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WCAR wrote:
所以說您也是只能消極...(恕刪)
我做了什麼應該沒有義務要向您報告
atenza.ken wrote:
立法已經過
但交通...(恕刪)
行政不執行立法三讀通過的法條,在一個成熟民主國家是很嚴重的事情
COWCAR wrote:
就目前法律而言 這樣的行為就不應該發生
現行法律是,92條修正案在101/07公告後6個月,理論上102/02重機就可以上國道了
(92)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當時院會記錄:『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
現在是交通部在擺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