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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速車定義"延申探討"右側超車定義"

二個以上車道的不是只有變換車道,也是有右側超車違規的問題。

不過這篇樓主被開單的路段99%不是多車道,在沒有提供影片或罰單照片佐證樓主說法的情況下,開單的警察還是比較可信的一方。
c.c.0110 wrote:
二個以上車道的不是只(恕刪)

前面已有人貼出交通部的解釋函了,二以上車道就是單純變換車道的問題。不管是由前車後方切出去到相鄰車道,還是超車後切回原車道都要注意與鄰車的間距,硬切硬擠一樣是違規但不是右側超車。
不過現在討論也太遲了,我突然發現這篇是十年以前的文章。
herblee

而且是民國71年的函釋,當時的法規和94年之後修正的法規不同。30年前的人並不知道現行法規。並不能拿解釋過去歷史法規的函釋?套用在現在已經修正過的法規上。

2021-09-10 1:08
kevin9999 wrote:
拜讀"龜速車定義"討論串很多人對龜速車有個種不同見解,

但在於不違反交法規原則下應該不難定義,存在的只是道德駕駛問題,

今令本人回想約莫十年前一張罰單道現在還耿耿於懷無法釋懷,

那時在嘉義水上往嘉義機場的路上大約描述一下,

該道路為兩線道,內車道佔一台鐵牛車(鄉下人應該知道)時速約30km/h

本人也在該車後面,因載家人前往機場趕飛機,故按程序打右方向燈約六秒

便切到外車道,待超越鐵牛約30米後外道又有龜車又按程序變換至內車道,

不料前方有警察突然衝到內車道把我攔下,靠右路邊停車後接受磐查,

警察按慣例要求看駕照行照,證件拿過手後跑到一旁另外三個警察旁邊許久,

看他在填紅單感覺莫名其妙,我沒有違規事實怎會開紅單?

果不其然警察未告知任違規事項直接開單要我簽名,仔細一看違規事項事"右側超車"

我下無法認同拒絕簽收,並與當場四個警察激辨,後來警察說:你不簽收也可以,紅單還是會寄給你。

想說我人不在南部也沒美國時間跟政府玩這種申訴遊戲便認栽吞了紅單,

後來想想,我確實是右側超車沒錯阿,但我當下是正常變換車道為了擺脫龜車,並無不當,

直到現在我對於"變換車道"跟"超車"還是無法理解這當中奧妙關係,

請先進們釋疑,謝謝,
(恕刪)


如果您知道 英文 的 Overtaking 和 Undertaking 的區分
超車必然走內側 (台灣的左側) , 才稱為 Overtaking 超車
為什麼 ? 保持內快外慢的依車道區分車速, 車速分流 , 避免車流擾動 ←右側超車是 外(右)快內(慢) , 逆於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 會引發車流擾動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 才稱為 Overtaking
over 越過去 taking 拿下前車前方的位置
且明文要求以"安全車距"為限就要離開 , 駛入原行路線

"路權" 為使用道路之權利區分 ,超車的法律授予之"路權"(使用權利) 區分在左邊, 內側的車道 超過 , 行至安全距離後 , 就要改變行車路線 , 回到原來的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Uudertaking 就是指 走 外(右)側的 非法超車
這些
超越 Passing
超車 Overtaking
非法超車 Undertaking
變換車道 Changing Lane

原行車道( 駛入原行路線) 是那一個車道 ? 台灣都以為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沒有區分?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也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第三條 遞約國之義務
一、(一) 締約國應採適當措施確保其領土內之現行道路規則在實質上符合本公約第貳章之規定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就是要儘量靠邊行駛, 要補滿右邊的車道 !

隨時都要靠右去補滿 右邊車道的空間
如果依據公約 , 又怎麼會到了 交流道 才螃蟹橫行 擠往右邊 , 無視"車道使用規定"?這同樣違反路權

所以美國有 slow traffic keep Right ! 德國是 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超車是例外)
§ 5 Überholen超車(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為例外, 必須走左邊(links)

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大型汽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之道路,除準備左轉彎外,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車速內快外慢 , 所以超車走左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所有法規都是走左側超車 (二次變換車道Changing Lane+左側超越 left passing)

路權是有範圍的!道路是公用的 , 法律分配使用範圍讓 大家一起使用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超越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B車無法主張對 1車及 A車超車 , B車是對2,3,4車超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前後車是各自在自己60m長的內側車道上行駛, 根本互不妨礙 ,兩者各自擁有60m長的路權, 互不影響 ! 各自超越在這個路權範圍內之中線車道的車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右側超車的事實是 右側+超車
超車是對路權範圍55m 內 的 車 超車 ←二次變換車道去超越它
讓後車和前車互換位置 , 後車變前車 ,前車變後車
並無法對路權範圍55m 外 的 車 超車 , 在路權範圍外變換車道超越 , 並不稱為超車。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 , 如果只有一次變換車道, 那只是超越 passing , 不稱為 Overtaking超車
因為沒有 Over , 拿下taking 前車前方的位置, 沒有和前車對調,交換 位置 , 不稱為超車 Overtaking 。

