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漂彰化人 wrote:
每次這個議題該位老兄...(恕刪)
非常有道理,那就拉黑他吧,哈哈哈。
herblee wrote:
這很奇怪既然你 連看(恕刪)
您不知道 "罪刑法定原則"嗎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同樣 法規不只一次, 不只一處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這是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 的"路權" 為 『超車』
『超車』比55m範圍內中線車 快 ,擁有路權 (綠燈)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 / 比中線慢 , 喪失路權(紅燈)
法規都是寫 "駛回原車道"(33-2), 駛入原行路線(安全規則101)嗎????
喪失路權 , 是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 依法要"變換車道" , 補滿外車道空間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連 "車道之使用"權利都沒有 ? 還能 奢言 在上面產生什麼 遵守 "最高速限" 義務 ?
是在說 遵守速限 去闖紅燈(無超車道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萬惡黑貓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最高速限不用遵守??
你的意思是高管規則8-1-3不用遵守???你說的算???
BlueSky5230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恕刪)
萬惡黑貓 wrote:
想必你也看到了,但你說"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這個論點有問題的是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因此在沒有設置標誌的情況下,下方條列的各款是必須整條條文一起看的,而不是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你這樣解釋顯然誤解法規的意思。
萬惡黑貓 wrote:
至於超車道提醒立牌的設立主要原因是因為高速公路有時候內線車道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為了明確讓用路人知道目前內線車道為超車道,避免用路人不清楚而未遵守超車道的使用限制,才會設立警告標誌,而不是用來排除8-1-3適用的。除非今天有警告標誌的內容有別於8-1-3,不然依然適用8-1-3的規定。
萬惡黑貓 wrote:
雖然法律條文中有一個"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才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但是怎樣算是不堵塞行車,卻沒有明確說明。
萬惡黑貓 wrote:
在舉證"不堵塞行車狀況"很難的情況下,改採比較客觀的方式,只要沒有用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即不允許持續行駛於超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