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看能不能賠個兩百元買涼的


BenSheets wrote:
本人的原始影片:http://youtu.be/GNJK7qMNtDc?hd=1
cavalier1636 未經本人同意即截取本人影片中之影像後製成照片
發文者未向本人詢問取得同意,自行複製本人放在YOUTUBE的影片,重新截圖後上傳01,更於畫面中自行加入註解,於M01輕型機車(250cc以下),公開發表。
標題:因為正義~就可以罔顧非相關人員的權利?
連結點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6&t=2759491&p=1#btn
證據
按這裡檢視圖片
影片所有人在此鄭重聲明,該發文者未向本人詢問取得影像重製權。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四款 著作財產權之限制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六十四條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這幾條大家參考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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