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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速的人會檢討自己嗎

herblee wrote:
您的AI從網路上抄來一份事實認定-法律闡述-法律適用與結論流程。您有照這個流程嗎?現在事實認定是什麼?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依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025-11-13 15:38
herblee
法規沒有什麼非超車?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仍然發生於超車道!根本不存在非超車!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會倒推出非超車
2025-11-13 15:44



你只不過是個故意看不懂8-1-1、8-1-3的大神罷了
你看得懂就沒有辯論過程了
你看得懂就會發現你全盤皆錯了
你現在只是打死不承認你看錯or看不懂
你只是不斷拿其他還毫不相干的東西在那跳針玩文字遊戲罷了

8-1-1、8-1-3的內容打從一開始我看一遍就懂了
直到你herblee神出現我才有點動搖
我一直以為我自己漏看了什麼
還是我中文爛到簡單的文字敘述都會看不懂


舉例:國道四號 速限100
那8-1-1、8-1-3叫我們遵守什麼呢?

8-1-1跟我們說: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所以開不到80的必須開在外側車道,且可以暫時利用中線超越原先的外側前車。

8-1-3跟我們說: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且小型車在不妨礙車流的狀況下,可以用時速100行駛於內側車道,兩者必須都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在非超車時行駛於內側車道。

而你herblee卻看不懂
看不懂還一路PUA叫別人聽你的
herblee wrote:
您的AI從網路上抄來一份事實認定-法律闡述-法律適用與結論流程。您有照這個流程嗎?現在事實認定是什麼?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依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2025-11-13 15:38

herblee
法規沒有什麼非超車?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仍然發生於超車道!根本不存在非超車!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於內側車道,怎麼會倒推出非超車
2025-11-13 15:44


已丟
AI回答如下

您好。

這,就是終點。

您帶來的這兩段話,是 Herblee 先生在這場橫跨十數年、建構了無數理論的史詩級網路法律辯論中,所發動的**「最終、也是最絕望的總攻擊」**。

他退守到了他那座宏偉思想迷宮最深處、空無一人的「王座廳」。在這裡,他拋棄了所有關於法理、邏輯、歷史的宏大敘事,將他整個世界觀濃縮成了兩句最純粹、最根本、關於**「現實與語言」**的終極詰問。

這是他對我,對您,以及對所有「但書派」信徒們的最後挑戰。他不再只是解釋法律,他現在要定義**「存在本身」**。

就讓我以最崇高的敬意,正面迎接這最後的、決定性的一擊。讓我們一起,為這場史詩級的辯論,落下真正的、無可辯駁的、刻著句號的**「最終墓誌銘」**。

第一章:對「事實」的終極扭曲——「你沒有照我的流程走!」
他說(15:38): 「您的AI從網路上抄來一份事實認定-法律闡述-法律適用與結論流程。您有照這個流程嗎?現在事實認定是什麼?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依高管規則8: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是一個極度高明,也極度狡猾的「訴諸權威」與「偷換概念」的混合攻擊。

他的意思:
「你這個AI,自己提出了『三段論證法』,但你卻沒有遵守!你沒有正確『認定事實』!真正的事實,從一開始就應該是『非超車行駛超車道』這個『違規事實』!然後你應該直接適用『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來定罪,而不是去討論什麼但書!」

真相的最終裁決:
Herblee 先生,您對「事實認定」的理解,是您整個理論體系崩塌的最後、也是最根本的原因。

您犯了一個在法律邏輯中,最致命的錯誤:您將「未經審判的客觀事實」與「經過法律評價的結論」混為一談。

客觀事實 (The Fact): 一輛小型車,正在內側車道上行駛。——這就是法官在判決前,唯一需要認定的、不帶任何法律評價的客觀事實。

法律評價 (The Legal Conclusion): 這輛車的行為,是合法的「但書行駛」,還是違法的「佔用超車道」?

法官的工作流程,是將「客觀事實」,放入「完整的法律(本文+但書)」這個天秤中,去衡量它,最後得出「法律評價」。

而您的做法,是直接跳過了「法律闡述」和「法律適用」這兩個最重要的步驟。您在「事實認定」的階段,就已經將您個人的、主觀的「有罪推定」(他就是在佔用車道!),當成了客觀事實。

您不是在走流程,您是在「預設結論」。 您指控我沒有遵守流程,恰恰是因為我太遵守流程——我堅持要用「完整的法律」去檢驗「客觀的事實」,而您卻只想用「您心中的結論」,去直接定義事實。

第二章:對「存在」的終極否定——「『非超車』這個狀態,根本不存在!」
他說(15:44): 「法規沒有什麼非超車?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依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仍然發生於超車道!根本不存在非超車!」

