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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在對面等人看到的車禍..

機車逆向不過機車騎士受傷,台灣法律會不會判汽車車主過失傷害(應注意而未注意),賠償機車呢??
次例仍是轉彎出未讓直行車,
路權屬於直行行機車,
撞擊點直行機車可解釋成,
因為要閃避才開到對向車道,
(除非轉彎車能舉證機車一直跨雙線行駛),
所以轉彎車要負全責機會很大,
轉彎車要做到不讓直行車有煞車動作才合格.
說不定事主有在線上呢
等他說來說明好了^^"
es4241 wrote:
撞擊點直行機車可解釋成,
因為要閃避才開到對向車道


這招在北平東路初判的時候不靈

承辦員會問

為什麼別人都不用閃到對向車道撞他,就獨獨你一個(而且這個停車場出口及週邊有好幾隻攝影機)

換別的理由



下一位

(補充說明:車禍肇責判定上,都是採結果論,不是刑事判決的因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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