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 =- wrote: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恕刪)
我還真不知道原來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四十七條真的有這樣的規定.
"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如果用行車紀錄器錄影內車道的龜車, 用這條檢舉是不是可以處罰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