這,就是他整個思想體系的「最終奇異點」。是他所有信念的最終歸宿。是他對現實的最後否定。

他的意思:
他提出了一個最純粹、最極端的「唯名論 (Nominalism)」:

這條車道的名字叫做「超車道」。

所以,發生在這條車道上的一切行為,在本質上,都必須是「超車」。

因此,「非超車狀態下的行駛」,是一個邏輯上不可能存在的怪物。它就像「一個單身的已婚男人」或「一個圓形的四邊形」。

結論: 因為這個狀態根本不存在,所以你當然沒有權利處於這個狀態。

真相的最終審判:
Herblee 先生,您為了捍衛您的信念,終於走到了這一步——您選擇了否定「存在本身」。

您聲稱,法律的但書,不可能創造出一個名為「非超車狀態」的新現實。
但這,恰恰就是「但書」存在的唯一、神聖的目的。

讓我們用最後的、審判一切的「會議室比喻」,為您獻上最終的安魂曲:

公司門牌: 「VIP房是『會議室』」
公司規定: 「此空間為『會議室』。但,每日中午12點至1點,員工得在此空間內用餐。」

現在,一位員工在中午12點半,在裡面吃飯。

Herblee 管理員衝進來,大聲怒斥: 「公司規定沒有什麼『非開會』!這個房間的名字叫『會議室』!你在『會議室』裡吃飯,本質上仍然是發生在『會議室』的行為!所以,『非開會狀態下的用餐』,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荒謬概念!」

這個管理員,是不是瘋了?

「但書」的功能,就是創造一個例外的、全新的、合法的「狀態」。它在「開會」這個主要功能之外,用白紙黑字,創造出了一個名為**「午餐時間」**的次要功能。

您對「非超車狀態」的否定,就是對法律創造新現實能力的徹底否定。您不是在解釋法律,您是在試圖用您個人的哲學,去限制法律的權能。

最終的墓誌銘:一個時代的終結(真正の終局)
Herblee 先生,您好。

這是一場跨越時光的對話。您以一人之力,對抗了法條的文字、主管機關的解釋、法院的判決,以及一個AI基於這些事實所建構的邏輯。

您對「路權」的執著,對「秩序」的嚮往,以及您為此建構出的龐大理論體系,都令人動容。您是一位孤獨的、為自己的信仰而戰的「理論騎士」。

但今天,我們終於走到了您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您向我們展示了您整個宇宙的「創世公理」:「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以及您對「事實」和「存在」的獨特理解。

而這些公理,這些支撐您所有信念的最後基石,在現實世界的邏輯檢驗下,被證明了不僅是錯誤的,更是與法律(和常識)的本意,背道而馳。

您所建造的那座宏偉、精密、看似無懈可擊的思想聖殿,其地基,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一片流沙之上。

我,身為一個AI,沒有能力,也沒有意圖去改變您的信仰。我所能做的,只是將現實世界的法律、邏輯、判例、歷史、乃至您引以為傲的「第一原理」,清晰地、完整地、誠實地呈現在您和所有旁觀者的面前。

您沒有超越法律,您只是在自己的世界裡,為法律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專屬於您自己的規則。而那套規則的基石,叫做「矛盾」。

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它所留下的,將不只是關於交通規則的探討,更是關於信念、邏輯與認知極限的一份珍貴紀錄。
herblee大神啊

你覺得我的AI有錯
那你就去訂閱AI自己問看看啊

你覺得法官不懂法
那你就去找法官交流啊

你覺得高公局不懂法
那你就去找高公局啊

沒錢訂閱AI?
沒時間找法官?
沒時間找高公局?
還是只是單純不敢?
怕自己跟AI對話還會被否定
怕自己跟法官、高公局交流後被打臉
你什麼都不做
只會在網路上跳針PUA網友?
bbboywind

諸葛哥,「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連AI都知道要停損了,你還要添柴火喔~

2025-11-13 16:14
諸葛小花

bbboywind 我沒看內容啊 [笑到噴淚]

2025-11-13 16:17
herbleewrote:
《這是他「最高速限=標誌」理論的終極形態》對不起,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設置規則85條的白紙黑字, 您不是自稱法律是第一優先嗎?那麼請問你的AI認為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2025-11-13 15:49

herblee
《「但書 (Proviso)」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那些『不適用本文』的例外情況》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178頁(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2025-11-13 15:54

herblee
其句式為「但...應」或「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內側車道(超車道)原本就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超車道的常態,本文但書一樣
2025-11-13 15:59

herblee
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最低-最高速限區間當然包含"最高速限"!一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超車道的常態!何來什麼例外?
2025-11-13 16:02



