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海成花 wrote:
那就是我完全沒有說:...(恕刪)
哇靠,這樣還不是嘴什麼是嘴?
小朋友,既然不扯超速,你沒事回我文做什麼?
唷?發現自己沒道理了就趕緊說不是在講超速,好好笑唷,哈哈。
講別的也是一樣啦,我打的文章那個不是句句在理?
看看你?就在那邊我講佔用講佔用,網路丟臉是沒關係,但是真正的駕駛觀念麻煩你搞清楚,有沒有車子了?
不會還是個鍵盤打手沒車吧!?哈哈。
萬惡黑貓 wrote:
您不知道 "罪刑法定原則"嗎 ?
你這個用在這裡很奇怪,這個是用在刑法上面的。
萬惡黑貓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這東西跟目前討論的議題沒關係,扯這個做啥????
萬惡黑貓 wrote:
同樣 法規不只一次, 不只一處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這是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 的"路權" 為 『超車』
『超車』比55m範圍內中線車 快 ,擁有路權 (綠燈)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 / 比中線慢 , 喪失路權(紅燈)
法規都是寫 "駛回原車道"(33-2), 駛入原行路線(安全規則101)嗎????
喪失路權 , 是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 依法要"變換車道" , 補滿外車道空間
看不懂你在講啥???
你把法規斷章取義???
駛回原車道,前面的條文呢??哪個法規的33-2??這個條文只有駛回原車道??
交通安全規則101條這段話是用來說明超車的方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你直接拿來類推適用???
你到底在說啥,法規是這樣解讀的嗎??
萬惡黑貓 wrote: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今天不管法律沿革及立法目的,你說的讓車,條文在哪????能不能找出一個完整的條文,不要東截一點西截一點,然後自己組合成新的條文好嗎??

萬惡黑貓 wrote: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第八條有這樣寫???你找到的條文都跟人家不一樣???

萬惡黑貓 wrote:
連 "車道之使用"權利都沒有 ? 還能 奢言 在上面產生什麼 遵守 "最高速限" 義務 ?
是在說 遵守速限 去闖紅燈(無超車道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你是在講啥???完全沒邏輯??
引了一堆沒有的東西在那邊東拉西扯,最後得到這樣的論點?????
所以你的意思是最高速限不用遵守??
你的意思是高管規則8-1-3不用遵守???你說的算???
我真的不了解你的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