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624 wrote:我也贊成大家多多加入...(恕刪) 我也贊成對於惡意的違規要檢舉啊!但有些人不管當時實際的交通狀況如何,只要是他看不順眼的通通報!有的人甚至是因為被逼車不得已才違規的,這樣也一律不放過!這是怎樣!拿著雞毛當令箭?自以為有了行車記錄器,就天大地大我最大了?大家都要聽你的最好別惹你!如果讓你有一點點的不爽,無論輕重,格殺勿論!
呼...終於把整個討論串看完了...其實 樓主一直都很理性的在回覆大家...坦白說,樓主也不是很偏執的說要把每件芝麻綠豆大的事情都檢舉...看了很多樓主的"大作" = =+我覺得如果是我開在後面...我應該也是幹譙聲連連吧 XD嗯 我覺得自律一點,把自己的車開好應該是不難要是真的被檢舉了,或許是我自己真的違規在先吧...雖然會賭爛會不爽...但是錯就是錯,對就是對...不是嗎至於樓主大大的行為...我還滿認同的,因為您說您在檢舉的同時...也會考量當下的交通狀況才進行舉發...不過...這應該是樓主最被挑戰與質疑的地方吧~在下認為連警方在事故當下都沒有裁決對錯的權利了...您又有什麼權力來為法官或是警方判定當下是對還是錯,然後進一步的進行舉發呢?畢竟條文是死的,開車遇到的狀況是活的~總之,我還是希望台灣的交通環境可以越來越好~所以,樓主加油吧~
大家應該都贊成'對於惡意的違規要檢舉!' 但條子就是不上道, 老是拿他們的遊戲規則來阻擋糾舉, 因他們怕上交通法庭去解釋, 所以大部分還是要求--畫面擷取出來要能洗成可辨識車牌...的照片去寄發, 真的很好笑! 影片播出來就知道有沒有, 還需要解釋嗎?---------------------------------------------------------------------------------您於100年3月7日向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反映之陳情案件,經交由本局查處結果,敬覆如下:一、有關您於署長信箱及電訪時併反映之事項略次如下:(一)有關交通違規檢舉案件,動態影像之認定標準?您前投訴臺中市警察局第一、五分局案件,未能舉發之原因?(二)建議交通舉發應增加數位影像檔為舉發證據,並燒錄光碟隨單寄送,不應僅侷限沖印照片。二、您所陳情事項及建議,經本局責派專人查處,敬覆如下:(一)謹先就有關檢舉違規之法令依據及注意事項列述說明如下:1、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2、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3、檢舉違規事實之注意事項:(1)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2)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3)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如所提供為動態錄影數位檔案,應採同一鏡頭全程拍攝,並需注意將違規事實情狀(號誌、標線等)與車輛(牌號)同時拍攝入鏡,如為特殊編碼務請提供播放及擷取畫面程式。(4)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5)為使您提供之違規事實能快速處理及改善,且有疑議時可就近查證,請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分局或派出所據以提出檢舉為宜,相關各轄區分局或派出所之地址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或來電查詢之。(二)有關您陳指第一、五分局對您檢舉之交通違規事件未予舉發,經責專人員逐案複查相關影像資料,見您係以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分為9支鏡頭於您車輛行進動態中分別攝錄,鏡頭多為廣角拍攝故致號牌佔畫面比例甚小,難以於違規當時之影像明確辨識其牌號,亦有檢見您行進動態中之攝錄範圍未能同時涵蓋違規車輛、號誌及標線等認定必要之情況證據,嗣後復經您駕車接近所稱之違規車輛以拍攝牌號,而所拍攝之鏡頭亦有非同於當時拍攝違規事實之鏡頭或部分時段已脫離拍攝範圍等項,故其駕駛人不無可抗辯其攝影時同路段存有同型款同色澤車輛非其所為,核有欠缺一鏡到底、緊密相扣之證據效力,是以本局於交通違規舉發認定其事實,依法應從嚴審核,如無法符合縝密明確之製單要件,則不予舉發以杜爭議;除上開影像證據未臻緊密明確外,其中第五分局違規錄影資料之違規時間已屆三個月,倘經沖印照片及作業程序,已逾越可舉發之三個月期限。