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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RYAN14875 wrote:
我覺得是提問的內容的關係,可能是把速度給說死,所以才會有這樣回答,總不能說你開110還要讓高於110的車子,這樣不就是鼓勵超速?官方是不能這樣回答的,或許請那提問者將提問原稿PO上來才知原委


請不要在時速上一直打轉,

同一廠牌不同車款的碼表本來就會都不一樣,

更何況不同廠牌,

請討論一般情況,

不要討論那種超速超很誇張,

一般情況每台車表速100時都會有速差,

只要有速差就能超車,

所以在超車道時超完車或後車比較快就請切回去中線。

herblee wrote:
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你知道這兩句話的涵義嗎?

主管機關會說大家儘量不要行駛路肩?儘量不要逆向?儘量不要不繫安全帶?
竟然有人不知道宣導建議跟禁止的差別
RYAN14875 wrote:
我覺得是提問的內容的關係,可能是把速度給說死,所以才會有這樣回答,總不能說你開110還要讓高於110的車子,這樣不就是鼓勵超速?官方是不能這樣回答的,或許請那提問者將提問原稿PO上來才知原委
...(恕刪)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1#49008985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以路權來解釋, 根本不會有"速度(絕對車速)混淆"的問題

最高速限不是上方寶劍,不是免死金牌, 不是青天白日勳章,可以排除其它法規
它和行駛那一條車道,是沒有關係的

行駛那一條車道,應依據路權規定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前車超車完成,不再超車即無路權,如有安全車距, 就必須回到原車道
如無安全車距, 則可繼續超越, 直到無車可超,就必須回到原車道(中/外車道)

前車不再超車,路權消失,就必須自動離開, 由後車取得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沒有錯, 錯的是不離開
路權消失,就自動離開, 根本不會有"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的問題
看"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 就不會有"混淆"的問題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20#48873595
上面188樓,192樓199樓


黃色小鸭 wrote:
竟然有人不知道宣導建議跟禁止的差別
...(恕刪)

是的, 我是死老百姓, 我就是不懂

宣導建議跟法條,明明就是一樣,就都是"超車完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差別在那裏?
有寫不一樣嗎? 有倒過來說
可以因為最高速, 就不離開超車道, 可以持續行駛嗎? 沒有啊
可否麻煩請說明

沒有"路權", 可以持續行駛"超車道"嗎?
herblee wrote:
是的, 我是死老百姓, 我就是不懂

宣導建議跟法條,明明就是一樣,就都是"超車完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
差別在那裏?
有寫不一樣嗎? 有倒過來說
可以因為最高速, 就不離開超車道, 可以持續行駛嗎? 沒有啊
可否麻煩請說明

沒有"路權", 可以持續行駛"超車道"嗎?

制法機關
取締機關
監理機關
審判機關

以上全都說可以

只有你說不行

黃色小鸭 wrote:
制訂法規的機關說明夠
制法機關
取締機關
監理機關
審判機關

以上全都說可以

只有你說不行0分

...(恕刪)

制法機關? 法條在此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車道之路權為"超車"優先

"內車道"有沒有 "路權共用"的 法規 ? 目前沒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說是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 不能持續行駛


都說可以? 請舉出說明...在那裏?

我是死老百姓, 在法規裏找不到,沒有,完全沒有這樣的法條

請指出是那一條,那一款,那一項, 那一目有寫
herblee wrote:
制法機關? 法條在此...(恕刪)

法規要以你解釋為準還是制訂法規的機關解釋為準?

這個問題問過不下N遍

沒看你敢回答過



不知道在哪不會去問主管機關嗎?

這也說過N遍了

你還是不敢


【.........】跑去哪了啊?

herblee wrote:
原來,這個379樓h...(恕刪)

裡面有說不能持續行駛超車道嗎?

另外
你看的懂這些在寫啥嗎?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現在我怎麼覺得有種釣魚的感覺,

對於講道理講不聽的人還是別理他,

無視他的存在就好,

該講的都講了,

反正能救一個是一個,

救不了的就讓他自生自滅好了。

就像前面有個自己說喜歡當龜兒子的,

可別碰到沒見到親人最後一面......等等緊急的狀況,

只因他自己喜歡當龜兒子,

事情沒碰到都沒事,

碰到一次就代誌大條,

也千萬別認為自己一輩子都碰不上,

因為世事難料呀!

蝴蝶效應(Butterfly Effect)第一集,艾西頓庫奇主演

大家有空可以加減看一下,IMDb:7.7

微小的變化能帶動整個系統的長期的巨大的連鎖反應,

前面占用超車道不讓,不只後面要超車的人想罵人,

可能讓後面1~200公尺後的車陣駕駛心中也是罵聲連連。

所以人做事情不要很自私的只想到自己,

還是得考量到別人跟環境整體。

而且在這邊爭論這些法條對於實質上沒什麼幫助,

用路人素質的提升比較實在,

台灣人一天到晚覺得自己國家人民素質很好,

但只要拿國外來比較又說什麼國情不同,

殊不知見賢思齊,見不賢內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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