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內線速限派的講的一...(恕刪)
你是說,外車道沒飆仔,沒三寶?
情緒性的話就能改變法律的現況嗎?
還是只能跟h大一樣,只能在01論?
yurue wrote:是
超車派?超速派?還是披著超車派外衣的"超速派"?
(恕刪)
A辣愛怕跑 wrote:
內線速限派的講的一套冠冕堂皇的話
要去佔用就儘管去用吧
路怒族 三寶 飆仔 自然會去收拾你們的
我們超車派 是有超車需求才去使用 沒有超車需求就在中外線規矩開車
我們超車派 就等著看 你們內線速限派 的好戲
辯贏了又如何 哼哼
...(恕刪)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
...(恕刪)
yurue wrote:
既然你都說,高管規則8-1-3 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而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那麼還是請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來做"超車動作",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就算在專用道上有路權,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其他交通法規。難道在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就可以超速或闖紅燈嗎?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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