綜上,本局第一、五分局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之相關規定,對您所檢舉之DVD光碟內容以及第一分局分局長信箱檢舉(案號20110208077xxxxx)等案認應不予舉發,是無不當。(三)有關您另建議不應侷限以照片寄送,可將數位檔案存於光碟隨單寄送乙節,經研議後認現實非能可行,緣交通違規舉發係適用全體民眾而為之,倘以數位影像檔案取代照片,除需受限於受舉發人均需具電腦設備外,亦難能期待受舉發人均熟稔電腦操作俾利讀取之能力,又現行坊間錄影編碼方式眾多,各有其播放程式時常不通用,故若以數位檔案隨案寄送,則勢必造成眾多操作阻礙及困擾民眾之處,故當前交通違規舉發之證據,仍採以附寄沖印照片方式,實有其「普遍可接受」而「可立即判讀」之必要原因。三、感謝您對交通問題關心與建議,歡迎隨時針對治安、交通提供建言,若仍對本案有其他意見,請不吝來電指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敬上承辦人:警務正李秉澤 聯絡電話04-23289285100年3月21日------------------------------------------------------------------------------上面囉哩囉唆回了一大堆, 不知你們意會多少? 對於我的狀況,我的理解是--1. 市區動態違規就不要舉發了, 因為很難成立, 所以我都已懶的去糾舉, 大家網路影片看一看,教學相長一下!只是有人說"這種人最無聊~只敢來陰的.", 真好笑, 被我盯上的, 除了聲光效果一流外--閃光燈/爆閃燈/喇吧/擴音器, 再外加搖下車窗'中指'一支!只是對方買不買帳那我可不知道!倒是有一次,小黃想要在路口右側超車被我閃光照相縮回去後,到下個路口停等紅綠燈時,應該是看到我9宮格後視鏡太新奇了竟然車門一開(後來迴放才知道是小黃駕駛本人)直接跑到半開車窗邊問:啊!這是在照什麼?-->這是我的行車紀錄器!(以為是路人甲在問我!) 剛好綠燈亮,他就又趕快跑回車上,後來竟尾隨我..接下來就回到家,他就走了! 2.我不糾舉動態違規並不表示習慣違規者可胡來!現在違規成立者大都是配備720或1080P單鏡頭DVR機車騎士舉發的,有閒錢再去敗一支1080P單鏡頭DVR,或許多少可抓到可成立cases.但有些人不管當時實際的交通狀況如何,只要是他看不順眼的通通報!有的人甚至是因為被逼車不得已才違規的,這樣也一律不放過!--> 我是不曉得這是在說誰啦! 通通報, 那真的是太閒了, 似乎有強迫症傾向, 不過若是於法有據且符合糾舉成立要件, 收到紅單那也是要吞下去的! 至於實際交通狀況, 我的9宮格攝影機或許可實際呈現!自以為有了行車記錄器,就天大地大我最大了?大家都要聽你的最好別惹你!如果讓你有一點點的不爽,無論輕重,格殺勿論!--> 請勿斷章取義! 我的行車紀錄器不是這樣用的, 也不用說誰自認誰最大就要聽誰的! 請按照交通規則/道路標線/路權和駕駛道德來, 管你警車還是公務車, 違規照樣"青"你! 違規不知理虧還硬擠/硬叭-叫我讓路!? 動態違規不成立, 那抓他越線/佔用機車停等格的靜態違規要糾舉成立總是比較容易的!--> 條子建議: 反正目的就是要他吃紅單嘛!舉我自己的例子,竹科上下班的尖峰時間,我要左轉,路口有個左轉專用道,但這個路口跟下個路口間只有短短的不到200公尺,而左轉專用道更連50公尺都不到,車子被堵在前一個十字路口上,眼看著另一個方向的綠燈就要亮了,請問是要繼續擋在路口擋住另一個方向的來車,還是往前開到非左轉專用道上再左轉?還是我得要乖乖的待在十字路口中間等著被撞,才能滿足你們這些正義魔人心中所謂的正義感呢?--> 這個例子代表了現在用路人的一般通病,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都不懂! 看到路口塞車還不保持距離硬上, 然後再來說我該怎麼辦? 你若直接直行左轉, 那你置乖乖排隊的人於何地? 我讓你過接下來又被你去搶我賣場的停車位(別的case;有人說這很稀鬆平常, 有什麼好PO的!), 試問:去排花博入場,有人敢大辣辣在露臉狀況下連續兩次違規插隊嗎?至於,你要怎麼辦?若看到橫向路口已塞車,或許可考慮先右轉再迴轉但到路口時請保持路口淨空(有些重要路口那些黃色網狀線不是劃假的!敢臨停,小心被照相舉發!),這樣比直接左轉比較不會卡在路口中心,重點就是要多花點兒時間多繞點路!若想直接跳過,那就不要怕被糾舉!我昨晚剛好有遇到兩台車直接硬插對向(我是左轉專用道第一台車且車頭已到路口中心待轉,這是我的習慣,我也期盼對向待轉駕駛能夠直接跟我面對面!),當然了!聲光效果+閃光照相..車窗搖下來後她比手勢應該是說:不能左轉?我揮揮手叫她走,她走了,她後面那台竟想上來補位,再來一陣聲光效果,她(他)也直行離開了,左轉燈也亮了!底下這個影片有OS, 也是同一路口, 只是我是第二部車!