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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弄內佔地為王的路霸


fq2091 wrote:
這家人時常把巷口的道...(恕刪)


要住過一樓的人才可以真正感受到,
門口被其他人停車的感覺,




fq2091 wrote:
這家人時常把巷口的道...(恕刪)


盆栽擋路的話

請警察看要用道路廢棄物處理法還是道路管理法把他弄掉
台灣這種人真的超級無敵多
尤其是在巷內

我爸停過工業區巷子 很多都機車放在那 開車過來停 在騎車走
有次 連假 我爸停在那邊 位置很多
可能看我是新來的(乾 明明住在旁邊而已)
後照鏡被打斷(我家車幾乎貼壁 不妨礙)
被刮車 後來大概看一下 就知道是那邊停車的刮的 因為占用到他們專屬位置
台灣人很多這樣


還有一次更扯 我阿公一塊空地 空了10幾年 都給附近住戶停
就變成所謂的免費停車場 都沒畫線 也一堆雜草
之後考慮要賣掉 請仲介看位置
我爸開車去停 一位中年男子跑來嗆 直接開罵 說林北的位置 停X小之類
之後我爸說 這我的土地 等等
然後直接把那塊地賣掉 那塊地就變成工廠
附近鄰居應該很OOXX 免費停車沒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7-1條: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八、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所以檢舉"路霸"管理單位是"公路主管機關"和"警察機關"

違規證據資料可用照片替代四張(四鄰),最好顯示日期,如果没拍到行為人的話,
加拍一張鄰近建物的門牌,認定不動產所有權人為行為人,
不知屋主姓名的話,可到地政事務所以門牌查不動產建號,請一份謄本即可.

檢舉可用郵寄通知公路主管機關(一定會受理),
二周內一定有結果(勸導單或罸單),未見改善的話,勘現可再拍一次,
第二次檢舉可加地方政府的秘書處.

一定有效...

有種情形不曉得算不算路霸
有看過車一停就7天以上或更久的嗎
車是買來停的?
路霸的嘴臉都長得一樣
兇起來都很有理由
理由一站不住的時候都消失到不知到哪去了
我這邊也有個住戶一樣

只要有機車停到對面大樓的轉角

馬上把他移到路中間

晚上家人回來就是要在那停貨車

不是自家門口喔

是對面大樓的旁邊

這有點扯


YMLEO wrote:
看來您的愛車可能會被惡搞吧!...(恕刪)

是,沒錯!

銼賽了!
樓主幹的好
那種自私的人需要給他一點常識
不是大聲就會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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