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色小鸭 wrote:
你是在跳痛啥?
但考量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肇事後自首、【被害人違規闖紅燈也有過失】,依過失致死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你才在跳痛吧...現在是肇事責任都歸在駕駛人身上
駕駛人在民事上是道義賠償,但刑事若非行人有絕對路權上為何有罪?
TenWen wrote:
你才在跳痛吧...現在是肇事責任都歸在駕駛人身上
駕駛人在民事上是道義賠償,但刑事若非行人有絕對路權上為何有罪?
黃色小鸭 wrote:
你在搞笑啥?
你懂不懂啥叫過失?
哪來的肇事責任都歸在駕駛人身上?
再來
有罪的話哪來的【道義】賠償?就是實際賠償了
有罪是因為騎士違反交通法規的規定
因而過失致死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這就是行人優先路權
TenWen wrote:
我何時說過肇責只歸一方呀?
可是現在法院有說行人有什麼罪嗎?
沒看我前面寫院判: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所以行人在斑馬線就是最大,就算不依號誌也能有賠償不是嗎?
這和交通部的說法就不同呀....
黃色小鸭 wrote:
【你才在跳痛吧...現在是肇事責任都歸在駕駛人身上】
31樓這句話不是你說的?
騎士沒告對方 哪來法院說對方有罪沒罪?
再者 對方已經死亡 如何追究定罪?
這是行人的家屬提告騎士 當然不會說行人有啥罪
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
法官說對方有過失就是有肇責 懂嗎?
今天如果是騎士閃避違規行人摔死
你確定行人還有賠償?
看樣子我前面26樓的最後一句 你根本沒看到
TenWen wrote:
而我說【現在是肇事責任都歸在駕駛人身上】
是針對這個案例法官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不論是否為紅燈,黃男都應禮讓行人先過
是法官認為責任都在駕駛身上,不是我...
現在是只要行人在斑馬線上被撞死了就一定有賠償
根本不用管行人對錯和號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