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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北漂彰化人 wrote:
每次這個議題該位老兄...(恕刪)

非常有道理,那就拉黑他吧,哈哈哈。
herblee wrote:
這很奇怪既然你 連看(恕刪)


您不知道 "罪刑法定原則"嗎 ?

你這個用在這裡很奇怪,這個是用在刑法上面的。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這東西跟目前討論的議題沒關係,扯這個做啥????


同樣 法規不只一次, 不只一處指定 內/中/外 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這是法規指定 內側車道 的"路權" 為 『超車』
『超車』比55m範圍內中線車 快 ,擁有路權 (綠燈) ,『非超車』併駛/55m內無車可超 / 比中線慢 , 喪失路權(紅燈)
法規都是寫 "駛回原車道"(33-2), 駛入原行路線(安全規則101)嗎????
喪失路權 , 是沒有這個車道的使用權, 依法要"變換車道" , 補滿外車道空間

看不懂你在講啥???
你把法規斷章取義???
駛回原車道,前面的條文呢??哪個法規的33-2??這個條文只有駛回原車道??
交通安全規則101條這段話是用來說明超車的方式以及應注意的事項,你直接拿來類推適用???
你到底在說啥,法規是這樣解讀的嗎??

在二股車流交會處, 在『路權』 的概念下, 二股車流被分成負面negative (停等義務waiting obligation(Wartepflicht)) 和正面 positive (優先路權right of way(Vorfahrt))
我國交通規則的來源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必然有"讓車"
沒有不讓的

今天不管法律沿革及立法目的,你說的讓車,條文在哪????能不能找出一個完整的條文,不要東截一點西截一點,然後自己組合成新的條文好嗎??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超車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

第八條有這樣寫???你找到的條文都跟人家不一樣???

連 "車道之使用"權利都沒有 ? 還能 奢言 在上面產生什麼 遵守 "最高速限" 義務 ?
是在說 遵守速限 去闖紅燈(無超車道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你是在講啥???完全沒邏輯??
引了一堆沒有的東西在那邊東拉西扯,最後得到這樣的論點?????
所以你的意思是最高速限不用遵守??
你的意思是高管規則8-1-3不用遵守???你說的算???

我真的不了解你的明白
萬惡黑貓 wrote:
所以你的意思是最高速限不用遵守??
你的意思是高管規則8-1-3不用遵守???你說的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
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
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
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
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載重之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行駛於長陡坡之下坡路段,除
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五、車輛行駛於設有爬坡道之長陡坡路段,其時速低於最低速限時,除有
特殊狀況外,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並
禁止變換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必要時得不受車
道使用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那些人都選擇無視完整的高速公路規則,一直鬼打牆的把那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當聖旨在拜,當成有路權在看。路權是在區分責任的時候在看的,一般都是依號誌與地面標示為主。
何謂路權
1. 路權就是用路者有優先通行的權利,它是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基礎
2. 建立路權觀念、培養禮讓精神及遵守路權習慣,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車,才能創造安全便利。

法規條文的解釋就是不壅塞的情況下,只要維持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的話,就是可以行駛(但是不可以超速與低速)。套用那些人愛講的詞,就是佔用。
重點來了,壅塞的話,依然可以使用,並且不受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之限制。換句話說,就是要塞一起塞。不會因為我有超車需求,內線車道就是不應該佔用住的自私想法。
BlueSky5230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恕刪)


是你們把那個當作天王條款,
那個立法的目的是因應尖峰時段、都會區。
意指車流量少,請超車後回中線。


警方也是勸導不要佔用超車道,
就算寄信高公局,也是如此回覆:


請看第三點。

因應尖峰時段而衍生出來的條款,
不該佔用超車道天王條款。
NAX-鴻 wrote:

哇靠,誰幻想誰啊,...(恕刪)


請你找出來,
我什麼時候說超車道是超速道。

我一直都在說是否佔用超車道,
你一直幻想超速,
是晚上沒睡好在做白日夢?

你說我反駁你就是超速?
那你反駁我就不是佔用?
雙重標準?

