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曾親眼目睹過類似事件小孩闖紅燈走在路中間也是被叭結果下一個路口叭人的車子被一台機車經過直接檔在汽車前方爸爸帶著剛闖紅燈的孩子直接走下來到車門旁腰間拿出手槍就朝後車窗連開好幾槍不過車子後方沒坐人啦所以警告意味很重現在社會太不安全了誰知道下一個倒楣鬼是誰還是不要多事活的才久
jude wrote: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曾親眼目睹過類似事件小孩闖紅燈走在路中間也是被叭結果下一個路口叭人的車子被一台機車經過直接檔在汽車前方爸爸帶著剛闖紅燈的孩子直接走下來到車門旁腰間拿出手槍就朝後車窗連開好幾槍不過車子後方沒坐人啦所以警告意味很重 台灣?哪一齣戲?三立還是民視?
swommy wrote:「全世界走在行人穿越...(恕刪) 沒念過書也看過電視 不要出來丟人現眼....斑馬線(斜紋)才是行人優先 枕木紋是依交通規則....台灣幾乎全部都是枕木紋....根據交通規則 行人有絕對優先的條件是綠燈時 行人可以走的時候....最好是闖紅燈也可以行人優先....
discoby wrote:swommy wrote:「全世界走在行人穿越...(恕刪)沒念過書也看過電視 不要出來丟人現眼....斑馬線(斜紋)才是行人優先 枕木紋是依交通規則....台灣幾乎全部都是枕木紋....根據交通規則 行人有絕對優先的條件是綠燈時 行人可以走的時候....最好是闖紅燈也可以行人優先.... 是的不好意思小弟沒唸過書也沒看過電視不過小弟還要再出來丟人現眼一次根據交通規則 行人絕對優先路權解釋如下先來個名詞解釋先<名詞定義:行人穿越道>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5條: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與間隔均為四0公分,儘可能於最短距離處啣接人行道,以利行人穿越。第186條: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道路中段行人穿越眾多之地點。但距最近行人穿越設施不得少於二00公尺。本標線之線型為兩條平行實線,內插斜紋線,均為白色,平行實線之間距以三公尺至八公尺為度,線寬一0公分,斜紋線之寬度與間隔均為四0公分,依行車方向自左上方向右下方傾斜四五度。設有本標線之地點,應配合設置行人穿越道號誌,指示車輛駕駛人提高警覺。距斑馬線三0公尺至一00公尺之路側,須設置「當心行人」標誌,並得於路面上標寫「慢」字。兩者均屬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之行人優先條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再來<罰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理以下者。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減速慢行者。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 入口,不減速慢行者。五、行經泥濘或積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六、因雨、霧視 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者,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 速慢行者。八、駕駛汽車發生輕微肇事,不將車輛移置路邊,妨礙交通者。茲附上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之連結請供查詢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