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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機車女飆仔對偵防車比中指+關門


COWCAR wrote:
所以說您也是只能消極...(恕刪)


我做了什麼應該沒有義務要向您報告

atenza.ken wrote:
立法已經過

但交通...(恕刪)


行政不執行立法三讀通過的法條,在一個成熟民主國家是很嚴重的事情

COWCAR wrote:
就目前法律而言 這樣的行為就不應該發生


現行法律是,92條修正案在101/07公告後6個月,理論上102/02重機就可以上國道了

(92)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當時院會記錄:『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

現在是交通部在擺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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