佔用魔人完全拿不出東西,
就再那跳針。
蠻可憐的。
沒有料所以只能裝死,
水準大概也就這樣而已了。
萬惡黑貓 wrote:
想必你也看到了,但你說"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這個論點有問題的是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因此在沒有設置標誌的情況下,下方條列的各款是必須整條條文一起看的,而不是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你這樣解釋顯然誤解法規的意思。

看不懂 ?
明明高速公路 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既然有 應依設置之『"車道之使用 "』交通標誌 , 根本不適用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麻煩依據法規
不適用法規 應不予援用。 是提都不必提
已設置者 , 是 根本不必看 下方那一段 無設置者 才看的條文 , 怎麼會在"無設置者"當中, 再去 區分 必須整條條文一起看的? 而不是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
是的 , 整條條文一起看的 是 "無設置者" , 怎麼又倒過來說成 而不是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 ← 因為那只看"超車道"那段文字, 根本不是依據 , 不是來自 "無設置者"的規定
根本不是看 "無設置者"
在高速公路 , 看的是 『已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萬惡黑貓 wrote:
至於超車道提醒立牌的設立主要原因是因為高速公路有時候內線車道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為了明確讓用路人知道目前內線車道為超車道,避免用路人不清楚而未遵守超車道的使用限制,才會設立警告標誌,而不是用來排除8-1-3適用的。除非今天有警告標誌的內容有別於8-1-3,不然依然適用8-1-3的規定。

高速公路有時候內線車道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 ?
麻煩依據法規 , 請勿 自創法規 ?
請問 法規 那一條那一款 寫了 " 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 "???
位階更高的 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明文規定 駕駛人 ...,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Gesetzesvorbehalt),係指任何行政行為或規定均有法律明確授權。
中華民國沒有這樣的法規 ! 找不到
沒有這樣的法規 , 怎麼能說 " 不見得是用來當超車道 "???
法律位階更高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法律優位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supremacy), 下位法規命令不得與上位階的法律「牴觸」
高管規則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 本來就 沒有 與 處罰條例 4-2 或 33-2 「牴觸」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有完全相同的規定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高管規則 8-1-3 但書 , 句式 「但...得」, 不是推翻本文 , 而為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補充特別速限 (遵守義務)
此 "遵守義務" 補充在8-1-3本文取得路權之後 , 車在內側車道上之速限 , (遵守義務) 當然不會 「牴觸」8-1-3本文之使用權利 (路權)

依法行政原則(law-based administration)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規定的路權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法規白紙黑字要求你去看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你卻跑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無設置者 的規定 , 根本不是使用權利(路權) , 8-1-3但書 "最高速限" 是 遵守義務 , 不是使用權利

萬惡黑貓 wrote:
雖然法律條文中有一個"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才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線車道,但是怎樣算是不堵塞行車,卻沒有明確說明。

法條當然有 當然有 , 就寫在 高管規則 6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6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法規明文規定 車速 : 車距 = 2 km/h : 1 m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1000m長的車道擠進來200車, 那是 前車保險桿頂後車保險桿 , 完全沒有車距, 完全動彈不得
堵塞還是不堵塞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車流量 受限於車道空間 ,是有上限 的 , 法規又訂有 車速 和 車距 的比例 2:1

先說最基本的 newell car following model 跟車模型
該模型描述"車流traffic flow"是,車流保持車輛之間的最小車距空間(車距) 及 兩台車通過定點之間,存在有時間差
因為車流 是一台台單獨的車,加上車與車之間的"車距" 所構成 , 不是均質的流體, 車流密度是以"車距"來定義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 將車流分為 F自由車流 / S同步車流/J廣域壅塞車流 三 種

"自由"→"堵塞 " →"壅塞"是指 車距變小, 密度變高

依據美國國家科學院 交通委員會出版的 HCM20000

以密度 density pc /km/ln 區分 7車 11車 16車 22車 28車/公里/車道
區分 6 種車流狀況 LOS A(車距大) ←→LOS F (車距小)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綠色的 LOS A , B, C 的F自由車流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得以" 110km "最高速限"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佔用,17車/km , 就變成橘色的 LOS D , "最高速限"行駛就不成立了 !
沒超過最大車流量Qmax, 也就是 斜率(dV/dQ=0) 為 LOS A , LOS B 和部份 LOS C , 車速可以維持在110km
只要超過最大車流量Qmax, 也就是 斜率(dV/dQ<0) , 車速必然往下掉


X軸是 Q車流量 , Y 軸是 V車速
線上每一個點, 都是 兩變量 (Y,X)
來看每一組數字 ,座標點(Y , X ) (100 ,1520) (90, 1400) (80,1210) (65 ,1000)
Q的數字1000時 , V 是65 ,
Q的數字1210時 , V 是80 ,
Q的數字1400時 , V 是90 ,
Q的數字1520時 , V 是99 ,
Q增加時, V也是增加 Q 和 V 是正比
這條線 16pc/km/ln 是臨界
在此之前(少於16台車) 是有安全車距的, 不會受迫的, 壓縮的車距 不存在!

