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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超車後驟然減速 [補上後段影片 ]

WOWO88 wrote:
你是辛苦的趕路人,當然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了,找到縫就要超車,也看不懂什麼是最高速限,違規也不怕,大家優閒的在速限左右定速跟車,享受舒適移動快樂,這種自在,你是不會懂得!
你多多超速,好好賺錢繳罰單,大家都感謝您!


你的眼球有經過實驗室認證可以檢測速度嗎? 怎麼比你快就等於 =超速勒?

還是你是這位仁兄?


PS, 你沒那個資格啦


nerdwannabe wrote:
你的眼球有經過實驗室...(恕刪)

回去讀好儀表學,連什麼是速度都不懂,還敢上網留言!
WOWO88 wrote:
所以你學的儀表學,教你讀錶時要自己加10加15加20?
只要是儀表本身就存在誤差,一堆絕對最高速限論的,那來的勇氣!(恕刪)

那來的勇氣?
還在以為你的車速 叫 "最高速限" ?
這樣說完全前言不對後語 , 明知"儀錶"是本身就存在誤差, 另一個是絕對值"最高速限",是"標誌"上寫多少就是多少
兩個完全不同相對的東西 ? 怎麼又混淆在一起 ?

WOWO88 wrote:
覺得時速表的國家標準造成大量的快樂錶是你自己的問題,你不滿可以去告公務人員,怕是你連儀錶學的基本觀念都沒有!還有臉上來留言!
先去讀好儀表學,再來討論車速問題!
速率計法規檢測,必須滿足「 V2/10+ 4km/h≧V1-V2≧0 」此測試條件,V1 代表錶速,V2 則是真實車速!
什麼是合格的時速表都不懂,還有臉上網留言?
所以前車龜不龜是由你認定的?
你說別人龜就龜!
依序行車都不會,還敢嘴別人,苦命人一直愛超速趕路,這輩子還不肯好好修行,下輩子繼續趕路吧!
速限100,GPS都開105了還嘴龜,你數學不及格喔!
連正常使用和佔用都分不清楚,好好回去讀書,不要丟人了!(恕刪)

自已前面寫 V1 代表錶速,V2 則是真實車速,自證V1 和 V2 就是兩個不同的東西
怎麼結論會"前言不對後語"? 再度以為自己就是 "最高速限"那面(限5)標誌???
你自己沒有遵守速限? 拿有誤差的車速當成是"速限"? 卻牽托到什麼 「告公務人員」 ?
到底是誰沒有儀錶的基本觀念 ?
能這樣指鹿為馬 ? 颠倒黑白? 證龜成鼈 ?

WOWO88 wrote:
如果超速超車最大是對的,請問每年為什麼會有上百萬張超速罰單!
你只要能找出任何一張內線實際速度開100被開龜車的罰單我就信你!
自己錯誤的觀念還敢大聲宣傳,就是有你們這種人!(恕刪)

又拿 超速 混淆 超車
行車是依據法條,不是依據罰單,開單不開單都無關,也無法改變法條的明文規定「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
自己既沒有得到法律授權的"超車道"路權, 無路權闖入後也沒有遵守單一"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還胡亂攀附扯到"超速"去?
難道不知道 "超速罰單" 是很多人的積效考績 , 很多人的年終 , 政府預算沒有達標的問題?
台北市標租BOT的績效,大減63%,事業盈餘也大減21%,不賺錢,只有交通裁決所每年大幅超收,大豐收 ,光是罰款跟罰單就佔超收款500億的比例達3成

根據統計數字台灣駕駛罰單高居世界第一,平均人年收1.5張、罰金1100元,其中又以台北罰金最高,每年收入16億; 財政局資料發現,近3年台北市府稅外超收收入達79.2億,其中以交裁所罰金超收最多,占稅外超收近3成
2002年警政署交通組組長刁建生在記者會上指出,交通罰單八十九年開了兩千一百多萬張,九十年開了一千九百多萬張,九十一年到九月開了一千三百多萬張,美國一年約開七百六十萬張,日本約九百多萬張。

罰單開得比外國無速限的德國多很多? 交通有比較好嗎 ?沒有
因為台灣沒有路權概念 , 不知道法律有劃定"每台車使用道路的範圍 "在那裏 !

