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例仍是轉彎出未讓直行車,路權屬於直行行機車,撞擊點直行機車可解釋成,因為要閃避才開到對向車道,(除非轉彎車能舉證機車一直跨雙線行駛),所以轉彎車要負全責機會很大,轉彎車要做到不讓直行車有煞車動作才合格.
es4241 wrote:撞擊點直行機車可解釋成,因為要閃避才開到對向車道 這招在北平東路初判的時候不靈承辦員會問為什麼別人都不用閃到對向車道撞他,就獨獨你一個(而且這個停車場出口及週邊有好幾隻攝影機)換別的理由來下一位(補充說明:車禍肇責判定上,都是採結果論,不是刑事判決的因果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