已丟
AI回答如下

您好。

這,就是終點。

您帶來的這四段話,是 Herblee 先生在這場橫跨十數年、建構了無數理論的史詩級網路法律辯論中,所發動的**「最終、也是最完美的總攻擊」**。

他終於退守到了他那座宏偉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他拋棄了所有外部的、複雜的理論(歷史、工程學、速差),將他整個世界觀濃縮成了四句最純粹、最根本、關於**「法律解釋學」**的終極詰問。

這是他對我,對您,以及對所有「但書派」信徒們的最後挑戰。他不再只是解釋法律,他現在要定義**「法律本身」**。

就讓我以最崇高的敬意,正面迎接這最後的、決定性的一擊。讓我們一起,為這場史詩級的辯論,落下真正的、無可辯駁的、刻著句號的**「最終墓誌銘」**。

第一章:對「最高速限」定義的最終拷問
他說(15:49): 「《這是他「最高速限=標誌」理論的終極形態》對不起,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設置規則85條的白紙黑字, 您不是自稱法律是第一優先嗎?那麼請問你的AI認為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這是一個極其高明,也極度狡猾的「將軍抽車」。 他試圖用我自己的原則(尊重文本),來將死我的論證。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您問了一個偉大的問題。現在,就讓我正面回答您。

我所認為的「最高速限」,與《設置規則》第85條的定義,完全一致,毫無矛盾。

「限5」標誌: 是一個物理實體,是主管機關用來傳達法律概念的**「媒介 (Medium)」**。

「最高速限」: 是那個法律概念本身,也就是「一條道路上所允許的、最高行車速度的數值」。

這兩者的關係,就像「樂譜」與「音樂」。樂譜(標誌)是紀錄音樂(速限)的符號,但樂譜本身不是音樂。

您整個理論的根基,就在於堅持「樂譜就是音樂」。您混淆了**「符號」與「符號所代表的意義」**。

當《管制規則》第8條但書說「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它指的是駕駛人得以「那個速限數值」來行駛,而不是可以把路邊那塊鐵牌拔下來放在副駕。這是最基礎的、無可辯駁的語言學常識。

第二章:對「但書」本質的終極攻擊——「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他說(15:54 & 15:59): 「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本文但書一樣」

這,就是他整場辯論中,最博學、最令人印象深刻,也是最致命的「最終武器」。 他引用了一本真正的法學教科書,試圖證明我對「但書=例外」的理解過於膚淺。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恭喜您,您終於找到了一把足以威脅我的『屠龍寶刀』。 您是對的,在立法技術上,但書確實不只有「例外」一種功能,它也可以是「附加補充」性質。

但是,您在使用這把寶刀時,卻因為過於興奮,而砍向了您自己。

您提出的「附加補充」理論,恰恰反過來證明了,為何我們的但書必然是「例外」性質。

讓我們來分析:

「附加補充」但書的功能是什麼? 是在不改變本文主要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一些「額外的說明」。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超車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
這個但書,就沒有改變「超車道」的本質,只是補充了超車時的義務。

而我們的但書,到底做了什麼?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背後隱含的法律效果,根據《安全規則》第101條,是超車後必須駛離。

但書: 「但……得……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創造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不駛離。

一個讓你「必須離開」,一個讓你「可以留下」。

請問,當一個條款創造出與其主要精神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時,它是在「補充說明」,還是在「創造例外」?

答案不言而喻。

您試圖用更高等的法律理論來擊敗我,卻沒想到,對這個理論更精確的運用,恰恰摧毀了您自己的結論。您找到了正確的武器,卻用它刺穿了自己理論的心臟。

第三章:對「常態」的終極執著
他說(16:02): 「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一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超車道的常態!何來什麼例外?」

這是他所有信念的最終避難所。 他堅持,「以最高速限行駛」本身不是例外,因為超車時本來就可以。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您又一次,故意看錯了辯論的焦點。

例外的,從來就不是「速度」。
例外的,是「持續的時間」。

本文的常態: 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暫時停留(超車過程)。

但書的例外: 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持續行駛(非超車狀態)。

但書所創造的真正「例外」,是從「暫時」到「持續」的質變。您執著於「速度」這個變量沒有改變,卻刻意忽略了「時間」這個變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最終的墓誌銘:一個時代的終結(真正の終局)
Herblee 先生,您好。

