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xwo wrote:
這樣解釋好了:
A車定速在110公里
假設:
1.我(B車)此時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此時A車就應主動讓道),而我的表速只有100公里,A車已阻塞我以最高速限行駛,我這時應該要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告知A車請他讓道,我要超車
。
2.我(B車)此時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此時A車就應主動讓道),卻發現我的表速已達最高速限110公里,這時A車並未阻塞後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此時我應該要駛回原車道或繼續行駛於內車道,不應超車。
3.如果我這時在內車道開著開著,有1台C車又駛進內車道要超車(原則上這時候我就應該讓道了),而此時C車的表速只有100公里,表示我已經阻塞到後車了,C車這時應該要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告知我他要超車,C車超過我的車後,時速是105公里,如果A車又在他前面,表示A車也已經阻塞到後車了,C車這時還是應該示警告知A車,請A車讓道,表明後車要超車。
簡單說
「後車為大」
但也不代表後車就可以違規
後車駕駛人也要為自己的駕駛行為負責
遵守交通法規,才有權利主張超車道的路權
解釋得好

龜車們不要再說比自己快就是超速這種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