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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最高速 開內車道 對不對


A辣愛怕跑 wrote:
內線速限派的講的一...(恕刪)


你是說,外車道沒飆仔,沒三寶?

情緒性的話就能改變法律的現況嗎?
還是只能跟h大一樣,只能在01論?
超車派?

超速派?

還是披著超車派外衣的"超速派"?
你怎會認為台灣的車流量一點都不大 ?
(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一高科到岡山每天車流輛約6萬多到7萬多輛車次。
高科到岡山距離約7公里。
平均一公里約1萬車次,相信這一萬車次絕大多集中在白天時(該處工業區,工廠林立),這樣車流量不算大喔?

鼎金系統是破10萬車次的,你認為鼎金系統能有多長?

把每公里車次算進去,塞不塞,答案就出來了。

此外,德國國道路況,用路環境的不同,岡山段的路況有空去走走。

herblee wrote:
上面全都有法條名稱...(恕刪)

yurue wrote:
超車派?超速派?還是披著超車派外衣的"超速派"?
(恕刪)


分辨是單純超車派,或是披著超車派外衣的"超速派"的方法很簡單,

超車派依規定,一次只超一輛車,超完前車就回中外線道。

披著超車派外衣的"超速派",超速且假借超車之名,一直行駛在內側車道。
A辣愛怕跑 wrote:
內線速限派的講的一套冠冕堂皇的話
要去佔用就儘管去用吧
路怒族 三寶 飆仔 自然會去收拾你們的
我們超車派 是有超車需求才去使用 沒有超車需求就在中外線規矩開車
我們超車派 就等著看 你們內線速限派 的好戲
辯贏了又如何 哼哼
...(恕刪)


其實是雙輸
車流中一定有未達速限的車,這就需要超車,超越後,行駛到"有人開的慢"的前方去,超越過去後, 密度就下降
換言之,在此情況下,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車流是一種動態平恆 ,是 1. 產生"速差"(前後車不可能等速) →2.車距變小,後車只好換車道 →3離開?車距就拉大 →4.就能補滿外車道 ,這是連鎖的動態平恆, 其中一個動作1,會引發車流當中其它車2.3.4的動作

產生"速差",車距就會調整→ 引發其它車做動 (會影響到同一個"車路"上其它車)
有人離開某個車道, 車距同樣會調整 → 引發其它車做動 (會影響到這同一個"車路"上其它車輛)

上圖兩者車速都是"最高速限",同樣16車/公里, 但是歐盟國超車後就補滿外側車道,只用了一個車道, 台灣卻不超車也不離開,16車散置於二個車道! 犧牲的是車流量 ! 花費更長的道路空間,才能容納相同數量的車!

在高速公路上, "超車","前後路段差別速限"就是改變車輛密度的方法
車流中有車離開"行車道",進入超車道超車,行車道的車就變少了,不會擠在一起,就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而超車完同樣也離開, 到前方的行車道去行駛, 超車道的密度就不會增加,不會到達臨界密度。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囚徒困境』當中的 "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讓到中線,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囚徒困境』當中的"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讓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進入中線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都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 這種情況就稱為納許均衡Nash equilibrium。 這時,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的理性利益選擇,是不一致的。(也叫非合作均衡)

台灣國道的現況,就是一種 非合作均衡
主管機關完全照未修法之前10幾30年前的函釋照抄, 以為照抄不會出錯,完全沒責任?
並不想依現行法律,逐字做出真正正確精準的解釋, 好官自我為之
運用官府的權威,違反法律原則? 和車流理論相左? 失掉的自己的專業 和民眾的信賴

達到最高速限的車, 就以為這是路權? 卻不知路權是有範圍的,只有55m? 超出範圍了?仍不尊重它人路權, 非超車也不讓道 ?
後方想超車, 只看到前面的車比較慢? 卻沒看前車是否有安全車距?前車是否也正在超車?
通通站在自我的利益的選擇? 卻沒有想到別人的路權? 沒想到整體的利益? 在整體利益之下,法規是限縮某些路權(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基於經濟學中「理性經濟人」的前提假設,兩個囚犯都以符合自己利益的選擇而坦白招供,這樣,原本對雙方都有利的策略(不招供從而均被判刑半年)就不會出現。事實上,這樣兩名囚犯都選擇坦白?卻因此被判兩年的結局被稱作是「納許平衡」(也叫非合作均衡),換言之,在此情況下,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這是 降低了車流量 , 降低了車速 ! 兩者雙輸的局面
既然你都說,高管規則8-1-3 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而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那麼還是請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來做"超車動作",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就算在專用道上有路權,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其他交通法規。難道在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就可以超速或闖紅燈嗎?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herblee wrote:

高管規則8-1-3 法規也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 而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


...(恕刪)
yurue wrote:
既然你都說,高管規則8-1-3 是設定『超車道』(名詞)在那裏,而不是在說"超車"(動詞)這個動作如何。那麼還是請你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的規定來做"超車動作",一次只能超一輛車。

就算在專用道上有路權,不代表可以不遵守其他交通法規。難道在機車專用道上的機車,就可以超速或闖紅燈嗎?

==============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恕刪)

並非如此!
上面351樓已說明, 不再贅述
請先了解
法規是說○○狀況下不得超車! 不是反過來說,把不得超車 變成 一次只超一台車??
把"條件"變成"法律效果"??? 這是一種邏輯誤謬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超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本來就無法對 超出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超車 !
您弄錯了超車的對象 !

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永遠! 永久! 不是基隆到高雄!
法規之適用, 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特別法(高管規則) 優先 普通法(安全規則) 適用原則!


這樣的情況是繼續超越, 不是擠回去破壞中線的安全車距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怎會認為台灣的車...(恕刪)


你説的路道剛好常開,回應一下⋯

高科到岡山有4線道,覆鼎金國10前5道後4道,上班車多以外,九如交流道匯

入及國10匯出衝突及多年施工造成車流打結,車速不快,上班時間以外,其實

車流也很大,白天常開都知道過了岡山車速就會提高,並不是只集中上班時間;

不只交通、立法相關職業不討論不合理性,目前台灣各行各業的規範老舊不合

時宜,不適當本法不修改,只會一直加増例,一但增例扺觸母法就會變四不像;

專業(職)人不正視問題只會讓臺灣停滯不前,目前內車道慢車佔據影響車流是實際

狀況,超車道已失原有規劃功能也是事實,否則為什麼目前三車道都是超車道?

抱歉~可否簡單告訴小弟


 有沒有人開表速100~120
開內道(非龜速、超速)未禮讓後車超車被開單或檢舉成功的啊


   一切理論都在會不會開單~


如會開單
反正後車來就要讓,不讓會被開
~~~~ 結案


如不會開單
 內道為超車道不是強制性
~~~~結安




  
早就有人問過相關單位了


另外再贈送答覆最高速限定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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