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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看海成花 wrote:
那就是我完全沒有說:...(恕刪)

哇靠,這樣還不是嘴什麼是嘴?
小朋友,既然不扯超速,你沒事回我文做什麼?
唷?發現自己沒道理了就趕緊說不是在講超速,好好笑唷,哈哈。
講別的也是一樣啦,我打的文章那個不是句句在理?
看看你?就在那邊我講佔用講佔用,網路丟臉是沒關係,但是真正的駕駛觀念麻煩你搞清楚,有沒有車子了?
不會還是個鍵盤打手沒車吧!?哈哈。
NAX-鴻 wrote:

哇靠,這樣還不是嘴...(恕刪)



我講不要佔用,
你就一直反駁。
然後扯我說超速,
但我根本沒有錯說。
成天在幻想也拿不出證據。

只有國小生才在那嘴不嘴,
真夠可憐。

自私的人。
台灣高速公路有你們在,
難怪效率那麼差。
NAX-鴻 wrote:
哇靠,這樣還不是嘴什(恕刪)


占用仔就閉嘴
看到你這種就到彈
那麼多理由藉口
萬惡黑貓 wrote:
您不知道 "罪刑法定原則"嗎 ?

你這個用在這裡很奇怪,這個是用在刑法上面的。

您不知道 行政罰法第 4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學說稱之為處罰法定原則,該條精神係承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而來,而所稱「明文規定」包括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法務部 95.6.28日法律字第0950018449號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條成立的構成要件是
不遵(超車道)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超車道)管理事項,而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車道(內側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就是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都不稱為"超車"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路權進入內側車道? 是走錯道的違規

反而 , 根本沒有法規是什麼 "非超車的情況 "可以如何 ?

萬惡黑貓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這東西跟目前討論的議題沒關係,扯這個做啥????


怎麼會沒有關係 , 如果都知道 路權 ? 怎麼會說什麼 路權 大?
就是不知道路權以單一使用為原則 , 才需要援引法條說明
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 不就在說明 路權可以取得 , 也會喪失 , 是輪替使用 , 超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 那來的什麼 "持續"行駛 ?

想要的法規就以 "倒推"去製造出來
不想要的法規 就說 沒關係,扯這個做啥?

能夠這樣 選擇性 挑選法規?
法規之適用 , 應以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以 法律事實去涵攝 , 該當構成要件 , 構成三段論之(小前提)

萬惡黑貓 wrote:
同樣 法規不只一次, 不只一處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這是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 的"路權" 為 『超車』
『超車』比55m範圍內中線車 快 ,擁有路權 (綠燈)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 / 比中線慢 , 喪失路權(紅燈)
法規都是寫 "駛回原車道"(33-2), 駛入原行路線(安全規則101)嗎????
喪失路權 , 是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 依法要"變換車道" , 補滿外車道空間

看不懂你在講啥???
你把法規斷章取義???
駛回原車道,前面的條文呢??哪個法規的33-2??這個條文只有駛回原車道??
交通安全規則101條這段話是用來說明超車的方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你直接拿來類推適用???
你到底在說啥,法規是這樣解讀的嗎??

以法律事實涵攝 , 該當構成要件
何來 "斷章取義"?
高速公路沒有 "超車" 嗎 ?
這個條文就是由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抄過來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Article 11 section 10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If, 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 在安全規則翻譯為"減速"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被翻譯為 靠邊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前行車減速靠邊, 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依法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那一項 "事實" 不是該當 構成要件 ?

超車時 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超越時passing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超車時 和 超越時 , 條文區分很清楚
超過, 即超越後,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是整個 汽車超車時,應依規定
超車後, 車子的位置是在中線/外側車道上

法律條文 (T)為大前提;
特定的法律事實(S)為小前提;
以一定法律效果的發生為其結論(R)

再看母法處罰條例33條,這是罰則,不是在說這是對的?這是錯的! 罰則是在說要處罰的! 超車後未駛回原車道,留在超車道上, 可能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 錯的!
處罰條例 33-2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萬惡黑貓 wrote: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今天不管法律沿革及立法目的,你說的讓車,條文在哪????能不能找出一個完整的條文,不要東截一點西截一點,然後自己組合成新的條文好嗎??

這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都有解釋 , 你不看當然不知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94 條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所以你只知道 紅綠燈 , 不知到紅綠燈只是代表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有使用權利 和沒有使用權利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四 章 號誌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94 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二色之圓形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這是法規明文的 路權 ,時間更迭, 是一種通行次序 ,只是使用時間前後的輪替 。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兩方都有通行權, 但"路權"是輪替互換, 以時間差錯開
當下這一分鐘 橫向優先通行 , 縱向停等, 由橫向車流擁有路權 。下一分鐘 轉換 ,變成 縱向優先通行 , 橫向停等, 換成縱向車流擁有路權。 這就是 時間差
這種相對的, 轉換的, 輪替使用的是"路權"規定, 不是通行權!
通行權二方都有, 但是特定時間內,只有一方擁有路權 !