在前車路權範55m外右側單純變換車道, 並不稱為超車, 當然也不是"右側超車" 的構成要件。
這樣"右側超車" 不成立
壓力鍋 wrote:
前面已有人貼出交通部的解釋函了,二以上車道就是單純變換車道的問題。不管是由前車後方切出去到相鄰車道,還是超車後切回原車道都要注意與鄰車的間距,硬切硬擠一樣是違規但不是右側超車。



看問題要綜觀全面,那種公函上問的人只提問一部分,有關機關回答當然也只是一部分,還有其他的咧: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二、在路肩上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越前車。
三、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之匝道上超越前車。
四、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


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不是右側超車難道會是左側超車?
c.c.0110 wrote:
看問題要綜觀全面,那(恕刪)
指鹿為馬 張冠李戴
邏輯之差跟你樓上那位論文哥有的比
更不用說你是沒看過在左側的加減速車道嗎?
c.c.0110 wrote:
看問題要綜觀全面,那(恕刪)


問多車道超車當然只會回你多車道超車的問題,官方沒事不會多扯另一種違規進來講
你說的違規跟單車道右側超車也沒關係,那是兩種不一樣的違規
kevin9999 wrote:
拜讀"龜速車定義"討(恕刪)

右側超車已經是01老梗話題了 還一堆人搞不清楚
順便貼上來還十年前的樓主公道:

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另為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修正相關條
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

增訂條文: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說明: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
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
(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
為解決前揭爭議,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
順便跟大家講8-1-3堵塞的定義:
子法高管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母法道處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三、取締項目: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劉奕兒612

原來法規叫我們同車道超車???笑死根本法盲!101-1-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2021-09-10 7:45
劉奕兒612

叫你壓縮車距去開快車?哪邊有寫?自己幻想?距離前車100公尺以上,你沒辦法開到110?

2021-09-10 7:53
劉奕兒612 wrote:
右側超車已經是01老梗話題了 還一堆人搞不清楚
順便貼上來還十年前的樓主公道:

行政院函請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另為加強駕駛人與車輛管理及避免不當駕駛行為修正相關條
文,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九、增訂超車行為之定義說明,用以釐清超車行為與變換車道之行為區分,並修正駕車行經設有險坡標誌路段超車之文字。(修正條文第47條)

增訂條文: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說明:
二、 因常有民眾將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與同一車道超車之行為混淆,
並將其行駛應遵守之規範及處罰混為一談
(例如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行為,衍生舉發及處罰疑義),
為解決前揭爭議,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公務機關要依法行政
這樣亂修法條 ? 只會砥觸更多法條 ,製造出更多問題
完全看不懂?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是在說什麼 ????
全世界都沒有人這樣定義 "超車"
您不知道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 嗎 ?
拉丁法諺:「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這樣亂修法? 規則沒修之前? 卻是單修罰則? 砥觸 安全規則101條 "左側 超過 " ,意欲偷渡"右側超車"嗎 ???
且車道越多 , 更要朝同一個方向超車才安全
看不懂
誤認變換車道從右側超越前車係違規超車 ?
在說什麼 ????誤認?
本來就違規 !
有那一條中華民國的法規描述了從右邊超越 ???

嚴禁"右側超車" 是因為我國為左駕 , 走右側視線不佳有危險死角。

臺灣不是右駕 !


再者, 超車的車速一定高於前車 , 右側超車逆於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 擾亂到內快外慢的車道車速分流 , 擾動整體車流所以要禁止

以為超車 不是 "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忘記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描述了超車 為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忘記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 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二、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走內側車道超車 , 您要不要依法行政 ?? 走左邊還是右邊 ?
內側車道在左側還是右側 ?

"定義"有國際共通的標準 , 我國行政機關只是執法機關 ? 卻自行定義欲改變上位的法規 ?
8-1-3但書 : ○○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內側車道"有條件"之速限,
執法機關內部流通的『裁罰基準表』 ?卻把原條文的"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將法規 "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
規定明明是"最高速限"! 何來什麼最高速度 ?
錯誤1 : 最高速限(所有車車速之限制) 根本就不是 單一用路人的車速(最高速度)
錯誤2: 最高速限 是限制 , 是一面標誌 ,是用路人行駛內側車道的限制 , 是用路人行駛內側車道遵守義務 , 一面標誌如何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

另一個嚴重的錯誤是將法條倒推, 但書限縮解釋, 是不能類推/擴大解釋的!
以為將法條倒過來做"負面解釋" , 以為不堵塞為條件的『文句』倒過來就會變成"堵塞" ?
原本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效果)
以為 文句倒裝?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效果)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以為 "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堵塞行車? 就能把 "最高速限行駛" 以同義代入 另一個法條的"致堵塞"?
把一個交通現象當成了文句倒裝 ????
插入了"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以為這是 "致堵塞"的同義詞 ??? 而代入了處罰條例33-2 ?
事實卻是"堵塞" 和車距有關 , 無關 『最高速限 』
"堵塞"和車速限制 , 那一面標誌 , 根本毫無關係 ! 沒有前因後果的關係!
原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原法條33-2"違反事件"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這是由高管規則8-1-3但書嫁接而來 !

