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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限速+10的迷思!!不要不信邪阿!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這個"得"字是賦予執法者的裁量權限,換句話說,在這裡要不要受處罰,汽車駕駛人不能選擇的.
sunland wrote:
法條上的 "得" 字...(恕刪)

Akhenaten wrote: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恕刪)


樓上兩位+1

原則上是因為你已經超速了
所以警察並不用證明你有危害交通
至於要不要開單 是他的行政裁量權

1.....警察先生堅持他的測速機讀出的值是比上限+10還小的數值(比如限速100 他測到103)
2.....我堅持我沒有超出上限 我的車很正常行駛(100內)
3.....開出罰單(比如說限速100 他開的是測出103時速)
4.....這張單收下來......有很多管道可以尋求"救濟"...尤其年底要選舉了~~

我知道如果開單是111 那沒啥好說的 但是無事故又開個103的話 這會很有趣的~~不知有沒有用?


是我...我不會跟警察先生囉嗦甚麼超速寬限10公里 我會堅持我沒超速 我的錶沒錯
測速器有誤差但警察先生不承認這個錯誤.....
我認為警察令人討厭是有原因的!
為何那些龜速車都不取締(跟不上車流速度的)
有時候就是因為要超過他 導致出車禍!
而且平常抓壞人速度都慢慢開(60km/hr)
抓超速都可以衝180

這是不是該抓一抓?!
"雪隧宣導速限90 警拿大聲公催「開卡緊咧」"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fG0NSYGJBs

還有那個匝道限速50km/hr 會導致
1.不環保 (煞車皮/油耗)
2.連環車禍 (後面反應不及)
3.塞車 (會阻塞外車道的車流 難怪一堆人喜歡"龜"在中內線車道 這樣就減少閃避車輛次數)

Blackhair wrote:
1.....警察先生...(恕刪)

b大
說真的第4點只是帶動惡性循環!
那些惡法應經由修法而改變
如果只做單純的"救濟" 那不就變成

有關係的沒關係
沒關係的有關係

那真的就沒完沒了
社會充斥著勾心鬥角
好嗎?

說真的 國道的英文是不是要改slowway?
freeway是無限速公路
好歹也改成highway吧!
還是turtles' pavement也很棒喔!
Moral Principle~ I'm still learning it!

sinli wrote:
你超速就講別人買高級...(恕刪)


汽車的時速表大都是5~10KM/H 有一個標記 , 不會精細到1KM/H

加上測速器及時速表都會有一定的誤差值 , 在速限邊緣是很難判定是否有超速的 , 如果是在事故後用事後計算的方式(例如監視器畫面或煞車痕跡距離) , 那個誤差值更大 , 車禍鑑定報告內的時速都是約略值 , 不可能在是否有超速 1KM/H 的地方做文章


fatcat7286 wrote:
想必各位大大一直保有...當下的我的確不知如何反駁~因為說真的翻遍交通法規好像真的沒有所謂的寬容值!!
所以奉勸各位大大~還是遵守速率限制比較好喔!!
在此跟各位分享!!!!(恕刪)



法規在此,不要在誤導了。

真的是寬限值,10公里。



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問答集
問題:超速取締標準為何?(含雪山隧道)
回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位置在交通部網站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83&p=6

註3:超速取締標準(10公里)說明。

以下是我詢問國道警察回文的....

--------------------------------------------------------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10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二、 因此該路段若限速為時速100公里之路段,若駕駛人以時速100至110公里之速度行駛(仍屬違規行為),依上揭處理細則規定,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三、有關網路流傳高速公路速限,不再是+/-10公里,而是+/-3公里之違規寬限大幅限縮問題,非本局發佈之公開資訊,請用路人注意,並於行駛高速公路時,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行車,以維行車安全。

四、若仍有疑義,請逕與本局承辦人交通科科員洪漢程連絡電話02-29094111轉2194。謝謝來信。
-----------------------------------------------------------

看來~應該也是看警察杯杯的心情了~
如果只超速幾公里被開單還真的有點不舒服,又不是開車都一直盯著儀表版= =
我前幾天看到有警察在蘆洲提防架三腳架,於是就過去跟他們聊一聊,
沒想到他們在限速50的道路,把三腳架設定到超過時速90公里才會取締!!
他們的理由就是因為該路段有出過死亡車禍,他們的取締重點就是要抓嚴重超速,
第一次讓我覺得警察是真的在取締違規,不是為了賺業績!!
開車就開車
為何刻意去放大速限?
又不是鍵盤開車
我開110,很好都不會被開單
我開121,超速11公里,未滿20

哪邊是地雷區,就要減速慢行
眼觀四面,耳聽八方,注意看身旁的大貨車聯結車速度突然慢了下來,或是紛紛往外靠
就是前方有雷

當然,沒這能力,還要超速,就去繳罰單吧

如你標題所說
那110從基隆開到高雄就是安全?守法?

如果是這種心態
那坐火車會是更好的選擇
龜車永遠會拿出速限來當藉口
綠茶可樂 wrote:
我不是故意鬧的..只...(恕刪)

請唸得(得到的得)
意思是他可以做出裁罰也可以選擇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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