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拉克 wrote:
唉,冷嘲熱諷樓主自...(恕刪)
而且很多住一樓的,看到這篇,也應該都去申請劃紅線了,不然會被痠到爆。以後開車去女友家,去小3家,想留電話暫停都沒得停了~~
為了你一直都? wrote:
玩法律也有三方法
1.其實樓主那條路不大條,可以查查幾公尺的道路可以單邊或雙邊停(消防)
2.該車輛停車未靠邊停請警方舉發(幾公分)
3.只要有閒有錢,想辦法提告或讓他告,依判決書看他住哪也如法泡製去停,反正大家都很愛法
為了你一直都? wrote:
紅線不能解決問題:
1.路太小,門口畫了對面停一樣出不去
2.畫了,但聽見"去叫警察啊!反正不貴",但怕拖車
3.畫了並開罰,開始對你說嘴,找麻煩
sunyearhuang wrote: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而交通,指的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不是所爭議的私人停車處之出入)。
簡單的說,道路才是交通單位(如交通部,交通局處或裁決所)管的。
舉個例,某社區內的私設道路,有人佔路彷礙他行,也不適用此處罰條例,因為非供公眾通行之道路
這個討論串和其它類似的討論串,常有人提起這個條文,但有點用錯地方。
所謂的士林判決文中也有提到(被誤會的重點我用紅字供參考)
因此,此案異議人(受處罰人)被罰款主要是以在過窄道路停車彷礙公眾通行的條例。
類似討論支持沒劃紅(黃)線即可停車的po文,也是有過於簡化之嫌。
所有的縣市的自治管理條例都有規範幾米以下的道路不能停車(通常為5米)。在這些窄巷裡即使沒劃紅線還是不可以停車的。
所以判決文裡也有提到,本案發生地點為4米巷,明顯為所規定的禁停道路(沒劃線還是禁停)。
bondkenny wrote:
感謝版友關心,照片已經幫它們遮一下,
也再次重申這個一樓層面30年前就是車位,同排住戶也無人外推將車庫改為住家
內部幾乎都是L型格局,另有地下室設計,上台階平面才能進入客廳,公寓無電梯
但我也不想因為諸多猜測自清而po出我家外觀照及車庫內住家格局。想繼續咬違建
跟甚麼騎樓路霸之類的感謝你們,因為你們只是要凸顯我法站不住腳,我就是因為
還未申請紅線或是拿花盆機車去當路霸才如此下場,此巷道是單線雙向,橫停我門口
不影響車輛通行,唯一受影響的是我家,我沒本事所以只能窩在30年前爺爺的公寓一樓,
不好意思喔!眼睛業障重的別再回文消業障了,被擋道,假的!
雅客山莊 wrote:
沒錯........
族群社會...人與人原本可以很方便而融洽的相處與生活!!
就因為現代人喜歡活在法條下...大家就拿著法條鑽漏洞來鬥法!!
搞到最後誰輸? 誰贏?
最終是法條贏了~~大笑大笑
生活就越來越亂~~ 法條越規定越多!! 人的生活越來越痛苦~~大笑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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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事想講情理? 免談...去跟法條談!!
我的事想講情理!! 拜託...將心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