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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的哪個線道最安全??

Richard Feynman Fan wrote:
世界很大,去先進一點的地方開過車,妳就會了解大家在說什麼。

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出國生活,所以這些人無法理解我們在說什麼

不過呢,這其中還有一部份的人,其實是瞭解的,但這些人就是有自以為是的正義感

只要立法不實、執法不嚴,台灣駕駛亂像就永無止境
有人老是想挑自已喜歡的看卻忘記還有這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mikechiu wrote:
...(恕刪)

腦殘 枚出過國嗎
不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不要佔用嗎?
還有 內線車道淨空是道德
讓一下 狠難嗎?
算啦 不跟動物說道德
到是很想知道你是啥濫車
120救覺得很了不起喔
我不管開多快 只要發現後方有車逼近
你管人家超不超速
超速友國道警察管 你不是警察 請閃到一邊
怎知人家是不是有急事
算啦 我認真了 跟動物說道德 真是浪費氣力
請參考ARTC車輛速率計檢驗標準:

儀表顯示之速率(V1); 真實速率(V2)
0 < V1-V2 < (V2/10) + 4km

舉例: 真實速度100km/h時,儀表版顯示100~114km之間都是合格的

==============================================================

您是路隊長嗎?- 速率計檢測介紹

重點節錄: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那一道最安全....我個人認為,不上道---最安全!
Kevin4931 wrote:
保持距離最安全!

如果沒有保持距離, 前面出狀況你一點機會也沒有
(當然, 如果從你頭上壓下來那就更不用說!)

我有遇過一次類似的事件

前面車輛突然全部亮煞車燈(又急又快), 一看就知道大事不妙

當時車流量大, 你也沒地方閃, 只能減速同時開故障燈通知後方車輛

還要注意不能急煞, 免得你煞住了後面煞不住撞上來造成連環車禍

我能有這麼多時間做這麼多動作就是因為我有保持距離且熟知前後左右車流狀況!


通過事故路段我還看得到一隻避震器在我的車道上呢!


鼓掌~ 防禦性駕駛做到幾成 短短幾句話就能明顯看出
面子是一定要給的...... 不過臉有時候也是自己湊過來丟的......

Richard Feynman Fan wrote:
高速公路就是總...(恕刪)



這裡是台灣,我是台灣的人民,我遵守的是台灣的法律
您說什麼親人過世,我想問問您,怎麼您朋友就不開路間呢??
是嘛!那麼緊急、又願意繳罰單、為何不開路間呢??????
我先前說過了,超速不關我的事、你有沒有錢繳罰單也是您的事、但是不要危及到他人阿!!

你們還真怪、一直講一些似是而非的話,但就是不敢講:老子就是不想前面有車嘛!但是老子又想逃避警察攔截所以不想走路間嘛!(警察多半找中間和外側車道的超速)

還有...我有擋住的...也是特定幾台車吧。我看大家都是按限速行駛(應該也都是保持110~120km)、所以車流很順;只有某幾台趕著七天後盛宴的、不斷逼車、閃燈、就是要讓所有前面的車滾蛋。
Paulthegolfer wrote:
不是所有人都有能力出國生活,所以這些人無法理解我們在說什麼
不過呢,這其中還有一部份的人,其實是瞭解的,但這些人就是有自以為是的正義感
只要立法不實、執法不嚴,台灣駕駛亂像就永無止境


咦....如果我沒有癡呆的話...這裡應該還是"台灣"吧,您拿其他地方的律法或生活習慣等來相比.....是不是就像~家裡或車上有槍械被警察查獲、您還很生氣跟他說:喂喂喂~我在xx國的xx州是可以合法擁有槍械的耶!!
這樣相比~好像滿不搭嘎的
不過很同意您這句話,政府的確是該名確定出高速公路各線道的駕駛規範、一有違規、連民眾都可以藉由像行車紀錄器等影片像警察機關舉發(不過有獎金可能才會比較踴躍吧)

calvin19750807 wrote:
腦殘 枚出過國嗎
不知道內側車道是超車道 不要佔用嗎?
還有 內線車道淨空是道德
讓一下 狠難嗎?
算啦 不跟動物說道德
到是很想知道你是啥濫車
120救覺得很了不起喔
我不管開多快 只要發現後方有車逼近
你管人家超不超速
超速友國道警察管 你不是警察 請閃到一邊
怎知人家是不是有急事
算啦 我認真了 跟動物說道德 真是浪費氣力


真抱歉,我覺得您已經失控了,沒辦法像其他各位大大這樣,雖有不同意見,但我們還是可以相互討論、大家也都很有討論的風度,這樣才有討論的意義吧!不是逃避他人問題,只說自己想說的、又惱羞成怒亂罵人~這樣不好啦
您的發言我會予以檢舉回報
請多注意您的言論.....還有....錯字還滿多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wrote:
請參考ARTC車輛速...(恕刪)


感謝大大提供有用資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wrote: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條文也不只一次被po上來, 單純不知道規定的, 看過一次條文也就知道了
常常夾纏不休爭執的是下面這一句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其實這句話應該也沒什麼問題, 可是解讀的人如果邏輯不是很清楚, 不了解什麼是前提和必要條件, 就很容易誤解
邏輯不清楚, 才會把他人有沒有違規和自己有沒有違規兩件沒有因果關係的問題混為一談
”因為後車超速, 所以我可以不用讓“ -> 錯, 他人是否超速並非該條文容許行駛內側車道的前提
"我的表速已經是最高速限,所以可以駛於內側車道“ -> 錯, 必須滿足不堵塞行車之狀況的前提, 也就是有人比你快, 就應該讓開

既然高速公路有最高速限, 為什麼不乾脆規定可以用最高速限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要加上一個不堵塞行車的前提
因為沒有人能知道另外一輛車上的當時表速是多少, 也沒有人能知道對方的表速準不準
假設最高速限是110, 前車的表速是110, 後車的表速是105, 後車還是逐漸接近前車, 如果法律的規定是沒有任何前提,只要達到最高速限就可以一直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時根據前車的表速不用讓, 根據後車的表速要讓, 不就亂了
難不成每次內側車道有兩輛車接近就請警察先來判斷各自速度是多少?該不該讓? 所以不可能這樣規定的

更多的人會搞混的是”我的表速已經是最高速限, 比我還快就是超速“
先不提已經講到爛的表速不準狀況,
車輛相對於地表的速度必須由公權力單位以認證過的儀器測量才算數, 兩車之間相對距離的接近卻是兩車彼此可以判斷的
就算是交通警察要開超速罰單, 都得停在路邊以測速照相作憑證
一般用路人即便自認表速再準, 不應該也沒有權力僅根據彼此的相對速度斷定他人超速, 頂多只能懷疑對方超速
懷疑對方超速該怎麼辦?可以請警察去確認, 對方有沒有違法還不知道, 堵塞行車的人確定是違法的

只是解釋這麼多, 邏輯不清楚的人恐怕還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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