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昱仁 wrote:不對喲!熟的人都會知警燈開的方式,臨檢、追搶匪˙˙˙˙˙˙也有不同(恕刪) 有什麼不同?倒是說來聽聽,一個燈、二個燈、三個燈、四個燈.....啊是賣五個燈?真是的,要來去當好爸爸了。
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 警察人員駕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及下列規定: (一)執行下列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及警鳴器,依法行使交通優先權,惟仍應顧及行人及其他車輛安全: 1.搶救災難或重大事故,馳往現場。 2.緝捕現行犯、逃犯。 3.取締重大交通違規不服攔檢稽查,不立即制止,有危害交通安全之虞者。 4.執行其他緊急任務。 (二)執行下列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 1.執行專案勤務、路檢及重點巡邏任務。 2.維護交通秩序或本身安全。 3.現場處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4.行駛路肩或路肩停車。 5.處理其他事件,必須啟用警示燈者。
王昱仁 wrote:基本上巡邏或執勤公務...(恕刪) 看你說了那麼多你就是對警察不爽請把你拍的照片寄去警察局督察室是非自有公斷錯了自當處份,督察室並會跟你說如果是真的上樓在處理呢?你有什麼錯?報案叫警察處理的那1戶人家不就很衰?
或許,我講的是或許喔,真的是在執行公務,也可能是打混亂停,但我真的可以跟您說,"執行公務"要不要開燈,這個沒有一定喔!妳說我為啥知道,因為剛好待在XX署內(XX我想大部分的人知道是啥)以上的大大舉例為一般執行公務,但執行特定公務就有不同。就以下簡單舉例:比如發現通緝犯或待犯罪者,須做跟監動作,為避免產生打草驚蛇之發生,...其實在此真的想替警察聲援一下,基層警察真的很辛苦,或許有部分老鼠屎,但大部分的同仁都是很認真的在執行任務,甚至必要要冒著生命危險再為我們民眾去做事,或許你覺得那是應該,但這些為了打擊犯罪而付出生命,不也是值得我們讚許嗎。有時候大家或許很討厭警察,但有時候可以的話給點那些認真的警察一點鼓勵吧!一個點頭這都是給基層員警一種莫大的鼓勵。共勉之~~!
印象中警察是有權力停在紅線上的 也可以停在黃網線內不管車有沒有發動 光明燈有沒有點 都一樣能停這是執法權的一環 只要是執勤時都可以執勤的判定並非有沒有點光明燈或發動車子或響警笛只要警車出現在路上都可算是執勤 這部份是警察自由心證的
gtrr3483 wrote:違規的警車才幾台?違規的民眾有幾台?比例差那麼多~ 所以警車違規,也都沒關係?!不能說因為別人也有違規,而自己就可以違規吧!更何況是執法人員?那麼那些守法的執法人員,不就很笨了嗎?執法人員可以不守法耶!(笑
王昱仁 wrote:話說家父也是台北市某...(恕刪) 說的對以前在急診實習過執勤中救護車必須持續閃警示燈警車規定應該更嚴格台南地院和憲法也分別判過和解釋過取締違規行為的警車若未閃警示燈且違規則取締無效何來公說公有理警察不守法在先樓主有憑有據建議檢舉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