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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上電視,出車禍,否則不要浪費時間檢舉道路違規,3G-4535 號車紅燈左轉檢舉失敗,因為我沒跟他發生車禍


chipdale1 wrote:
更新:也許有人認同警...(恕刪)


我覺得不錯了啦!有沒有檢舉成功都會通知您!!

我寄過2次事證明確的給彰化縣警局!連個屁都沒!!像肉包打狗~有去無回...
chipdale1 wrote:
更新:也許有人認同警...(恕刪)

現在法律講求的是證據及法官的主觀意識
例如現在沸沸揚揚的八里雙屍及醃頭案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就是兇嫌殺的
即使用屁眼想也知道是誰殺的邏輯下
也是無法起訴的!!
而上述兩例是檢警還要再查的意願下..
一個月前的作案過程都查得出一大半來了!
而樓主的案例呢..
警方根本就不想查了嘛
懶咩~坐著有薪水拿不是很好嗎?
何必找事做呢
警察應該是想省麻煩
畢竟他不是當場抓到
警察只想沒事躲在局裡爽吧
需要業績自己出來抓一抓違規就夠了
我覺得檢舉到一個算一個, 盡量給足事證, 就好了
至於所提供的事證被警方覺得不夠充分, 那就算了, 除非該違規事件相當重大, 然後明明事證很夠了(例如直行方向綠燈, 卻有橫向車輛通行....)

不要那麼快就灰心


5_2_0 wrote:
未拍攝到該自小客貨車行車之號誌

行政罰的處分
必須證據齊全、沒有疑義

我覺得
應該體諒承辦人員的考量


我也贊成,不能因為某家失竊當日,正好「只」錄到郵差進入家中,就說郵差是小偷。

當然,任何人面對樓主所碰到的情境,都會受到很大的驚嚇!

chipdale1 wrote:
更新:也許有人認同警...(恕刪)


交通號誌有其相對應的關係,不然就不配稱呼為紅綠燈了!

所以這種車輛違規情事相當明顯,怎會說證據不足,

紅燈右轉車輛違規時,執法人員並不會帶用路人到路口確認交通號誌,

而是指著當事人的背後號誌舉證,這局長太瞎了!

不過應該有轉寰餘地的,因為是秘書代筆.當 各大報記者詢問時..........
chipdale1 wrote:
惟未拍攝到該自小客貨車行車之號誌為何,事證欠缺明確,致無法辨識其是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恕刪)

這....只能說合理推論不能當作事證,辦案還真是一板一眼啊....
但是仔細想想,那句話還真是沒什麼錯誤倒是真的~
我倒是覺得也別因此就氣餒了,加油啦~

mansun999 wrote:
哇 正義使者來了,...(恕刪)

看到了,我很佩服樓主願意花時間為改善交通而努力~
倒是你,是在「畫修向」?

chipdale1 wrote:
如果哪天你綠燈十幾秒...(恕刪)


舉發需有直接證據~
我是覺得,真的得拍到他那向是紅燈才行
至少是要跟在他後面拍到的
因為現在很多路口已經不是很單純的你綠燈我紅燈,你紅燈我就一定綠燈
如果貿然舉發,後續更麻煩
證據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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