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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的被告 肇事逃逸


lovelpc wrote:
無照本來就不應該上路 如果沒上路又怎麼會發生事故?

依照信賴原則

本來就應該負100%責任

鬼島能把無照歸無照實在是世界奇蹟..(恕刪)


理論上是這樣沒錯
但法條卻沒有這麼完善的規定

在台灣確實是無照歸無照,肇事歸肇事
是兩碼子的事

不合時宜的法令真的太多了!!!
看到恐龍就迴避,看到美女就沒力。XD

玉米大師 wrote:
一月初騎車經過某個2...(恕刪)

對方無照還敢報警= =",送鑑定吧!我記得好像3仟多...
看了一下之前的推文
很多都是觀念錯誤的推文......

首先要釐清的觀念是 :
發生車禍跟無照駕駛是兩回事,除非你能100%舉證無照駕駛是發生車禍的主因
-->但這個很難,基本上都當作是兩回事來處理,並不會因為官司的輸贏
導致她不用繳交無照駕駛的罰鍰

另外,很多人的觀念都錯誤了
都認為無照駕駛就輸一半了-->完全沒有那回事情

正確的來說 ,肇事者的責任依受害者的情況,論以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或是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在民國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以往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必須要被害人提出告訴才能定罪,因此縱使加害人肇事逃逸,只要事後與被害人和解成功,就可以免除刑罰,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則屬於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

換言之,只要車禍鑑定委員會認定你是肇事的原因之一(不論主次因),就直接往公訴罪的方向走了
不論對方是否無照駕駛 (這個只能減輕你的刑責)
因為沒看到影片,很難做判定,看妳要不要賭一把
認定自己完全無責任...
對方要求賠償一萬元!!!


可是他提告出來它應該就要付給警察一張無照罰單...

我讀高中的時代是6000多吧~現在不知道式罰多少~我忘了!!

這樣一來一往它自己修車到底花多少比較實在..

樓下繼續!!!

stevennash1 wrote:
對方要求賠償一萬元!...(恕刪)


這完全是兩回事阿
她要求的賠償金額 跟 警察是否開單舉發完全沒相關
不要一直再混為一談了...
請對方提出證據吧...什麼都不用跟她說...

有時警方對這種"小"事情...會有一點點的不耐煩...

小弟就有碰過...
逍遙風 wrote:
看了一下之前的推文很...(恕刪)


另外再補充一下,
根據我的經驗及妳的陳述來推斷
對方家長再拿到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後,明知道自己的小孩無照駕駛
卻依然透過警方向你要求賠償,並且事隔了一段時間

代表的情形可能為
對方也熟悉法律,並且透過影像認定你有肇事責任
一般來說,肇事逃逸罪提起公訴,最後判無罪的情形很少
大約只有下面兩種 :
1 肇事者下車察看後,詢問被害人有無送醫必要,經被害人表明不用送醫,可自行處理,肇事者即離開。
2 車禍後肇事者知道被害人受傷,且其並未報警或呼叫救護車,但表示,請被害人報警,因有急事先離開,
等會兒就會回來,但又因故被其他警察留置,導致無法回到現場處理。
雖然目前沒看到影片很難說,可是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你應該有勾到他並且導致車禍
無照 又上路 有沒有搞錯???

無照上路 跟那些酒駕的有捨分別

明知道不行 又偏要抱著那種不會被抓的心態

台灣不管法令還是某些人的心態 真的是...

只能希望 改成

無照肇事 = 90%責任
你無照在路上跑 讓人撞到 只能說撞到你的人 很倒楣
你要是沒在路上跑 不就撞不到了?

而不是分成兩種不一樣的東西

另外有人提到100%舉證無照駕駛是發生車禍的主因
我想問 今天你無照 沒在路上跑 會出事嗎?
還是那種在家 看電視 會有飛機 掉下來砸到

今天要是換成 都是有照的在路上跑 情況就會改變了




無照駕駛遇到事故發生,只需負行政罰和行政責,
肇事責任的釐清還是要依當時路權來評估。
這裡啥麼鬼事都有~去年三月~我開車在自己的車道行駛(紅燈剛起步)~對方快三十歲的年輕人~逆向跨越雙黃線迴轉~撞向我~導致我保險桿斷裂~水箱破裂~引擎蓋凹陷~擋風玻璃破裂~還告我過失傷害哩!後來當然是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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