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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持續打方向燈


-= xXx =- wrote: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恕刪)

我還真不知道原來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四十七條真的有這樣的規定.

"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如果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內車道的龜車, 用這條檢舉是不是可以處罰1200元?
已經有修改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
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如果真的開罰......價格不便宜喔

咪芮哆 wrote:
這是指平面道路
自小客車若是在高速公路用右側車道”爬坡車道”超車一定會被攔下開單



是嗎?請教您,這又是依據哪一條法規呢?我是真搞不太清楚。

又,這合理嗎???如果爬坡路段右側車道無車而中內線道有併行車,為何不能行駛最外側車道超越中內線車道的車呢?
回樓上的^^

爬坡道--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公尺之處。


國道部份三線道遇到長爬坡會於最右側增加一線道供載重車or慢速車使用
其路面的間隔線會比較密作區隔,也就是三線道會拓增一線變四線道
我曾親眼看到一自小客沿最外側爬坡道一路超車
剛好上頭有台紅斑馬就將那自小客攔下,有沒開單我不知道
上坡路段最右邊車道不一定是爬坡道,但有設爬坡道路段是不能拿來當超車道
咪芮哆 wrote:

國道部份三線道遇到長爬坡會於最右側增加一線道供載重車or慢速車使用

其路面的間隔線會比較密作區隔,也就是三線道會拓增一線變四線道

我曾親眼看到一自小客沿最外側爬坡道一路超車

剛好上頭有台紅斑馬就將那自小客攔下,有沒開單我不知道

上坡路段最右邊車道不一定是爬坡道,但有設爬坡道路段是不能拿來當超車道



感謝指教,看來我對爬坡道的認識實在不足(國一北上的三義路段是嗎?這段比較常走)

如果自小客亂用爬坡道超車會被開單,那沒有理由佔用內車道的不開單。國道警察加油啊!

(不過話說回來,您當時看到的那輛自小客被攔下,搞不好是因為他超速而不是利用爬坡道超車?
amen22109 wrote:
我只知道德國的高速在內側打左燈
是為了和前面的講我要超車,請借過...(恕刪)

德國是靠左走右駕駛的國家。
您真的有在德國待過嗎?
01真的是個畫虎爛的好地方。
咪芮哆 wrote:
請問用最高速限佔在內車道有錯嗎??照"理"說是沒錯,但後車已經超速跟上前車,前車要讓嗎??
除非修改成" 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的這樣講法已經等於說內側車道就是超車道而已
那請問塞車妳走不走?
大家都走最後還是塞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權力>以最高速度行駛
所以在車流順暢的情況下
後車比你快就代表他要用超車道(妳管他有沒有超速,這不是你決定的
鬼島一堆鬼腦袋! 台灣有三寶,政客、嘴砲、辦不到!

jonathan18999 wrote:
我還真不知道原來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四十七條真的有這樣的規定.

"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如果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內車道的龜車, 用這條檢舉是不是可以處罰1200元?


小弟猜想應該能夠成立,但...小心落入陷阱: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祝 檢舉成功

竹影掃階塵不動 月穿塘底水無痕
應該是沒有人會右側超車。通常這種情況,只是,變換至外側車道,加速,然後在接近前車時,再變換至內側車道超車。所以,爬坡道沒有用來超車,只是大家都不走,我拿來用,剛好而已。如果規定外側車道不得比內側車道快,那哪天我開八十龜中線,看有幾個人凍也條?
林口就算龜貨車,也沒有幾部會去走爬坡道,最怕遇到貨車超貨車,然後同時客運超貨車,馬上三條線....沒了....
交通順暢不是靠法規,而是要靠駕駛道德。

amen22109 wrote:

好像還有等級越低的車要讓等級高的車超車
這部分應該是沒規定~但有默契會讓就是了

恕刪)


可是何謂等級高 , 等級低呢 ?
如果很明顯差距的 , 分的出來 ,
如果等級差不多的怎麼分 ?
況且真的懂那麼多車的駕駛並不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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