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mbian_powered wrote:板橋府中站那邊,蓋好天橋以後,就隨即刮除天橋下的斑馬線,也撤除行人號誌但是,還是有非常多的人繼續很理所當然的走平面過馬路...(恕刪) 所以只刮除班馬線是沒有用的,還必需加裝欄杆隔離人行道與車道,才能防止行人任意穿越馬路的行為,就像下圖這樣:
andy7768 wrote:日本敢定這個標準在斑...(恕刪) +1確實是尊重與禮讓在美國住過的都知道, 很多十字路口別說沒有紅綠燈, 連閃爍的警告燈號或標誌都沒有, 甚至也沒有斑馬線, 人家車子就是會停車再開, 行人也會先看看有無來車才過馬路.....就是教育的問題啦, 台灣其實注意看會發現很多人真的都很守法, 但是守法的人不易被發現, 不守法的人就特別"醒目", 有些人就是要這樣做才覺得會被人注意, 覺得自己不一樣!! 真是可憐到要違法才能感覺自己的存在!!
caprossi wrote:自從北市開罰後的確大...(恕刪) +1禮讓行人是一定要的,駕駛者在沒有開(騎)車的情況下,就是行人,這是相對的像我自己綠燈過馬路,遇到車子讓我通過,我也會以小跑步的方式快速通過,行人的心態也是很重要的你(駕駛)為我(行人)著想,我(行人)為你(駕駛)著想,共創美好的未來~~哈~~
我還滿認同前述的駕駛反應時間論點畢竟行人"突然"闖越與行人"因秒數不足來不及過馬路"遭撞狀況是不同的如果同樣拉到"行人絕對路權"的論點來看嗯...我相信這會是不錯的詐領保險金的手法站在穿越道前,挑個衰鬼跳出去就好
stone46shih wrote:以前小弟只知道一定要禮讓行人但是並沒有"絕對優先通行權"這個觀念...(恕刪) 因為......即使行人是綠燈的時候開始穿越馬路,他完成穿越馬路的時間,可能是已經閃過兩三次綠燈了...大家尊重一一下行人吧!^^
以下是今天看到的新聞...車禍當時的情況看來已經變成各說各話的羅生門大家在路上遇到行人還是多禮讓行人也不要以為有絕對路權就橫衝直撞大家互相禮讓世界才會更美好======================================球評遭撞截肢 遊覽車判賠千萬(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0日電)美國職棒球評趙豪城,前年初穿越馬路時遭遊覽車撞傷,導致右手截肢。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遊覽車公司及司機應連帶賠償趙豪城新台幣1327萬餘元。全案可上訴。刑事部分,台灣高等法院去年間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遊覽車司機11月徒刑確定。趙豪城在中華電信MOD愛爾達體育台負責講評美國職棒,他於民國98年1月間吃完公司尾牙後,在當時台北縣新店市民權路、北新路口穿越馬路時,遭遊覽車撞倒,並被拖行一段距離,當場昏迷。根據法院判決,趙豪城被送醫急救後,醫生發現他全身多處骨折,最後將他右手截肢,裝上義肢。趙豪城事後對遊覽車公司及司機提起民、刑事告訴,不過警消對趙豪城酒測,也發現趙的酒測值達1.2。遊覽車公司因而主張,趙豪城在酒醉後,未走行人穿越道,任意闖紅燈穿越馬路,才導致車禍,且趙在復原後繼續工作,遊覽車公司及駕駛無需賠償。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交通法規,汽車駕駛人必須禮讓行人優先通行,根據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當時沒有證據顯示趙闖紅燈,反而是遊覽車確實沒有禮讓趙。法官認定遊覽車公司及駕駛需為車禍負全責。全案可上訴。
althewind wrote:行人在斑馬線上的絕對路權規定是以前就有的喔,只不過現在更加重視這個問題而已!...(恕刪) 因此我們知道台灣街上到處都是一堆交通法規的文盲,開車到處亂跑.還要硬拗.Pathetic...
gam wrote:+1確實是尊重與禮讓...(恕刪) 現在美國其實沒有你說的這麼好啦,在行人綠燈之下幾乎都會讓,但是在沒有號誌的斑馬線就不一定了,要看各地的交通文化,還有道路的組成型態,車道少,限速低的道路行人被禮讓的機率比較大,台灣人常去的加州駕駛人禮讓的行為比較好,所以台灣人經常看到的是比較好的一面.以下是工程學院知名的密西根大學所在地 Ann Arbor,MI, 車子 "不讓人" 的影片(http://youtu.be/xsT5ZJUnBg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