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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已快落幕,訴訟進行中,所以文章暫時下架

superass wrote:
這時才發現另一個人壓著我的車門
好吧
我徹底的輸了


熄火,拿鑰匙戳他. 絕對可以刺穿.


(別跟我說你的車是「聲控」的~ 忍者>發動 小黃>熄火 )
beastlove wrote:
版大 我真的很生氣你 我相信你也知道台灣社會不好 為啥你不買一台行車紀錄器勒
我相信差一點的2000以內多多少少還有點作用
另外我也祝你好運~對方無法隨心所欲

beastlove 兄說得好!
行車紀錄器一定要買.

難道台灣沒有王法嗎?
樓主一定要提"傷害告訴"給他們一個教訓.
敢在高架橋上動手K我
我應該會採取正當防衛:開車輾過


這裡不是美國阿..到時變你用車殺人..
如果對方有驗傷,沒有提告。是否可以忍耐到,法律追訴期時效前再提告,是否可行?
車上擺幾罐防狼噴劑,遇上此類人士,既已動手,就甭客氣以冷不及防噴向其兇惡的雙牟,
同時再報警處理,因既已施暴在先,為避免再次施暴,癱瘓其視力後便於將其治服在地,
待警方到達將其交付警察處置.
防狼噴劑是屬於近身防衛器具,當遇上暴力脅迫危急時自我防衛用,事後並檢具驗傷單佐
證事實,因對方動手在先,自我防衛行為,在法理上應是比較沒問題.

岩石 wrote:
車上擺幾罐防狼噴劑,...(恕刪)



用比較沒後遺症的防身用品

先讓施暴的對方 先停止繼續攻擊的能力

然後再去就醫驗傷 報警處理
喇叭這重種東西最好不要用
吵死人了,又讓人不清楚在叭什麼東西
剎車器該用就要用了
本次版主及打你的人均不好
事至如此就去告吧!把下半部走完吧!
警方如果不好好處理
當然只有鬧大一途
不過你又沒有行車紀錄器
要上新聞有難度
除非有人捕捉到畫面
也可以考慮找民意代表了

期待看到兩條狗出來道歉
若打算提告 以下供參考

請向警察局報案並表明要起訴被告刑法277條I 普通傷害罪
於一審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均可。(免繳納民事裁判費)
民法193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民法195第一款 侵害他人人格及身體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至於毀損罪(看文章中眼鏡有被打掉 有沒有損壞可以自己衡量看看 屬於民事賠償的部份)

然後根據刑事訴訟流程 警察會移送地方檢察署 由檢察官起訴
參考警方筆錄後會檢視證據驗傷等資料並約談起訴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 如果對方態度良好(如願意跟你和解道歉賠償 無前科可能有機會換得緩起訴處分)
所以通常在這個階段 有機會和解取得賠償 (還未進入訴訟流程)
如果對方堅持 檢察官會依法提起公訴 訴訟期間你不用請律師 由檢察官控告
上法庭之後你應該也是以當事人兼證人的角色出庭
訴訟期間法院也會希望你們和解 得撤銷訴訟 (訴訟內的和解)

如果對方死不願意 那法院應該會評估有無前科 犯後態度 有無道歉和解 給予適當科刑。
277條傷害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請不用擔心互控傷害罪的問題
對方下車並有兩個人攻擊你 你可以主張正當防衛 刑法23條 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這個部分檢察官自然會依據事實判斷 相信你被起訴的機會微乎其微
根本不需要到法官那邊 檢察官應該就會不起訴

當然被打的當下做的防衛 跟互毆 跟被打完之後又去打對方幾拳這是完全不一樣的。
現場狀況只有你們雙方自己知道。

補充一下正當防衛再台灣不是完全不採 是會衡量比例原則 必要性跟急迫性。
刑法23條 後段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特別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
民法197條I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民事法定時效 就是兩年 兩年內都可以行使權力。
至於刑法 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追訴時效是十年。

以上資訊僅供參考。
刑事訴訟法237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I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刑事訴訟法252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忘了這打這個部分 傷害罪的部份 要在六個月內起訴。
超過就不能以刑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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