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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valier1636非經本人同意截取本人影片中之影像後製成照片

幹嘛吵來吵去~~

人家還沒跟你吵,你就已經被一堆人打臉了。
何必呢。


請別浪費網路資源。
+1

這有什麼?

真的是什麼人都有

我?.......我是路過的"人"


wplinwp wrote:
幹嘛吵來吵去~~

...(恕刪)

BenSheets wrote:
本人的原始影片:ht...(恕刪)


真是吃飽沒事幹

要告快去告 無聊至極

BenSheets wrote:
本人的原始影片:ht...(恕刪)



你轉貼別人的youtube不是也沒有告知對方......
萬事以和為貴
沒必要凡事爭輸嬴
嬴了面子輸了裡子這樣有嬴嗎
輸了面子嬴了裡子這樣有輸嗎
多一個朋友比多一個敵人好
大家都是行走在馬路上的
總有一天會相遇
那時,拿刀互砍??有意義嗎?
隱私權有很多層面

重點是........

這些路人甲到底想不讓別人知道
那個時候,在那個地方?

萬一是蹺班、蹺課、會小三呢?


去告吧~等樓主的報案三聯單!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BenSheets wrote:
本人的原始影片:ht...(恕刪)


等你三聯單開箱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說要告就要做到..樓主!!!!! 怎麼不見你告呢...網路上嚇唬誰嗎??
看看能不能賠個兩百元買涼的




BenSheets wrote:


本人的原始影片:http://youtu.be/GNJK7qMNtDc?hd=1




cavalier1636 未經本人同意即截取本人影片中之影像後製成照片

發文者未向本人詢問取得同意,自行複製本人放在YOUTUBE的影片,重新截圖後上傳01,更於畫面中自行加入註解,於M01輕型機車(250cc以下),公開發表。

標題:因為正義~就可以罔顧非相關人員的權利?

連結點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2759491&p=1#btn

證據

按這裡檢視圖片





影片所有人在此鄭重聲明,該發文者未向本人詢問取得影像重製權。
著作權法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幾條大家參考一下吧


想告人?拜託去讀一下著作權法
我知道律師不好考,但也不要自以為在網路上貼個法條就就可以嚇到人
智慧財產培訓學院每個月都會開課
有興趣可以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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