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晚上下著大雨...一位60歲老人全身穿著深色衣物...
從左邊穿越雙黃線到右側...我就不幸碰上了

我有擦傷...機車受損...

對方右小腿骨折...

最近鬧上法院...我沒提告...對方提出過失傷害
求償60萬...



檢察官準備送車禍鑑定...真的汙告雖...

威7406 wrote:
另外,警察說出事點到斑馬線中有一條巷子,不受100公尺內要走斑馬線這條所規範,是真的嗎??
我有去問過老師(專門做肇事重建)他說警察亂說,叫我去申請鑑定,看能不能把肇事責任比例壓低
alexway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 三公尺 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