Q=1400 之後的 "偏差最適合直線 r " 斜率 代表的就是密度發生變化, 就是壓縮車距了
斜率, 衡量(X,Y)兩個變量相關的程度
一直線,斜率=0 。未壓縮到車距, Q和V兩個變量零相關:一個變量的變化對另一個變量沒有影響。
"斜率"負數, 負相關:兩個變量趨勢相反﹐一個增加(減少)則另一個就減少(增加)Q和V呈正比。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此時Q很高 , 還硬要 V 也加高 ?
當然就是壓縮車距 D , 以 "未保持安全車距" 去 最高速限行駛 罷了 !

這也是違反法條的 , 明明壓縮車距 "未保持安全車距" 去 最高速限行駛
這 壓縮車距 "未保持安全車距", 車都擠在一起 , 明明就已經 "堵塞" 了
看圖就知道LOS F , LOS E 車都擠在一起是 "堵塞"

還要假借 把法條倒過來 ? 違反 但書 限縮解釋 , 曲解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 為 "不堵塞"?
以為車道空間 是無限大嗎 ? 以為不管擠多少台車進來都不會堵塞 ??
這掩耳盜鈴 是在壓縮車距 , 不多久就連環追撞了

萬惡黑貓 wrote:
在舉證"不堵塞行車狀況"很難的情況下,改採比較客觀的方式,只要沒有用最高速限行駛於超車道,即不允許持續行駛於超車道。

但書禁止倒推 , 您不知道嗎 ?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 內側車道之特別速限!)
根本不能倒果為因 , 把法律效果 倒過來說成 條件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 (條件):不堵塞,有55m車距)
此種說法已經 違反 "但書限縮解釋" , 但書禁止類推/倒推解釋
但書本為特別法 , 特別法規定不宜過寬 , 故應 "限縮解釋"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依高管規則 6 車速:車距= 2:1
"不堵塞行車狀況" (條件)有55m車距 , 才能 → 最高速限110km/h 行駛
那裏能倒過來說 , 最高速限110km/h 行駛 → "不堵塞行車狀況" (條件)有55m車距
堵塞不堵塞 ? 是指 單位長度的車道內擠進幾台車 , 根本和車速無關
要有 55m車距 才能 110km , 是沿用國外的報告 能煞停的距離
以符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內車道車距多少?(不到3條車道線) 中線車距多少?(4條車道線) 內車道車距明顯不足 ! 堵塞!
車速沒有對應該有的車距!
這是在壓縮車距 , 把車流加以壓縮 ,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到 LOS D 車距更小就塞車了 !
當壓縮了車距=0, 超過 LOS F ,還壓縮到車體 , 就連環追撞了 !
看海成花 wrote:
請你找出來,我什麼時...(恕刪)

哇,你自己翻回去看啊,還要我找?
是不是你先回應我的文章的嘛?
是不是啊?
我就一直在講超車道不等於超速道,你就在那邊跟我唧唧歪歪,那不是反駁我不然是什麼?
另外對於佔用我也提出了我的見解,你看了嗎?看得懂嗎?看不懂要說啊,現在到底是誰跳針誰啊...
是不是拉不下面子硬要嘴我?
那事實就是你嘴不贏我啊~
NAX-鴻 wrote:

哇,你自己翻回去看...(恕刪)


那就是我完全沒有說:
超速。

這樣懂嗎?

我完全只有在說:
佔用or不佔用。

這樣懂嗎?

我沒有嘴阿!
「我完全陳述事實而已,
高公局就是說車流量少時,
不要佔用。
然後說佔用車道會使車流不順暢,使人不安全。
這就是事實阿。」

懂嗎?
以上框起來有那個字眼提到超速?
超速完全就只有你在講而已。
我還以為跟國小生溝通勒...
還嘴不嘴勒....笑死
看海成花 wrote:
是你們把那個當作天王條款,
那個立法的目的是因應尖峰時段、都會區。
意指車流量少,請超車後回中線。


維持最高速度行駛有違法嗎?
佔用一詞的解釋是什麼?佔據使他人無法使用。除非後車之時速高過維持最高車速之車輛,否則何來影響車速造成堵塞之疑慮呢?既然,不影響到其他人之使用,何來佔用之說?

請不要一直拿慢速車的例子把維持最高時速可行駛的法規當空氣。
請你檢舉成功一次維持最高速度行駛內線車道來看看時,再來說嘴。可以嗎?
BlueSky5230 wrote:


維持最高速度行駛...(恕刪)



高公局回信,國道警說的清清楚楚。
長期or慢速 影響車流順暢。
可不單單只說慢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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