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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01~莫名其妙的車禍責任歸屬@@?(7/2日更新在20樓)

sunland wrote:
依據雙方供詞來說A說...(恕刪)

B已經破壞現場...所以只能依雙方陳述而定嗎?
依照現場A和B的距離...B的時速是不是有超速的疑慮?
如果B的路權較大...但有超速+無照...這樣判決是否一樣啊@@?


酷嚕諾 wrote:


這其實是和律師執...(恕刪)

法律那些我是不是太懂...
依你這樣說的話只能依路權大小來決定肇事責任...
我不是A方的家屬只是認識而已...
想說B方是01的車友...01也是我常逛的地方...所以來詢問一下囉@@

tw605304 wrote:


大大要不要另外開...(恕刪)

我也有點被搞混了...
酒駕跟無照應該都是同樣違規...
罰的程度是不是也有所不同...
請懂這個法律條文的版大發表一下意見囉...


tw605304 wrote:


要是小弟是轉彎那...(恕刪)

A方因為B方不承認有錯而且請民代來關說...
B方態度不佳...如果照各位版友所說的...
A方錯的機率較大那幹麻叫民代來關說...
A方已決定提告...
覺得要改變很難...
因為酒駕只提高罰金...家裡有錢的話照樣酒駕...
幾乎沒幾天就看到酒駕的新聞...看一次就生氣一次...
在他們眼裡生命是不值錢的...


on9558 wrote:


看起來有的玩了....(恕刪)

玩也不是我在玩...我上來發表我的疑問...
2方都有受傷...2方機車受損,B方因滑行距離,車側邊擦傷嚴重...
A方有傷到頭部...視力受損到現在還沒完全復原...
身體的傷在中醫西醫加持下已經好的差不多了...
有年紀的還是經不起一撞啊...
B方的話我要再問問...記得好像沒傷的很嚴重...= ="
和解不成所以準備上法院了...


on9558 wrote:

很簡單啊........(恕刪)

所以說肇事跟罰則要分開來處理...是不是這樣子@@?

1589 wrote:
看完樓主所PO的現場...(恕刪)


沒有畫錯...那邊沒有設置網狀線...是車道線...
那邊如果不讓人,車穿越幹嘛還做一個缺口...
這樣就不會從那邊轉...道路設計不良...覺得啦~哈!


fuzzyman wrote:

的確是這樣啊……
...(恕刪)

改車跟肇事責任無關...只是覺得改車要讓車更安全...
時速30~40反應該該是ok吧...如果再快我也不能保証啦...個人淺見...
肇事責任跟無照的確無關的話...
所以無照只有罰錢就ok...責任就看路權而定囉...
反正A方也不缺錢...只是要出一口氣而已...
原來你是這種想法...不意外...
所以只要準備6000元無照罰金...遵守交通路權...
其他的就不用理會囉...


min_chu wrote:
完全把駕駛執照獨立,...(恕刪)

因為協調破裂...
現在就請法官如果定奪囉...
到時怎麼判定再告訴大家囉...

酷嚕諾 wrote:
車禍處理流程...肇...(恕刪)

現在調解失敗...現在是走向法院這一途...
初步我就不知道有沒有算在內
肇事責任上無照到底有沒有算在內...
因為之前聽別人說無照就錯一半了啊...
怎可能這次佔80%贏面呢??
覺得不可思議...以前的觀念都是錯的..哈~
我也是有一點和上面一些朋友想法是相同的

無照怎麼可以上路呢?

如果又肇事

只有行政罰

罰無照的罰款

無照本來就嚴禁上路

我覺得要修法改罰則 無照行駛罰個十萬八萬

如果開車肇事 一律責任認定是判輸的
maki8250 wrote:
沒有畫錯...那邊沒有設置網狀線...是車道線...
那邊如果不讓人,車穿越幹嘛還做一個缺口...
這樣就不會從那邊轉...道路設計不良...覺得啦~哈!


不曉得,這是那裡的畫法,通常T字路口多會畫上網狀線,或乾脆空白不畫線。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A車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違反標誌、標線所指示行車方向,不曉得警方初判是如何認定?


Garys wrote:
無照本來就嚴禁上路

我覺得要修法改罰則 無照行駛罰個十萬八萬

如果開車肇事 一律責任認定是判輸的


無照行駛罰個十萬八萬,還是行政罰的問題,與刑法、民法無關。
如果開車肇事 一律責任認定是判輸的,這樣如果無照駕駛,合法停紅燈時,遭後方來車未保安距撞上,無照者仍然要一律責任認定是判輸的,必須賠償後方未保安距車的損失?

