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辣愛怕跑 wrote:
但是現行制度是我賠你的車損 你賠我的車損
顯然不合理
你確定現行制度是這樣賠?
建議再去確認一下比較好。
A辣愛怕跑 wrote:
車禍賠償 應該細究駕駛當下精神狀態的過失 才合理
怎麼會以 車種的價值為賠償基底? 這顯然不合理
其實是因為你搞錯現行賠償的方式。
現行賠償的方式是以"損失填補"為原則,
事件造成損失多少,就應該有多少賠償,
而這些賠償,就按照事件的過失責任分擔。
如果今天你對這起事件有一半的責任,
那你就應該負責賠償這起事件造成的一半損失。
這顯然才是合理的。
不因為誰開的車好,誰就應該自認倒楣自己吞下去。
A辣愛怕跑 wrote:
前兩個月的新聞
機車騎士自摔 越過雙黃線 對向超跑把騎士輾死
法官判決超跑駕駛肇責3% 騎士肇責97%
設生命權賠償金額為1000萬
超跑駕駛必須賠償30萬
新聞有說 超跑駕駛覺得非常不合理
若是過失相減 超跑駕駛是不用賠償的 反而是騎士還要賠償超跑94%的車損
要嘛是你看錯了,不然就是記者寫錯了。
按照現行的制度,
這起車禍,總共造成一個人死亡,一台超跑車損,一輛機車車損。
假設一個人死亡量化成金錢的損失是1000萬,
超跑車損假設499萬(為了取整數所以這樣假設),
機車車損假設1萬,
那這次事故的總損失就是1000+499+1=1500萬。
法官判決超跑駕駛過失3%,騎士97%,
那就是超跑負責填補 1500萬 * 3% = 45萬
騎士負責填補 1500萬 * 97% = 1455萬
接下來,
騎士已經賠上一條命,1000萬,跟機車車損1萬,
所以還需要賠償 1455 - 1000 - 1 = 454萬,
超跑駕駛車損499萬,
所以45 - 499 = 負454萬,
也就是說,騎士的家人還必須賠超跑駕駛454萬。
當然,今天是因為超跑車損沒有那麼嚴重,
才會造成超跑駕駛必須賠償騎士的結果。
因為事故的損失就變成主要都是騎士的生命。
因此雙方就應該負責填補這個損失。
這樣的方式我不認為有甚麼不合理的地方。
否則如果按照你的方式,過失大的就該全包所有責任,
那是不是告訴大家出了事只要找個過失更大的人來當替死鬼就好?
A辣愛怕跑 wrote:
過失相抵 本來就是民法的精神 應該要落實
因為你搞錯民法上過失相抵的意義了。
民法上過失相抵是在於一方是有過失人,另一方是受害人。
跟車禍的雙方關係不同,
車禍的雙方同時都是有過失人以及受害人。
雙方同時套用過失相抵原則的結果,
就是我前面說的那樣。
今天騎士的損失1000萬(計算方便,1萬先忽略不計),原本應該由超跑駕駛來賠償這1000萬,但是騎士自己的過失 97%,
所以騎士應該自行負擔970萬,超跑只須賠償30萬。
而超跑駕駛的損失500萬(計算方便,取整數),原本應該由騎士來賠償這500萬,但超跑駕駛自己的過失 3%,
所以超跑駕駛自己應該負擔15萬,騎士只須賠償485萬。
所以騎士要賠償超跑485萬,超跑要賠償騎士30萬,
兩相抵扣,騎士要賠償超跑455萬。跟前面的算法結果是一樣的。
從來就不是甚麼用你的過失減掉我的過失去算的。
過失責任總和就是100%,損失也是100%,接下來就看誰的過失責任是多少,就負擔多少損失的賠償。
你把雙方的過失相減,那減掉的責任去哪了?
這種車價?
上面一堆人說保險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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