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jen wrote:
最好就是都不用要,讓他違約。
以下是 google 來的 ETC 契約草案,關於「缺失」及「違約」的條文,正式簽約的條文是否相同,我也不知道,因為條文真的很難找,但既然 google 得到,我想應該也不是什麼「秘密」吧…
22.2 乙方之缺失
22.2.1 成立要件
除本章第22.3 條所稱之違約外,乙方之行為如有不符合或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者,均屬缺失。
22.2.2 乙方如有缺失時,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載明下列事項:
1. 缺失之具體事實。
2. 改善缺失之期限。
3.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4.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22.2.3 乙方應於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且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時,甲方得逕以違約處理,並得代為改善,且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代為改善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22.3 乙方之違約
22.3.1成立要件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施工進度嚴重落後: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進度嚴重落後致嚴重影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之建置及營運者。
2. 工程品管重大違失:乙方系統營運違反法令或違反約定之系統功能或品質規定,經甲方依客觀事實認定有損害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或服務品質者。
3. 經營不善:乙方於營運期間,就收費正確、交通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
4. 其他甲方認定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
22.3.2 違約處理
經甲方認定乙方違約後,得為下列處理:
1.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建置期間及營運測試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2. 乙方如有第22.3.1條之違約情事,於營運測試期間後之正式營運期間,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限期改善而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逕自乙方收受甲方書面改善通知之時起,按日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至乙方改善或至契約終止之日。
3. 前款懲罰性違約金,甲方得先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履約保證金若發生不足之情形,乙方應依第18.5條辦理。甲方並得視情節終止本契約,且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看來除了 22.3 的違約條件之外,剩下的一條路,就是 22.2.3,等一年後如果還沒改善,政府可以違約處理,但前提是「缺失情節足以影響本契約之履行」,假設一年後,使用率還沒達到標準,只要政府有人敢厚著臉皮說「不影響」,那還是有可能不會當做「違約」處理…所以只能待一年後再知道了…
至於還有沒有其他條文,是可以讓遠通造成違約的,這我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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