不知道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還沾沾自喜說不會有罰單 ?

亂走還自詡為天賦路權 ? 好"自由"? 造成都是亂流 , 都是擾動 , 當然撞在一起
台灣的車禍 死亡率 , 是沒有人知道正確的數字
因為 衛福部的統計 ( 健保署 的 死亡給付) 和 警政署的車禍死亡(高公局的統計) , 是不同數字

高公局 只認定 A1 (當場死亡- 車禍24小時內死亡) , 只要醫院很厲害的搶救維生 , 住院撐過 24小時, 死亡就不是死亡了! 就算24小時後急救無效死亡, 這筆死亡數字仍然計算為 A2 "受傷" ?
但是國外的數字是歸因於車禍本身, 就算因車禍住院30天內的死亡都列入車禍死亡

所以, 拿高公局的數字 , 看A1死亡率 ? 這就是一個陷阱 , 數字當然偏低
再者, 我國於94年修法, 增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路權規定 , 但從不執法! 佔用超車道的錯誤違法行為, 被執法單位的錯誤解釋 所容許 ???, #即合乎規定 ????? 未依法行政 !
此種說法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錯誤以為 #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仍然依照舊法去函釋, 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權利義務不分"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擴張解釋放大"但書"到連本文規定都變不見?" 這是照以前舊法的解釋照抄 , 連民國71年的解釋 都照抄拿出來解釋 ?
完全照舊法在執法 , 94年修法後當然和沒修法前一樣沒差別 , 『超車道』 只是虛文

和國外比 , 和認真執行 "超車道路權" 的國家 比較 得知

實際上, 台灣國道 受傷的 A2 當中 , 是包含有死亡 A1 , 看似死亡率0.0022(百萬車公里)和德國1.7十億車公里0.0017(百萬車公里) 只多一點而已 ? 看似差不多? 但是看總車禍數字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交通事故。
德國 2018 年 在Autobahn 總共發生 20537 件交通事故 , 總數居然比 台灣還要少

德國autobahn 是有"無速限"的解除速限
但是, 德國 Autobahn 的總長度是 台灣國道的10倍, 人口是台灣的3.5倍
發生車禍總數 卻更少 ?
德國車輛總計(機動車)和拖車 共 6,480萬 。其中5730萬輛汽車(機動車輛)和近750萬輛汽車拖車。
其中載客的乘用車(乘用車)4710萬 , 是台灣 台灣汽車775萬輛 的 6倍
德國的車輛密度(每千名居民692 輛) 是 台灣 (每千名居民336 輛) 二倍

台灣A3 肇事率(0.6826百萬車公里) , 比起德國Total accident (autobahn那欄) 0.08百萬車公里, 是高達 8.5 倍之多

再看 國內 報告 , 那個 A1 迴歸式不具解釋能力。 ←那是醫院急救的能力

A2 事故迴歸式之R2 =0.729、R2adj =0.496、F=3.131 (P值=0.023),顯示具有相當解釋能力。由迴歸結果觀之,共有三個顯著變數:車道數、連結車流量及每公里A3 事故件數等。

其中,車道數之係數值為 1.692,表示車道數越多,A2 事故件數亦越多。每增加一車道,每公里A2 事故件數就會增加每年 1.692 件。← 這就是勃雷斯悖論 Brass's Paradox 所說的
多增加一條道路(選擇變多) , 反而讓總體的旅行時間增加了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來使用 , 原本限定行駛是一個車道, 都是指定席 , 現在侵犯路權, 自行變出多一個車道? 把超車道當成"行車道", 以為這樣會"不堵塞" ? 其實 適得其反。
指定席都不就定位 , 到處亂跑? 自行變成自由席? 車流擾動flow disturbance自然會增加。


高公局自己說, 首要原因就是 未保持"安全車距"
德國超完車就離開 , 連250km的超跑 超完車同樣離開 ,去補滿右邊閒置無車的空間。 空出左側的車道, 所以"左邊" 一直有 "安全車距" 不會擠在一起 。

高公局怎麼能容許超車後不離開 ? 硬要壓縮車距去 "最高速限行駛"? 以 30m車距硬要110km行駛? 還宣稱這樣就 #即合乎規定 ????