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法律位階等同於法律) 必然有"讓車"
台灣人沒有路權概念, 總以為先搶先贏? 不是先搶進路口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將路權歸屬於誰!

但是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是萬國公約
ARTICLE 18
Intersections an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 to pass.

公約不是先搶先贏, 是讓路給有路權的
2. Every driver emerging from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dirt road) on to a road other than a path or an earth-track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rticle the terms “path” and “earth-track” (dirt road) may be defined in domestic legislation.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3. Every driver emerging on to a road from a property bordering thereon shall give way to vehicles travelling on that road.
讓路給原本行駛的車(直行車)

然而, 中華民國簽過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1968年也有簽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配合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 不能 牴觸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況且,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也說明過,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紅燈停、綠燈行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綠燈 擁有路權能通行 ,紅燈有遵重對方路權, 停等的相對義務
下一分鐘燈號轉換! ""權利""義務" 兩方互換了 !

轉彎車讓直行車
是"權利",也有相對"義務"
直行車應優先通過路口, 轉彎車有停等之義務
直行車通過後, 路權輪替, 轉彎車才能取得路權通過!

這種路口使用權利!(路權)(權利)完全和速限(義務)無關!

不是先搶先贏! 不是誰搶先佔位誰就有路權? 要看法律規定 !

萬惡黑貓 wrote: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第八條有這樣寫???你找到的條文都跟人家不一樣???

法規白紙黑字 , 那裏不一樣


萬惡黑貓 wrote:
連 "車道之使用"權利都沒有 ? 還能 奢言 在上面產生什麼 遵守 "最高速限" 義務 ?
是在說 遵守速限 去闖紅燈(無超車道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你是在講啥???完全沒邏輯??
引了一堆沒有的東西在那邊東拉西扯,最後得到這樣的論點?????
所以你的意思是最高速限不用遵守??
你的意思是高管規則8-1-3不用遵守???你說的算???
我真的不了解你的明白

是所有的法規都要遵守
把所有的法條都看一遍
法規不是只有 遵守速限 這一項義務
要遵守 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之前 , 要先有超車道的路權
要遵守 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之前 , 要先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
沒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 , 對不起 , 速限要回到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 兩面都要遵守 , 速限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看海成花 wrote:
因為你佔用阿~不顧他...(恕刪)

我什麼時候佔用了??
你說說啊?
我是不是也有打出來說車流少的時候就不應該佔用超車道?因為回去中線不會造成後方車輛煞車變慢。
你怎麼還是都不看?
有沒有發現一直在繞的你很瞎?
說理說不過就酸,酸也酸不過你還有臉繼續跟我嘴?
NAX-鴻 wrote:

哇靠,這樣還不是嘴...(恕刪)


我框起來的你也不敢回覆,
這點程度在那辯?
就國小生程度而已,
成天無理取鬧,
我還以為我在安撫國小生。
NAX-鴻 wrote:

我什麼時候佔用了?...(恕刪)


又說沒佔用了?
又說沒佔用了?
又說沒佔用了?

笑死。
不是說達到自稱的最高限速就不用換道?
不是說後車超速所以不用換道?
又沒有了?
什麼時候又說車少的時候會回中線了?
剛剛?
妖魔退散 wrote:
占用仔就閉嘴看到你這...(恕刪)

其實你才是該惦惦...
不分青紅皂白的亂開槍,梁靜茹給你的勇氣嗎?
所以說我錯在那?你說說看啊,還是你只是鍵盤手?
有用就給個實際的,光在那邊吠沒有用處好嗎?
看海成花 wrote:
我框起來的你也不敢回...(恕刪)

你框什麼我沒有回覆你說啊,我沒回覆到你我這邊回覆你啊,你講啊~另外是我說維持最高時速就可以佔用了嗎?我說的嗎?你眼睛要不要去看一下?
我是不是也有講出說,如果車流達到一定程度之上,那每個車道都緊繃的情況下是要怎麼分超車道不超車道的?
難道在緊繃的情況下你還要硬要說佔用嗎?沒開過車也看過車動吧?開車是經驗談好嗎?。
我一直強調的是不可以用違法來逼迫守法的,那句是我認同佔用了?
不懂就好好的看人討論,在那邊自以為是。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規定只能從哪邊超車,還是從左邊或右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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