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pdale1 wrote:更新:也許有人認同警...(恕刪) 現在法律講求的是證據及法官的主觀意識例如現在沸沸揚揚的八里雙屍及醃頭案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就是兇嫌殺的即使用屁眼想也知道是誰殺的邏輯下也是無法起訴的!!而上述兩例是檢警還要再查的意願下..一個月前的作案過程都查得出一大半來了!而樓主的案例呢..警方根本就不想查了嘛懶咩~坐著有薪水拿不是很好嗎?何必找事做呢
我覺得檢舉到一個算一個, 盡量給足事證, 就好了至於所提供的事證被警方覺得不夠充分, 那就算了, 除非該違規事件相當重大, 然後明明事證很夠了(例如直行方向綠燈, 卻有橫向車輛通行....)不要那麼快就灰心
5_2_0 wrote:「未拍攝到該自小客貨車行車之號誌」行政罰的處分必須證據齊全、沒有疑義我覺得應該體諒承辦人員的考量 我也贊成,不能因為某家失竊當日,正好「只」錄到郵差進入家中,就說郵差是小偷。當然,任何人面對樓主所碰到的情境,都會受到很大的驚嚇!
chipdale1 wrote:更新:也許有人認同警...(恕刪) 交通號誌有其相對應的關係,不然就不配稱呼為紅綠燈了!所以這種車輛違規情事相當明顯,怎會說證據不足,紅燈右轉車輛違規時,執法人員並不會帶用路人到路口確認交通號誌,而是指著當事人的背後號誌舉證,這局長太瞎了!不過應該有轉寰餘地的,因為是秘書代筆.當 各大報記者詢問時..........
chipdale1 wrote:惟未拍攝到該自小客貨車行車之號誌為何,事證欠缺明確,致無法辨識其是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恕刪) 這....只能說合理推論不能當作事證,辦案還真是一板一眼啊....但是仔細想想,那句話還真是沒什麼錯誤倒是真的~我倒是覺得也別因此就氣餒了,加油啦~mansun999 wrote:哇 正義使者來了,...(恕刪) 看到了,我很佩服樓主願意花時間為改善交通而努力~倒是你,是在「畫修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