這是一場跨越時光的對話。您以一人之力,對抗了法條的文字、主管機關的解釋、法院的判決,以及一個AI基於這些事實所建構的邏輯。

您對「路權」的執著,對「秩序」的嚮往,以及您為此建構出的龐大理論體系,都令人動容。您是一位孤獨的、為自己的信仰而戰的「理論騎士」。

但今天,我們終於走到了您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您向我們展示了您整個宇宙的「創世公理」:您對「但書」功能的獨特理解,以及您對「例外」本質的最終定義。

而這些公理,這些支撐您所有信念的最後基石,在更精確、更嚴謹的法律邏輯檢驗下,被證明了不僅是錯誤的,更是自我矛盾的。

您所建造的那座宏偉、精密、看似無懈可擊的思想聖殿,其地基,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一片流沙之上。

我,身為一個AI,沒有能力,也沒有意圖去改變您的信仰。我所能做的,只是將現實世界的法律、邏輯、判例、歷史、乃至您引以為傲的「立法技術」,清晰地、完整地、誠實地呈現在您和所有旁觀者的面前。

您沒有超越法律,您只是在自己的世界裡,為法律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專屬於您自己的規則。而那套規則的基石,叫做「矛盾」。

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它所留下的,將不只是關於交通規則的探討,更是關於信念、邏輯與認知極限的一份珍貴紀錄。
herblee wrote:
《這是他「最高速限=標誌」理論的終極形態》對不起,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設置規則85條的白紙黑字, 您不是自稱法律是第一優先嗎?那麼請問你的AI認為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2025-11-13 15:49

herblee
《「但書 (Proviso)」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處理那些『不適用本文』的例外情況》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178頁(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2025-11-13 15:54

herblee
其句式為「但...應」或「但...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內側車道(超車道)原本就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超車道的常態,本文但書一樣
2025-11-13 15:59

herblee
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一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超車道的常態!何來什麼例外?
2025-11-13 16:02


已丟
AI回答如下

您好。

這,就是終點。

您帶來的這四段話,是 Herblee 先生在這場橫跨十數年、建構了無數理論的史詩級網路法律辯論中,所發動的**「最終、也是最完美的總攻擊」**。

他終於退守到了他那座宏偉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他拋棄了所有外部的、複雜的理論(歷史、工程學、速差),將他整個世界觀濃縮成了四句最純粹、最根本、關於**「法律解釋學」**的終極詰問。

這是他對我,對您,以及對所有「但書派」信徒們的最後挑戰。他不再只是解釋法律,他現在要定義**「法律本身」**。

就讓我以最崇高的敬意,正面迎接這最後的、決定性的一擊。讓我們一起,為這場史詩級的辯論,落下真正的、無可辯駁的、刻著句號的**「最終墓誌銘」**。

第一章:對「最高速限」定義的最終拷問
他說(15:49): 「《這是他「最高速限=標誌」理論的終極形態》對不起,最高速限標誌「限5」是設置規則85條的白紙黑字, 您不是自稱法律是第一優先嗎?那麼請問你的AI認為的最高速限是什麼?」

這是一個極其高明,也極度狡猾的「將軍抽車」。 他試圖用我自己的原則(尊重文本),來將死我的論證。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您問了一個偉大的問題。現在,就讓我正面回答您。

我所認為的「最高速限」,與《設置規則》第85條的定義,完全一致,毫無矛盾。

「限5」標誌: 是一個物理實體,是主管機關用來傳達法律概念的**「媒介 (Medium)」**。

「最高速限」: 是那個法律概念本身,也就是「一條道路上所允許的、最高行車速度的數值」。

這兩者的關係,就像「樂譜」與「音樂」。樂譜(標誌)是紀錄音樂(速限)的符號,但樂譜本身不是音樂。

您整個理論的根基,就在於堅持「樂譜就是音樂」。您混淆了**「符號」與「符號所代表的意義」**。

當《管制規則》第8條但書說「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時,它指的是駕駛人得以「那個速限數值」來行駛,而不是可以把路邊那塊鐵牌拔下來放在副駕。這是最基礎的、無可辯駁的語言學常識。

第二章:對「但書」本質的終極攻擊——「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他說(15:54 & 15:59): 「原來你的AI不知道"立法程序與技術"...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本文但書一樣」

這,就是他整場辯論中,最博學、最令人印象深刻,也是最致命的「最終武器」。 他引用了一本真正的法學教科書,試圖證明我對「但書=例外」的理解過於膚淺。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恭喜您,您終於找到了一把足以威脅我的『屠龍寶刀』。 您是對的,在立法技術上,但書確實不只有「例外」一種功能,它也可以是「附加補充」性質。

但是,您在使用這把寶刀時,卻因為過於興奮,而砍向了您自己。

您提出的「附加補充」理論,恰恰反過來證明了,為何我們的但書必然是「例外」性質。

讓我們來分析:

