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papa wrote:
1.光方向燈跟轉彎同時就已經是肇事原因了...(恕刪)
想請問,為何後方車輛不保持安全距離?
這跟方向燈跟轉彎同時有何關係?
jcpapa wrote:
2.對方違規是既成事實,但是不代表可以撞他。...(恕刪)
首先機車駕駛也是違規(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逆向行駛)
此外若機車不逆向超車或保持安全距離等前方車輛完成轉彎動作那不就不會發生事故
jcpapa wrote:
3.該路段壅塞,機車要從右邊經過是困難的,前方又有一台龜車不知道要幹嘛?
右邊不能超車,只好從左邊,如果迴轉前10公尺就打方向燈,機車還會超車嗎?
機率會降低,許多政府訂定行車準則不是隨便訂的。...(恕刪)
這段話無法合理化機車逆向騎車
舉個例子來說:
我窮到沒錢吃飯然後去搶劫被警察抓到
然後上法院時跟法官說因為我很窮所以才去搶劫,所以法官該判我無罪..
(然後人人都要警覺小心,是否忽然會有人因為窮到沒錢吃飯而來來打劫自己)
您的意思是這樣嗎?
另外抓您所說的"政府訂定行車準則不是隨便訂"跟"防禦駕駛多一點"
如果該騎車騎士有遵照交通法規跟有防禦駕駛的想法
今天就算是前方的車輛沒打方向燈而左轉
那機車騎士也不會撞到前方的車輛,更不會有逆向行駛超車的事情發生
況且一般單線雙線道以上的交叉道在路口處是不能變換車道的(有畫雙白線)
更何況機車是逆向行駛對向車道捏
就就交通法規來說
後方車輛必須等路口前車完成轉彎動作後才行通過
否則跨越雙白線就是違規
還有法規是有說超車時是以左邊車道(內側車道)為主
但沒有說過可以利用對向車道(逆向)超車
另外就是所謂的直行車輛路權最大是指轉彎車輛遇到對向直行車輛或主要幹道直行車輛時才成立
在同車道上直行車輛路權最大這條法規的成立是有問題的
PS.說真的啦~光是用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逆向行駛就可以咬死您的論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