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ssenger wrote:有規定一定要熄火嗎?...(恕刪) 沒熄火,路權是輛機車,有違規之餘熄火了,路權是行人,當然警察看到也無法向你開單不知大大還有印象嗎,當初機車要停在人行道上時候,要熄火狀態下牽行,不然警察會開單
aglow wrote:並沒有這樣的法規.....很遺憾的!!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FishG wrote:日本也有這招 頗難找 4:55 推車過斑馬線 我覺得他應該沒有熄火...JasonChenTW wrote: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這是汽車吧..而且是行駛..我是指是用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