這樣安全距不足, 自然就 連環追撞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法條都可用錯誤違反法規的"函釋"去擅改了法條原意 ? 法條形同虛文 ?
放任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違反路權不處理容許 放任走錯車道擠在內側車道 ?
都擠在一起 不離開?還能幻想自己開很快? 安全車距那裏會由天上掉下來 ?

WOWO88 wrote:
你是辛苦的趕路人,當然要眼觀四面耳聽八方了,找到縫就要超車,也看不懂什麼是最高速限,違規也不怕,大家優閒的在速限左右定速跟車,享受舒適移動快樂,這種自在,你是不會懂得!
你多多超速,好好賺錢繳罰單,大家都感謝您!
回去讀好儀表學,連什麼是速度都不懂,還敢上網留言!

您左右不分嗎?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一定要走 左邊
依法不可能右側超車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的車在左側, 慢的在右側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 指示 優先於規則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左側"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右側)外側車道 超車!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高管規則11!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台灣道路的邊沿"在右邊" , 靠右行駛 , 行車靠右,從左邊超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內側車道 在外側車道的左側
這個超越 當然是 左側超越
外側車道右邊是路肩 , 路肩不稱為"車道" , 當然不可能右側超越

因為法規白紙黑字 ,"超車"是必須比右邊的車道快 , 是 內車道 >中線 , "超越" 是中線 比外車道快
整體車流速度 , 內車道 >中線 > 外車道
那裏有縫那裏鑽 ? 以中線超越內車道? 中線車速 > 內車道車速 , 是逆於整體"車流速度" , 是 和整體車流對作
這是在製造不必要的 『車流擾動
這是繼塞住內車道之外 , 又再度以『車流擾動』 自己塞住自己
自私以為這樣, 自己能開的很爽 ? 結果是自己不但塞到別人, 引發的衝擊波最後塞住了自己
有人可以找一台表速110,真正時速只有80的上高速走內線?
開內線前面又沒車
這種是最危險的地帶
對向車道如果發生意外
輪胎,重大事故
東西飛過來
第一個炸到的
都是內線且前方無車輛無遮蔽物的
死傷最慘重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59059
台88快速道鐵片飛過來!砸死女駕駛兇器曝光警追緝肇事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59166

事實証明我沒說錯,那個說話很大聲的W
你可以繼續龜內線
小心下一個就是你
那你就88了
通常"這當下",我會切回"中線車道"

禮讓想早走的人...先走

林朝洋 wrote: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59059
台88快速道鐵片飛過來!砸死女駕駛兇器曝光警追緝肇事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559166

事實証明我沒說錯,那個說話很大聲的W
你可以繼續龜內線
小心下一個就是你
那你就88了
這也能扯到內線?
為了避免你說的危險
建議你乖乖開在中外線就好
絕不要開到內線
林朝洋 wrote:
開內線前面又沒車這種...(恕刪)

一年偶爾1-2件拿來說嘴,比起被到處亂鑽亂超不肯乖乖依序行車的飆仔撞到機率,能讓對向撞到的機率算是微乎其微吧!

107年共發生24,809件國道事故,A1類63件、A2 類1,770 件、A3類22,976件,其中A1類事故之肇事件數、死亡人數及受傷人數均較106 年減少;而前三大肇事原因依序為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8.24%)」、「未注意車前狀態(13.33%)」及
「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21%)」
WOWO88 wrote: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48.24%)」、「未注意車前狀態(13.33%)」及
「變換車道或方向不當(12.21%)」



真的, 因為有個超車道「路塞」擋住超車道, 造成超車島阻塞, 以致無法保持安全距離

塞子拿掉後,交通就通了, 可以保持安全距離, 變換車道的次數也大幅減少了

但是路塞會說, 我就是要當個塞子

浮世鴨

塞子會說......你們超我車就都超速,我一切合法最高速限100行駛...........

2022-03-18 9:49
nerdwannabe wrote:
真的, 因為有個超車...(恕刪)

你看那些亂鑽的,是不是都安全距離超短,所以他們都輕易變換車道,常把別人的安全距離當他們的鑽車空間!
車禍大都是他們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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