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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如果要檢舉違停車輛,請別犯跟我一樣的錯喔~


m5clk wrote:
錯了我向台北市跟台中...(恕刪)

那就怪了?我在台北市,以前也檢舉過違規停車,就是照上面的規定做的,不過我是透過網路直接寄照片的圖檔就是了.

燕赤霞 wrote:
後來加上的,可以自行更改。相機加上的日期時間,就不能更改或假造嗎?
例如:事後補拍照,日期往前調;或事前拍照,日期時間往後調。

印象中...好像...您能否確定一點?
你那邊的警察,跟我這裡的警察,怎麼會做法不一致?

...(恕刪)

你說的也沒錯

我很久以前檢舉過一次
回覆就是說
不能用後製的
要用原本相機上就有日期時間的

我也知道相機的日期時間可以調整
但警察的回文就是這樣回
汎德 wrote:
有一種資訊叫做EXI...(恕刪)


請問警方會將原始檔案(燒成光碟)寄給違規人嗎?要叫行為人自己檢查EXIF?萬一你的原始日期時間沒調好,又自己後製..使公務員登入不實之記載這條罪該算在誰身上?

壓力鍋 wrote:
照片上要有加印日期?...(恕刪)


但是,我真的是因為照片上沒日期被退回的,我附上分局長回函給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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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16北市警同分交字第10030201900號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您寄至本分局的電子郵件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處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之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需檢附:「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絡方法。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4.現場違規照片」等資料,經查違規事實具體明確,本分局均依法告發取締。經檢視您所提供車輛疑似違規照片,因照片中無顯示車輛違規日期、時間,為避免照片寄送受舉發民眾致引發質疑及日後爭議,本分局無法舉發,尚祈 見諒。
二、您的提醒及關切都讓我們有更為精進的空間,也希望您持續的支持,我們會全力以赴,做到最好,以不辜負您的期望;對以上的答復內容如尚有疑義,歡迎來電與本分局交通組承辦人巡官蔡景雄〈電話02-25579094〉聯繫,我們很樂意為您說明及服務,最後敬祝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分局長陳國進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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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羊33 wrote:
110很好用的
不過效率還好拉
我也打過 請大人來拖車
過了大概30分才來
...(恕刪)

你只打一通是不會來的.......我都一直打..
打到要找督察了..才立即"飛"來
警察要面對的不只是各位檢舉達人,同時也要面對被檢舉人.所以當然要證據齊全和依法有據才不會讓被檢舉人有所質疑.若是各位檢舉人也被別人檢舉的話,相信有很多人也一定會去找各種方法或破綻來質疑這張被人檢舉或警察舉發單子的效力.所以啦.不過我覺得在台灣開車騎車走路的人誰敢說自己沒違規過.很多人說別人都很會,自己呢?
dj4311 wrote:
警察要面對的不只是各位檢舉達人,同時也要面對被檢舉人.所以當然要證據齊全和依法有據才不會讓被檢舉人有所質疑.若是各位檢舉人也被別人檢舉的話,相信有很多人也一定會去找各種方法或破綻來質疑這張被人檢舉或警察舉發單子的效力.所以啦.不過我覺得在台灣開車騎車走路的人誰敢說自己沒違規過.很多人說別人都很會,自己呢?
...(恕刪)

老梗
不用放這種大絕了啦

我違規被檢舉被拍照
鼻子摸一摸就去繳罰款
也不會在那邊機機歪歪

開車快七年
超速三張 違停三張 跨越雙白線一張
我不是聖人
我也會違規
但並不代表因為我違規過我就不能檢舉別人
或是別人檢舉我我就一定要去找漏洞平反

安全的交通環境是靠大家來營造的
我倒希望熱心的檢舉人多一點
因為台灣馬路上的開車白目非常多


照你這麼講
警察自己也有違規過 所以不能抓民眾違規?
你沒當過總統 所以你不能罵陳水扁?

時間不對日期不對
被檢舉人要自行舉證

違規被檢舉
只是剛好

chiwan1688 wrote:
以拍照檢舉的話....假如我違停遭某人拍照舉發,我會一直申訴搞到〝舉發人〞出來跟我面對面對質,只要警方找不到舉證人,申訴等到期日最後一天(坊間監視器會覆蓋影像),我會說拍攝日期不對,時間不對...搞舉發人....敗訴頂多罰錢了事。
違停當然被警察舉發就算了,被一般民眾舉發,我違規固然不對,也輪不到民眾(你)來舉發?
相機內的日期也是 "相機"自己後製上去的

我的印表機印相片也能自動把日期 "印上去"

所以這跟是不是photoshop沒甚麼關聯

因為單就數位的角度來看

根本就無法分辨這個日期是 相機自己打上去的 還是 電腦另外用程式打上去的

因為這是 "一樣的"
กิิิิิิิิิิิิิิิิิิิิ ก้้้้้้้้้้้้้้้้้้้้ ก็็็็็็็็็็็็็็็็็็็็
chiwan1688 wrote:
以拍照檢舉的話......(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可以民眾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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