造成無照的因素,不是單純未考駕照一項而已,尚有駕照吊扣、吊銷或註銷期間駕車及越級駕駛等可能。如果因此肇事造成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參照)。可知無照為加重刑罰要件,並非肇事歸責判斷上之要素。換句話說,有駕照者之駕駛行為,被認定無責時,將該有駕照者換成無駕照時,亦同無責,若有駕照者之駕駛行為被認定有過失責任時,將該有駕照者換成無駕照時,亦相同責任,只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maki8250 wrote:
B已經破壞現場...所以只能依雙方陳述而定嗎?
依照現場A和B的距離...B的時速是不是有超速的疑慮?
如果B的路權較大...但有超速+無照...這樣判決是否一樣啊@@?


現場破壞又沒有其他跡證可以收集的話就真的死無對證各自嘴砲了

另外超速不一定會成為事故原因
我做一個假設狀況
假設時速40的時候緊急煞車距離是10公尺
某日我以時速60經過一個路口前5公尺時
對方從路口衝出來
這時我緊急煞車撞上
因為對方衝出來的時候距離太近
就算我遵守速限時速40
我還是少5公尺的距離才能不撞上停住
在責任歸屬上我的超速就不會成為肇事原因
頂多就是為此收一張超速罰單

上面這個假設狀況是真的有發生過類似的案例

B在供詞上說他在到達前2公尺看到A衝出來
除非能證明A出來之前B的距離還很遠
這時超速才會成為肇因之一
可是A在供詞說 "完全沒看到" 這是筆錄供詞的大忌

不然就想辦法看能不能再去做現場調查鑑定了
maki8250 wrote:
2方都有受傷...2方機車受損,B方因滑行距離,車側邊擦傷嚴重...

所以說肇事跟罰則要分開來處理...是不是這樣子@@?......(恕刪)


2方都有受傷
只要2方有肇事責任,一點點也可以
2方可以互告對方刑法過失傷害....
現在就怕,B沒有肇事責任,這樣A就不能告B了......

是的
肇事責任跟罰則分開處理....
因為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
酒駕不代表不會開車
無照不代表不會開車
1589 wrote:
不曉得,這是那裡的畫...(恕刪)

無照不開車就沒事了

無照開了車 省規矩開車又如何?

那是少數

我是覺得是無照駕車跟高肇事率有連帶關係

沒照就是不要開車 因為不考照上路就是不對
maki8250 wrote:
改車跟肇事責任無關...只是覺得改車要讓車更安全...
時速30~40反應該該是ok吧...如果再快我也不能保証啦...個人淺見...
肇事責任跟無照的確無關的話...
所以無照只有罰錢就ok...責任就看路權而定囉...
反正A方也不缺錢...只是要出一口氣而已...
原來你是這種想法...不意外...
所以只要準備6000元無照罰金...遵守交通路權...
其他的就不用理會囉...

所以說您應該朝著和解的方向去討論,而不是跟對方討論誰對誰錯

既然雙方都有受傷,在車禍鑑定之後,的確都有過失傷害的告訴權
剩下的就是雙方的和解問題了~

本來這種交通事故就是根據交通法規來裁決而已
基本上初判表寫的,應該就是事情的結果

如果能夠和平解決事情,應該比討論誰對誰錯、誰有沒有駕照還來得重要吧
在這種事情上爭一口氣,老實說沒什麼意義……
開始只想拍好照片;後來只想把照片拍好;現在只想好好拍照~
我將道路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無照駕駛之處罰規定,列在下面: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
  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
  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
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
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
在此限。

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
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車。
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
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
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
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
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
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 22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
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
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
  車。
五、領有普通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器腳踏車。
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
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
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提供大家參考,無照駕駛的範圍是相當大的,有幾種類型,常被忽略,那就是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常見持小型車(限自排車)駕駛手排自小客車,或持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均屬無照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是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並非僅「吊銷」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

另外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時,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所以無照駕駛並非單純不考照一種。
改善無照駕駛及越級駕駛亂象,建議加重罰則與相關刑責,支持國發會相關交通改善案,一人一附議推動改革,懇請各位大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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