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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這樣的車禍,也真是倒楣

按照先前有過的判例來看
(關鍵字 路權優先- 閃避不及撞死人,騎士無罪)
如果能夠主張自身已經善盡注意前方路況之義務
並且確實無超速及其他違規
是對方違規導致無足夠反應時間閃避 致發生車禍
而依信賴原則來看 直行車相信對方轉彎車輛會禮讓直行車
這樣還是有機會勝訴的


說真的,到線再我還是一頭霧水,兩車碰撞的位置在T字路的另一邊,也就是說我幾乎已經行駛到T字路的另一邊,她為了自己一時的方便還是斜向的衝過來,等我看到煞車也來不及,
先前,我也看過網路上的一些判例,法官的認知也許和普羅大眾有些差距,或許是他們書念的比較多,文筆比較好,總會在這樣的兩車事故當中裁罰雙方,好找個平衡點,代表他們是公正的.殊不知,這種觀念令多少人就是因為不願卡上個過失傷害罪而給錢息事寧人,也許正是因為這樣消極的處事,台灣的交通事故才會頻繁,遵守法律的觀念才會如此薄弱.
有法院類似車禍判決書 參考看看
原告B車直行車肇事責任三成
被告A車轉變車肇事責任七成



判決書如下


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
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原告騎乘B車行駛於道路時自應隨時
注意其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件被告雖有違
反上開左轉車輛應先讓直行車之規定,已如前述,但原告騎
車行駛於道路,亦有隨時注意行駛於其前方或對向車道之車
輛動態之義務。經查,原告騎承B車行經肇事路口時,如能
採取適當之減速措施,自能避免本件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
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以致閃
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原告自亦難辭過失之責,因此,被
告主張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與有過失,為認可採;復審酌原
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前方他車之行車動態,採取必
要之減速措施,致閃煞不及而發生本件事故,固為肇事原因
力之一,惟被告騎乘A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與原告所
騎乘之B車發生碰撞,其違反上開交通安全規則之疏失程度
較原告為高,而應負主要之肇事責任;另觀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現場照片,A、B車撞擊後倒地停放之位置與兩造因撞
擊所受之傷均尚屬輕微,足證原告騎乘B車撞擊被告時之速
度非屬疾速,換言之,被告在左轉彎時,應已見原告機車直
駛而來,且距離非遠,是本院認原告及被告各應負百分之30
及70之過失責任,始符公允
godspeed1812 wrote:
說真的,到線再我還是...(恕刪)


或許真如你所言
但你有沒有想過
交通法規有這麼一條
行經一個無號誌路口要減速慢行並注意左右方來車
如果你真的做到停看聽不與人爭快
也許雙方只是一瞬間的交會
當然以台灣用路人的習慣
是絕對做不到的
但事故發生就是發生了
您可以考慮送請車鑑會鑑定看看
說不定會有意外的結果
但我可以跟您說
竹苗區鑑定委員會的結論跟您的初判表是一樣的
其他委員會我就不知道了
再來對方的傷勢如果是有在正常工作的人
而且您是肇事因素次因
15萬還算合理範圍內
您可以再跟對方協商看看降低一點點
我看過很多傷勢比這輕微太多隨便開價就二、三十萬
對方還算有良心或者是不懂車禍賠償的人
就是這種判例才令人灰心
失業的人可能會有新的工作了,騎台破機車,孔明車也行,就停在路口等雙B車,豹子的也行,只要車來咬牙忍痛撐一下,只要皮破流血就夠了.
至於未何要找開車的呢?理由很簡單:鐵包人不會受傷,人包鐵才會
提告的理由呢:過失傷害
裁罰的理由呢:未注意前方來車
不願有前科者就請直接給錢了事

是不是這個意思
嗯,就是這個意思
照你的敘述
我到是覺得對方有提早轉彎且逆向的問題
但是呢
台灣是法治社會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除非你有行車紀錄器或者這麼剛好有路口監視器
不然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一條是很難剔除了
我常開車經過無號誌路口都一定會多看幾眼
就是因為這種不甘心的事情看多了
也願樓主早日放下心中的一顆大石頭
我和太太有討論過此事,其實是有心理準備去背負那項{過失傷害}或{重傷害}的罪名,畢竟法律不是我認為...就算數的,圳中還是要看法官個人的觀點而定,我只是不願讓對方就這麼賺到錢,還認為理所當然
也難怪路上飆仔越來越多,為所欲為
感謝你的見解
你不是也有受傷嗎,沒有驗傷嗎?
你也可以提醒對方,若他告你傷害,你也同樣可以告他傷害,
而且依比例,他責任絕對比你重,
這樣對方還要提告的話,
只能說對方是笨蛋…
感謝bgrich兄的意見,診斷證明書已於當初急診醫院開立好了
事發已經兩個多月了,復健也做了兩個多月了,關節活動仍疼痛受限,現在正考慮要不要去做膝關節鏡手術
這簡車禍已隔了快半年,突然今天6月19日晚間收到警察的來電,因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要我明日前往警局做筆錄
本來我還不想提告,看來這場官司非打不可了. 罷了,早來晚來都是要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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