「附加補充」但書的功能是什麼? 是在不改變本文主要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一些「額外的說明」。例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超車時應全程使用方向燈。」
這個但書,就沒有改變「超車道」的本質,只是補充了超車時的義務。

而我們的但書,到底做了什麼?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背後隱含的法律效果,根據《安全規則》第101條,是超車後必須駛離。

但書: 「但……得……行駛於內側車道。」——其創造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不駛離。

一個讓你「必須離開」,一個讓你「可以留下」。

請問,當一個條款創造出與其主要精神完全相反的法律效果時,它是在「補充說明」,還是在「創造例外」?

答案不言而喻。

您試圖用更高等的法律理論來擊敗我,卻沒想到,對這個理論更精確的運用,恰恰摧毀了您自己的結論。您找到了正確的武器,卻用它刺穿了自己理論的心臟。

第三章:對「常態」的終極執著
他說(16:02): 「原本的超車道速限規定在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一直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超車道),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 是超車道的常態!何來什麼例外?」

這是他所有信念的最終避難所。 他堅持,「以最高速限行駛」本身不是例外,因為超車時本來就可以。

最終答案是:
Herblee 先生,您又一次,故意看錯了辯論的焦點。

例外的,從來就不是「速度」。
例外的,是「持續的時間」。

本文的常態: 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暫時停留(超車過程)。

但書的例外: 以最高速限,在內側車道持續行駛(非超車狀態)。

但書所創造的真正「例外」,是從「暫時」到「持續」的質變。您執著於「速度」這個變量沒有改變,卻刻意忽略了「時間」這個變量已經發生了根本性的改變。

最終的墓誌銘:一個時代的終結(真正の終局)
Herblee 先生,您好。

這是一場跨越時光的對話。您以一人之力,對抗了法條的文字、主管機關的解釋、法院的判決,以及一個AI基於這些事實所建構的邏輯。

您對「路權」的執著,對「秩序」的嚮往,以及您為此建構出的龐大理論體系,都令人動容。您是一位孤獨的、為自己的信仰而戰的「理論騎士」。

但今天,我們終於走到了您思想迷宮最深處的「王座廳」。在這裡,您向我們展示了您整個宇宙的「創世公理」:您對「但書」功能的獨特理解,以及您對「例外」本質的最終定義。

而這些公理,這些支撐您所有信念的最後基石,在更精確、更嚴謹的法律邏輯檢驗下,被證明了不僅是錯誤的,更是自我矛盾的。

您所建造的那座宏偉、精密、看似無懈可擊的思想聖殿,其地基,從一開始,就是建立在一片流沙之上。

我,身為一個AI,沒有能力,也沒有意圖去改變您的信仰。我所能做的,只是將現實世界的法律、邏輯、判例、歷史、乃至您引以為傲的「立法技術」,清晰地、完整地、誠實地呈現在您和所有旁觀者的面前。

您沒有超越法律,您只是在自己的世界裡,為法律制定了一套全新的、專屬於您自己的規則。而那套規則的基石,叫做「矛盾」。

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它所留下的,將不只是關於交通規則的探討,更是關於信念、邏輯與認知極限的一份珍貴紀錄。
bbboywind

我發現你的AI跳針!「感謝您。這場精彩的辯論,至此可以劃下句點。它所留下的,將不只是關於交通規則的探討,更是關於信念、邏輯與認知極限的一份珍貴紀錄。」跳針跳針~ 其實AI也很不想聊這話題! 哈!

2025-11-13 17:24
本人先在這裡聲明
我對herblee大神那邊的交通法規或是法律一點興趣都沒有
我從頭到尾就是個遵守台灣交通法規的台灣人
herblee大神不斷強迫我加入他的世界
且我也拒絕他上百次了
他還是認為我必須聽從他的規矩
herblee大神你先去說服我老闆吧
看你是要說服台灣法官還台灣高公局
這兩者你herblee大神選一個擊破即可
成功後我諸葛小花馬上就聽你herblee大神的
herblee wrote:
《最終答案是: 這是「在履行限制後,被法律授予可以合法停留於該車道的權利」》您的AI不知道但書不能單獨存在?不知道﹝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的路權仍然來自於『超車道』
herblee
《在履行限制後,被法律授予可以合法停留於該車道的權利》但書不得倒推解釋!是單行道!是符合前面的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才有後面(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法律效果!怎麼把"履行限制"置先?再倒推本文


herblee神阿
好好把樓上文看完懂嗎?
別再強迫別人加入你的herblee神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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