支線道之情形時,則少線車道車應暫停
讓多線道車先行,至如屬車道數相同情形時,則轉彎車應暫停讓直
行車先行,再若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則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
先行,合先說明。
三、爰如屬於無號誌且無劃分幹、支線道且車道數相同之交岔路口,則
係適用前揭說明所述「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之規定情形,
至於貴法院所詢同一車道且同向行駛之二車輛,其前後車之行車秩
序,於本部98年 2月 5日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如附件 1)說
明三及98年 7月 3日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函(如附件 2)說明二
乙明確說明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規定,並不生同條第 1項
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疑義課題。
四、另所詢旨揭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規定之適用乙節,經查上開規定除於對向車道車輛之適用外,於號
誌化路口紅燈允許右轉車輛與橫向直行車輛等之情形,均有上開規
定之適用,併請參考。
正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副本:
交通部已釋函了,同方向同車道是不適用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
肇事責任的判定在這裡大家可以公開評論,可是其結果會參考車鑑會,最終由民事法官裁決比例。然而判賠金額最後值多少,這裡沒人說得準,畢竟沒看到受傷的人發生多少損失。而車主或許會完全聽信理賠專員,請記住,理賠專員代表的是保險公司,不是車主。理賠員不是幫車主談判解決事情,而是幫保險公司衡量:在「和解」與「打民事官司」權衡之下,哪個賠得比較少?
譬如對方要求25萬,但保險公司賭注說打官司頂多20萬,車主又拒絕加碼,然後車主被判刑責,民事最後被判30萬,那車主就應該檢討當初加5萬和解算了。所以千萬不要完全聽信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出來也是在下賭,賭的是和解賠得多,還是打官司賠得多,反正賠的是所有保戶的錢;但車主可是用一輩子的清譽去賭,如果車主覺得金額太大,那就讓他判個前科吧,但如果金額不大,就衡量一下。
不要跟對方賭那口氣,對方已經受傷了,情緒激動也不意外,再加上對方是想辦法補回損失,會不會補超過損失見仁見智,不過車主請慶幸受傷的不是你,健康及名譽不是錢可以買得到的,這類事情在眾人敲邊鼓的狀況下,很有可能變成車主與被害人互相叫囂,最後是兩敗俱傷,確定不冷靜下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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