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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速限三公里吃罰單

高速公路中線開77!!!
外線的速度應該也比你高
建議你龜外線比較實在
ttnj wrote:
測到你時速77, 搞不好你的儀表板才顯示70


不可能

因為法定的儀表板都是快速表

一般常見的誤差是5-8%

一部份是被了避免時速爭議..畢竟跑80..實際確是85..這台車一定會紅到讓你叫不敢

一部份是為了避免駕駛在合法的程度內加大輪胎時(法定是原廠輪胎可加大3%內)

去造成儀表時速大於實際時速

所以被拍77...永遠不可能是70

因為沒人在換小輪胎的=-=
WOWO88 wrote:
捷運已經不再強調左走(恕刪)


廢話喔,你沒搭過捷運喔?現在還不是一堆人還站右邊
慢速佔用車道、並排行駛雖然看起來只是違反交通法規而已,其實情節重大時觸及刑法強制罪,高速公路的原始目的就是為了縮短行駛時間,慢速駕駛下不要拿雞毛當令箭,自以為沒有違規卻實實在在影響車流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
支持鼓勵開單告發的少見正義警察,同時也規勸樓主,這樣開車的心態其實就跟造業障一樣
黑羽斷翼 wrote:
不可能

因為法定的儀表板都是快速表

一般常見的誤差是5-8%

一部份是被了避免時速爭議..畢竟跑80..實際確是85..這台車一定會紅到讓你叫不敢

一部份是為了避免駕駛在合法的程度內加大輪胎時(法定是原廠輪胎可加大3%內)

去造成儀表時速大於實際時速

所以被拍77...永遠不可能是70

因為沒人在換小輪胎的=-=

+1
您專業!
補充加上所有的時速偵測都是偵測輪子的轉動圈數
而非實際的地面行進距離

所以
同樣一圈,新輪胎的圓周比較大
會更接近實際速度
反之,已經磨耗過的輪胎,圓周一定會縮小
會更低於實際速度

還有胎壓,胎質,還有輪胎各家不同型號的公差
所以還是要用GPS速度去看最準!
儀表的時速,最多就只能當成里程累積保養用的參考
能夠收這種罰單.

真的不容易. 可能油門有問題吧.

建議不要妨礙其他用路人.

這個案例應該廣為宣導
告訴大家速限多少就開多少
千萬不要作賊心虛腦補儀表不快樂刻意降速
原來中線最低要有 80 歐?? , 還以為全都一樣~

這種單太少見了 , 應該多開點~
Daccordi wrote:
話說違規就是違規 沒的討價還價
但超速至少都有容許誤差
低於速限卻連5%的誤差也沒有
這種罰單實在很難讓人吞下。

國三北上南港段最高速限90
中線車道最低速限80

本人77km/h中線 ,代價4000上繳國庫。

根本沒有 『中線車道最低速限80』這種事
被拍攝點 15.9km 是 國三 和國5 交接的匝道陸橋
在這之前的 速限標誌 是在進福德隧道之前的20.1km , 很清楚
就是 最高速限 90 最低速限 60

三個車道 都是相同的 速限
最高速限 90 最低速限 60
並沒有特別標明 中線車道最低速限80 這種事

這是在義大利往米蘭 的 A4 Autostrada , 這個標誌才是表示
內側車道最低速限 90 中線車道最低速限60 外側車道無最低速限

您完全弄錯 , 問題根本不是 "車速" 違反"速限" , 是走錯車道 → 不能行駛中線車道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三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單一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55m車距時, 改變速限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單一最高速限 (並非路權)
內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二車道
中線車道其車道之使用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其車道之使用→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第 86 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邊

根本不是"速限"多少的問題 , 80 不稱為最低速限 !
最低速限 是一面標誌 ! 為藍底白字白邊標誌 !
低於80km 是 走錯車道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 不能行駛中線車道 !
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所以實際車速100km以內, 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但現在的問題根本就不是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而是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走錯車道的違規
所以根本不存在 寬限 10km 的問題
不存在『低於速限卻連5%的誤差也沒有

佔用中線車道 Middle lane Hoggers會產生了『車群』這種台灣國道特有的"現象"

"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散發 一群一群的車 ? 在車群和車群之間, 切割成一個個無車空間(如上圖黃框),車群內擠成一堆, 車群外空無一車 ?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降低了道路最大容量, 更容易"塞車"
擠成一堆的車群之內 , 為保持安全車距,車群中有汽車會踩下煞車,產生負的加速度-a向後傳遞。 為了離開車群, 會有車"變換車道"離開 , 引發車流擾動
始作甬者 , 就是擋在車群的出口 , 佔用"超車道"的路隊長
Lane Hoggers Cause Congestion


如果落實 超車道路權(超車) , 落實中線車道路權(超越)
中線車道 快於"外側車道" , 暫時利用中線後超越離開
"超車道"快於"中線車道" , 路隊長超車超越中線車離開
這樣所建立的速度依"車道"階梯式遞減 : 內車道車速 > 中線車速 > 外車道車速

路隊長超越中線車離開 , 後面的車就能通過 , 就不會存在"車群" , 路隊長離開 , 通道打開 , "車群" 就解套了

這是因為道路為公用 , 法律有規定那一台車走那一個車道 ! 不能佔用別人的車道 !
要走 法規 所指定的車道 !
周邊還有很多車都要通行 , 利他就是利己
超車/超越後 ,行車靠右補滿 右邊車道無車空間 , 讓出左邊的車道 ,才不會降低整體道路容量 。←行車靠右 keep Right的法規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edge)的方向(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Article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5. (a) On carriageways with at least two lanes reserved for traffic moving in the direction in which he is proceeding, a driver who w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 paragraph 3, of this Convention, to overtake again may, in order to perform
that manoeuvre, and provided he makes sure he can do so without undue inconvenience to the drivers of faster vehicles approaching from behind, remain in the lane he has occupied for the first overtaking manoeuvre.
a driver who would be obliged,immediately or shortly after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prescribed by Article 10,
11條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在速限範圍內儘量加速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的本意
內側超中線 , 中線超外側 , 由左側超車 , 配合 內(左)快 往外(右) 慢的階梯式 車道快慢分流, 避免車流擾動 。←高管規則8 車道之使用 超越/ 超車 諸多規定

前車慢後車快, 會形成(V2-V1)=-a , 讓超車道能超車 , 不要佔用, 讓前方的慢車和後方的快車能互換位置, 才不會產生速差負的加速度 , 形成塞車的衝擊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高管規則8-1-3 本文 及 處罰條例33-2 ,安全規則101
保持車速所對應之車距, 車速產生的動能被鎖在車距之內 , "速差" 形成衝擊波 被限制於車距之內, 才不會一台傳一台, 累積成為更龐大的"波動" 。←安全規則 94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高管規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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