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道公路警察局97年轄線發生A1類交通事故肇事因素、車種、時段統計表」資料顯示:97年高速公路全線共發生88件A1類(人員於24小時內死亡)交通事故、98人死亡、104人受傷;肇事原因分析,第一為駕駛不當及酒醉駕車各佔13件(14.8%),第三位為爆胎或車輪脫落佔11件(12.5%),三項共佔97年全年事故之42.1%。
以肇事時段分析,深夜至清晨(晚上8時至天亮6點)佔48.9%為最高,其可能原因為:駕駛人深夜過度疲勞、視線不佳、或車流較少輕乎安全等。
上述分析,事故發生之件次,以人為因素最高,其次為機械問題。此外,另依據高公局製作之「64-97年肇事原因統計表」顯示,駕駛不當佔33.3%、未保持安全距離佔23.9%、疲勞駕駛佔3.4%、酒後駕車5.4%、超速5.8%,這些屬於人為因素共佔等71.8%。也證明交通事故之發生,人為因素確是最為重要之因素。
個人認為,高速公路之危險肇因,是國人駕駛習慣與提速至110/km等兩大主因。在駕駛習慣方面,國人在高速公路行駛,喜高速者多,因而常會搶間距而蛇行超車,如此最易引起兩車道間前後相臨車輛之碰撞機率,增加肇事率;更常見大車逼迫小車之情事,大客貨等大型車輛,不但無視行車速限之規定行駛,甚至還憑其車體大而高速橫衝直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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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說到事故發生原因人為佔了七成以上,那跟車種有什麼關係? 大型重機為什麼不能使用路權?
是表示車就是要開的夠兇、夠快才配擁有路權???
若跟車種有關係,那所提出的數據顯示了汽車在國道上行駛是如此的危險,那汽車應該要禁行國道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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