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曾有的判決(引用煎炸熊の記事本)
http://clip.artchiu.org/2008/11/20/%E8%BB%8A%E9%95%B7%E9%80%BE%E4%B8%89%E5%85%AC%E5%B0%BA%E5%83%85%E5%8D%81%E5%85%AC%E5%88%86%E5%81%9C%E7%B4%85%E7%B7%9A%E5%8D%BB%E8%A2%AB%E9%96%8B%E5%96%AE/
這是其一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簡單來說,標線無法非常明確的表示那一點是紅線的延伸
若版主以此提出異議
除非法官真的是石器時代的人

或是心證已形成

不然版主還是有機會平反的




貼上原文
引用煎炸熊の記事本
中時 更新日期:”2008/11/20 04:35″ 陳俊雄/北縣報導
車長超過三公尺的貨車,有十餘公分車體停在紅線上,其餘都在合法白線範圍內,如此停車法該不該被開單告發?北市警士林分局認定違規,並開出一張九百元違停罰單;但車主向法院聲明異議,法官卻以員警執法標準過於嚴苛不符比例原則,昨日審結撤銷罰單。
凌姓男子去年十一月十八日晚間近八時,將公司貨車停放重慶北路四段四十九巷十五弄,由於貨車與後方車輛留有部分空間,這部貨車雖有超過九成的車體都在白線範圍裡,車頭保險桿卻有約十餘公分突出在紅線範圍內。
北市警士林分局員警巡邏發現,這部貨車有十多公分車身在紅線範圍內,屬於違規停車,拍照後開給凌姓駕駛一張九百元的違停罰單。
凌姓男子收到罰單後相當詫異,他指出,只有車頭保險桿部分突出在紅線上,算算違規停車長度頂多十多公分,員警據此開單實在過分。
凌某一度向北市警方申訴,沒想到警方居然以「違規事證明確」為由,就是不願撤銷罰單,氣得他向板橋地院聲明異議,希望能討回公道。
板橋承審法官認為,凌某雖確有違規停車行為,但是為了方便後方車輛出入,車頭保險桿才會有十餘公分超越紅線,以警方提供的照片來看,凌某停車行為仍屬社會期待及法令規範目的容許範圍。
法官指出,員警開單告發,恐有過度干預人民生活,人民行止動輒得咎,昨日審結撤銷這張九百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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