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您的AI從網路上抄來一份事實認定-法律闡述-法律適用與結論流程。您有照這個流程嗎?現在事實認定是什麼?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依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025-11-13 15:38
herblee
法規沒有什麼非超車?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仍然發生於超車道!根本不存在非超車!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會倒推出非超車
2025-11-13 15:44
你只不過是個故意看不懂8-1-1、8-1-3的大神罷了
你看得懂就沒有辯論過程了
你看得懂就會發現你全盤皆錯了
你現在只是打死不承認你看錯or看不懂
你只是不斷拿其他還毫不相干的東西在那跳針玩文字遊戲罷了
8-1-1、8-1-3的內容打從一開始我看一遍就懂了
直到你herblee神出現我才有點動搖
我一直以為我自己漏看了什麼
還是我中文爛到簡單的文字敘述都會看不懂
舉例:國道四號 速限100
那8-1-1、8-1-3叫我們遵守什麼呢?
8-1-1跟我們說: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所以開不到80的必須開在外側車道,且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的外側前車。
8-1-3跟我們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在不妨礙車流的狀況下,可以用時速100行駛於內側車道,兩者必須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在非超車時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你herblee卻看不懂
看不懂還一路PUA叫別人聽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