8-1-3但書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條件) → 此條件下轉換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但書是說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 轉換以這樣的"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怎麼能倒推過來,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堵塞? ,
違反但書規則? 倒推解釋了但書? 再將倒推的錯誤解釋《"最高速限行駛=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嫁接於另一個法條 處罰條例第33-2 上 ? 自行加上『未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來解釋 該條文的 "致堵塞"??
然而 , 事實是
依高管規則6 , 有55m車距才能110km(最高速限行駛)
而有55m車距代表每公里不超過16台車 (16車/1000m) 之"密度"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是指有55m車距, 即 LOS A B C ,屬F 自由車流
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能自由加速到最高速限 , 不因前車而受迫降速

"致堵塞" , 尋求造成堵塞的原因 ?
現象是指車流由 F自由車流 穩定車流. 發生了"相變" →造成車距縮小,車擠在一起→掉下來為 S metastable 同步不穩定車流 ,後車會受迫而踩下煞車 ,屬於進入 LOS DEF
LOS A B C 變成 LOS D E F ? 就是因為車距變小擠在一起, 密度增加了 ! 無關速限為多少 !
原因 是 密度增加, 才造成車距縮小, 車都擠在一起, 原因就是超車後不離開,造成車越來越多
原法條33-2 已經自行說明, 就是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才造成"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 根本不能拿其它條款的不堵塞 (LOS ABC) 來解釋 堵塞 (LOS DEF) ?

"最高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車速最高限制為多少?)的權責, 這不是一般用路人的"速度/車速"!
把車速限制當成車速 ?
把一面標誌當成 用路人的車速 ???
豈能這樣張冠李戴?
駕駛人能決定的只是車速, 速限不是駕駛人能決定的
這個條款是"速限", "速限"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決定, 不是授權給用路人! 用路人只能遵守"速限"!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授予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容許路隊長不離開? 讓路隊長的車速就變成後面佇列車的"最高速限"? 讓路隊長決定速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何合法 "右側超車" 呢 ?

行政院 送出 ”排除”所有右側超車違規的法規, 這沒辦法, 它是主管機關 ,它最大
交通混亂是誰造成的 ?
herblee wrote:
嚴禁"右側超車" 是因為我國為左駕 , 右側視線不佳有危險
臺灣不是右駕 !
再者, 超車的車速一定高於前車 , 右側超車逆於整體車流內快外慢的次序, 擾亂到內快外慢的車道車速分流 , 擾動整體車流所以要禁止

右側超車違規好危險喔
你卻說右側超越沒違規 從右側超越反而右側視線變好不會有危險?
也不會擾動整體車流? 交通因此也不會混亂?


自從我開始右側超越後 考試都100分呢

笑死人自打臉的謬論
herblee

會發生單純的由右側車道超越,問題是出在內側的左邊車道被慢車佔用了。是錯在內側車沒有「超越」,沒有「超車」違反了路權。依據路權,慢車非超越應行駛於右側車道,當慢車回到右邊,後車正常的左側超越就會發生。

2021-09-10 23:58
劉奕兒612

那慢車都不能左轉囉 這智商…

2021-09-11 0:24
diowan wrote:
小弟的想法是,
台灣的法規定義內線為快車道,
外線為慢車使用,


其實...只有"高速公路"有使用"超車道"...頂多延伸到快速道路,因為算是封閉道路,沒有交叉路口

一般市區/平面道路給汽機車行駛的都叫"快車道" , 快車道沒有什麼內外快慢之分(慢車道是慢車道,不在討論範圍內)
尤其是這些道路內側常有為了左轉停等需求,怎麼可能再搞什麼內外車道的速度分流
不要被那些以為內側快車道禁行機車是因為速度問題的白痴帶笨了

前面也有人貼了切到右側"快車道"進行超車,不算是右側超車,這個應該只有在同車道內進行右側超車才算
如果樓主其實是切到慢車道超車,這個被開單也算合理,只是應該不是右側超車這條
慢車道只能做為右轉和臨停之用, 用來超車確實是違規,大概是開未依規定行駛之類的吧
herblee

超車overtaking的結果是前後車互換位置,前車和後車對調,過程為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單純的超越只能稱為passing,並不符合法律上‘超車’之構成要件。

2021-09-11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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