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 (1) Status (1) 資料
黃燈 = 2.02s
Time = 48.69s
Speed = n/A (假設 0)
車道 = 2
照片 (2) Status (2) 資料
黃燈 = 2.02s
Time = 49.69s
Speed = 7 km/hr = 1.9 m/s
車道 = n/A
1) 若要告發闖紅燈 .... 可以用 黃燈 (only 2.02 秒)未滿 3秒, 造成措手不及無法煞停
2) 若要告發 33-1-13-05 .... 兩張照片車道不同 (是 2 與 n/A) 無法有科學的證據說明貴車違規
3) 用科學的證據:
V2 = V1 + AxT ; S = V1xT + 0.5xAxTxT
已知 V1 = 0; V2= 1.9; T=(49.69-48.69) = 1 sec
所以 A=1.9 ; S=0.95 公尺
照片兩個 Status, 貴車並無 0.95公尺移動 ...
所以證明該科學儀器錯亂, 一個錯亂儀器如何可以拿來當開單依據
舉個例子如果你不是被儀器照相而是後面剛好有人看你不爽拍照檢舉,只要照片違規事實清楚,有日期時間並註明違規地點一樣可以逕行舉發,不需要照片上的一堆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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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ccg.gov.tw/web/FAQ?command=showDetail&postId=501262
發佈單位:警察局
更新日期:100.01.26
問:
警政治安-行駛台68線,只是紅燈越線等待紅燈,為何要處罰3000?
答:
1.台68線(東西向快速公路─竹東至南寮)係屬公告之「省道快速公路適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路段表」表列路段(但不含側車道)
2.依據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有關快速公路名詞定義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迄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又「快速公路與次要道路平面相交之路口,行駛通過次要道路之車輛,不受本規則規範」。(意即快速公路雖與平面道路相交,其行駛於快速公路上,仍屬快速公路之範圍,若行駛於次要道路上,即不受規範)
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規定:行駛快速公路或高速公路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等行為,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附加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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