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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如何下標題比較妥當


yanyu_911 wrote:
衝撞員警...他說了...(恕刪)


鬼島未來的治安就靠你了~



kevinyu54007 wrote:
多年前,台北街頭出現一台嫌犯開著車沿路亂跑,從台北市開到台北縣,再從台北縣開回台北市,被警察開了N槍,爆胎了還是繼續跑,最後是進巷子沒路跑,車被打成蜂窩。當時大家是在罵警察,為什麼不趕快把壞人制服,讓壞人能在台北縣市把車開過來又開過去。

這件事我就不能幫警察講話了

沒攔停就有問題
只是在那邊慢慢追 開個幾槍又繼續追
嫌犯也只是正常開法並沒飆車
結果繞了半個大台北


不像前陣子桃園飛車追逐贓車卻等不到警網支援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用槍要領: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
我覺得換作他自己

明明已經看到車子一直朝你衝過來

我就不信他不會作任何動作

差別就是一個是警察

被新聞放大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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