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yu54007 wrote:多年前,台北街頭出現一台嫌犯開著車沿路亂跑,從台北市開到台北縣,再從台北縣開回台北市,被警察開了N槍,爆胎了還是繼續跑,最後是進巷子沒路跑,車被打成蜂窩。當時大家是在罵警察,為什麼不趕快把壞人制服,讓壞人能在台北縣市把車開過來又開過去。 這件事我就不能幫警察講話了沒攔停就有問題只是在那邊慢慢追 開個幾槍又繼續追嫌犯也只是正常開法並沒飆車結果繞了半個大台北不像前陣子桃園飛車追逐贓車卻等不到警網支援
警械使用條例規定的用槍時機: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或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屋宇、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時。六、持有兇器之人,意圖滋事,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用槍要領:一、情勢異常急迫,先口頭警告並對空鳴槍警告之;二、經警告後已有服從之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三、使用武器應注意勿傷及他人;四、非情況確有必要,儘量避免傷及其致命部位;五、武器使用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