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B車直行車肇事責任三成
被告A車轉變車肇事責任七成
判決書如下
復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
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原告騎乘B車行駛於道路時自應隨時
注意其車前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本件被告雖有違
反上開左轉車輛應先讓直行車之規定,已如前述,但原告騎
車行駛於道路,亦有隨時注意行駛於其前方或對向車道之車
輛動態之義務。經查,原告騎承B車行經肇事路口時,如能
採取適當之減速措施,自能避免本件危險之發生,且依當時
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前行,以致閃
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原告自亦難辭過失之責,因此,被
告主張原告就本件車禍事故與有過失,為認可採;復審酌原
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前方他車之行車動態,採取必
要之減速措施,致閃煞不及而發生本件事故,固為肇事原因
力之一,惟被告騎乘A車左轉未讓直行車先行,致與原告所
騎乘之B車發生碰撞,其違反上開交通安全規則之疏失程度
較原告為高,而應負主要之肇事責任;另觀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現場照片,A、B車撞擊後倒地停放之位置與兩造因撞
擊所受之傷均尚屬輕微,足證原告騎乘B車撞擊被告時之速
度非屬疾速,換言之,被告在左轉彎時,應已見原告機車直
駛而來,且距離非遠,是本院認原告及被告各應負百分之30
及70之過失責任,始符公允
godspeed1812 wrote:
說真的,到線再我還是...(恕刪)
或許真如你所言
但你有沒有想過
交通法規有這麼一條
行經一個無號誌路口要減速慢行並注意左右方來車
如果你真的做到停看聽不與人爭快
也許雙方只是一瞬間的交會
當然以台灣用路人的習慣
是絕對做不到的
但事故發生就是發生了
您可以考慮送請車鑑會鑑定看看
說不定會有意外的結果
但我可以跟您說
竹苗區鑑定委員會的結論跟您的初判表是一樣的
其他委員會我就不知道了
再來對方的傷勢如果是有在正常工作的人
而且您是肇事因素次因
15萬還算合理範圍內
您可以再跟對方協商看看降低一點點
我看過很多傷勢比這輕微太多隨便開價就二、三十萬
對方還算有良心或者是不懂車禍賠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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