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這種人真的超級無敵多尤其是在巷內我爸停過工業區巷子 很多都機車放在那 開車過來停 在騎車走有次 連假 我爸停在那邊 位置很多可能看我是新來的(乾 明明住在旁邊而已)後照鏡被打斷(我家車幾乎貼壁 不妨礙)被刮車 後來大概看一下 就知道是那邊停車的刮的 因為占用到他們專屬位置台灣人很多這樣還有一次更扯 我阿公一塊空地 空了10幾年 都給附近住戶停就變成所謂的免費停車場 都沒畫線 也一堆雜草之後考慮要賣掉 請仲介看位置我爸開車去停 一位中年男子跑來嗆 直接開罵 說林北的位置 停X小之類之後我爸說 這我的土地 等等然後直接把那塊地賣掉 那塊地就變成工廠附近鄰居應該很OOXX 免費停車沒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所以檢舉"路霸"管理單位是"公路主管機關"和"警察機關"違規證據資料可用照片替代四張(四鄰),最好顯示日期,如果没拍到行為人的話,加拍一張鄰近建物的門牌,認定不動產所有權人為行為人,不知屋主姓名的話,可到地政事務所以門牌查不動產建號,請一份謄本即可.檢舉可用郵寄通知公路主管機關(一定會受理),二周內一定有結果(勸導單或罸單),未見改善的話,勘現可再拍一次,第二次檢舉可加地方政府的秘書處.一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