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這些都是中華民國的法...(恕刪) 你寫了這一堆,有2個大前提:「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行駛速度較慢時」。當「不堵塞、合乎最高車速容許值時」,你憑什麼要別人「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ahansan wrote:你寫了這一堆,有2個大前提:「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行駛速度較慢時」。當「不堵塞、合乎最高車速容許值時」,你憑什麼要別人「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恕刪) 路權本來就和速限無關它寫的是速限, 不是速度/車速車流量小,就是法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就是F 或S-stable車流, 有超過55公尺以上的安全車距此時的法規, 沒有最低速限, 60-110 的60沒有了, 取消了, 只有90/100/110km但是路權規定沒有消失不見, 只要"超車",都可以進入使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駛入原行路線,內車道應為超車道,駛回原車道的這些規定,也都還在, 不見的只是"最低速限""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是超越的過程,超越後,路權消失, 就要變換車道離開車流量大, 就是法規"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為S-metastable車流和J車流 ,此時回到原則法, 恢復最低速限, 速限為60-110km路權規定還是沒有消失不見, 只要"超車",都可以進入使用此是此時無法變換車道離開, 所以只能不斷超越, 一直到有安全車距, 無車可超, 超越空氣時, 就要變換車道離開上面374樓已經說明了, 再說一次「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在325樓已經說明, 致為導致, 造成堵塞超車道 ,不是只看二三台車是不是堵塞超車道拿來行車, 不離開一定造成堵塞超車道的功能, 就是舒解 "中/外車道" 的壅塞,讓車流能越過中/外車道,把車流導引到前方若超車道無功能, 全都是行車道, 就沒有車道能舒解 "中/外車道" 的壅塞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J車流這種壅塞波, 是會前後傳遞的, 不是固定在發生的那一點, 壅塞波傳遞到瓶頸時, 還會引發另一波的"S波"「行駛速度較慢時」沒寫絕對車速多少, 是比較"相對車速"是"Slow Traffic keep Right", 車速是有左車道>右車道 的"左快右慢"含義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段文字還是說比較, 車速是有左車道>右車道 的"左快右慢"含義80 是和90 比較,因為有10km速差,所以較慢, 不是斷章取義, 80以下是較慢, 80以上就是較快況且原文是說 低於 80 以下,應行駛於外側車道80以上能不能行駛於外側車道, 還是可以
herblee wrote:這些都是中華民國的法規, 你說是私房法律 但解讀成你想要的意思那就是私房法律這叫自圓其說也叫詭辯舉例: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違規是不是可以解讀成在自行車道跟他車並行違規...你說了算???
黃色小鸭 wrote:但解讀成你想要的意思...(恕刪) 請勿轉移問題焦點請回到和內車道有關的法規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herblee wrote:請勿轉移問題和內車道...(恕刪) 我前面說的你的漏洞和矛盾你都不敢回了還敢說別人轉移焦點女童從-4走出來 所以你說女童穿越馬路的起點是在-4...兩根燈桿間距25M所以你說第一根到第四根相距4X25=100M國小數學問題你的程度竟然...鬼才會相信你中文閱讀理解能力會有多好罄竹難書不過是在詭辯而已
Kenneth0312 wrote:定速115km已經超速了吧你自己不也是在飆車超速?好個理直氣壯......(恕刪) 那位「史提克菲斯」說要告我公然侮辱!給我三天時間道歉,不然準備收存證信函警局報到,連交通法規都搞不清楚的人還想告人!
ahansan wrote:我也覺得h大的解讀能...(恕刪) 他最強的就是 他提出的證據會打到自己的論點所以我不跟他交鋒因為他自己證據打自己論點了不容許我去挑戰他的邏輯反駁點都說完了 居然可以得到神結論。
ahansan wrote:我也覺得h大的解讀能力很耐人尋味;不曉得是他太強,還是我的程度太差了吧?! 我猜他是住台灣的ABC或外籍人士中文不太好再來他在台灣應該沒車 也沒在開車從沒看他貼過在台灣開車的任何影片和照片來驗證他的論點但滿嘴交通法規 滿口車經Syaoran wrote:他最強的就是 他提出...(恕刪) 所以才有01網友封他為H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