試問:我這樣的行為,我後面那串乖乖排隊的車主會作何感想?若是我排在原本應該會過的順位,我會給路隊長拍拍手,謝謝他的見義勇為讓我順利左轉,只是這種機會有多少?都是鄉愿做法,忍著讓他(她)插,反正我過的去!看看這兩位駕駛的行為,是否應該請他們回去重考駕照?連是非對錯都搞不清楚,有縫就插,先過先贏!像路口車道線,這邊和路口另一邊就對不稱了, 車開著難免會壓或跨了雙白線過了路口到另一邊又變正常了!-->這又是我另外一個不爽的重點區域,到路口前從兩道變三道(內側多一道左轉專用道),原本走外側者就應順著車道線右偏過去到路口停等紅綠燈,偏偏就一堆駕駛’直接任意變換車道’走中線,那原本走內側車道的走哪裡?路口外側車道給誰走?若左轉燈一亮,意思是要硬逼內側車道車主違規越過停止線跑到中間車道前面去跨越斑馬線?還是卡在那裡繼續停等讓要左轉者叭你?我想這畫面看太多了!大部分就是不會繼續停等,然後就造成自己違規越過停止線跑到中間車道前面去跨越斑馬線,若後面沒左轉車就造成後來的佔用左轉道直行,剛好我最近也碰到3種不同違規狀況,第三種是我選擇繼續停等,後面也沒左轉車,倒是我後面那外側車道車主看到後面巴士要走內側車道上來,硬是想要前進到左轉車道前面,過不去還叭我!後來綠燈一亮,我從中間車道走了,他竟從左轉專用道直接跨越兩線道(雙白實線)過路口,你要我不用放大鏡檢視他的行為,這還有道理可言嗎?Case 1.不要用方向燈來騙自己&誤導後方車輛,好嗎?Case 2.是誤入叢林的小紅帽? 還會巴庫讓老人家過馬路. 不! 大野狼最後露出狼腳了!Case 3.你老媽有交代你:寧為雞首,不為牛後? 所以就衝衝衝嗎?畢竟條文是死的,開車遇到的狀況是活的~不過...這應該是樓主最被挑戰與質疑的地方吧~在下認為連警方在事故當下都沒有裁決對錯的權利了...您又有什麼權力來為法官或是警方判定當下是對還是錯,然後進一步的進行舉發呢?-->這就是教育失敗的地方,因交通規則行之有年,考照制度又太鬆散,原本應該要知道的規則都被似是而非/積非成是/以訛傳訛的訊息給淹沒;要刮人鬍子之前總要先去研讀一下法規(舉例如下)吧!我原本concern的就是會被記點的重大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99.03.05 版).pdf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_修訂版_981208.pdf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doc道路交通安全規則.doc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doc最近有收到mail說下車要從右側(除駕駛外),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我小學時不管是學校和警察都有宣導過,所以我小孩被我教育成也是只能從右邊下除非單行道或我先下再做處置.Ps.不要再叫我去當警察,我已過40歲好幾年了!
Martin Sen wrote:很好奇的問一句,當閣...(恕刪) 你這問題很好玩! 我自己的違規影片能拿來幹嘛? PO上網說自己該死,不符合你心目中正義魔人形象然後自己抓蛋蛋自殺嗎? 這形象是誰塑造的? 是你還是我?我從來沒說過我不會違規,也不是聖人(有王聖人之稱的王建煊話說得不中聽就被砲轟的亂七八糟!)更不想當完人! 證據確鑿的紅單, 我就會吞下去! 我影片裡有時速錶畫面, 有啦! 我會超速這我承認, so what? 影片或許可當證據但車牌號碼在哪兒呢? 時速錶是快樂錶還是什麼的有校驗過,準嗎? 連公家的測速照相機都會被吐糟說不準, 遑論私人物產!另外, 9宮格影片本身是沒有生命的,你是想期望它能夠怎樣"大義滅親"來表現出它的正義感嗎? 請看看上面條子回的糾舉成立要件, 沒照到車牌怎麼舉發? 不然, 你就再搞一套讓它來表現吧!
asa00299 wrote:你這問題很好玩! 我...(恕刪) 好笑了~車是你的九宮格也架在你車上腳也長在你身上自己都說有照時速表了不知道"自首"兩個字的意思嗎?還是閣下不曉得警察局怎麼走?啊~我知道了!那九宮格有靈性當自己主人違規時會自動銷毀存檔記錄!真神阿
Martin Sen wrote:好笑了~車是你的九宮...(恕刪) 自首! 這是你對你心目中正義魔人的想法吧! 就說了, 你要造神你就去造你自己, 不要牽拖到我!哪來沒事自己挖洞跳給你看, 我不信教但我尊重牠, 你要叫我學耶穌, 不如你自己上十字架吧!
asa00299 wrote:自首! 這是你對你心...(恕刪) 所以就是標準的寬以待己,嚴以律人囉!原來正義感也可以有兩套標準的!還是所謂的正義感說穿了也不過就是包裝自己對於權力及控制慾望外表的美麗糖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