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對方是直行車 沒有闖紅燈 沒有碰撞到你 你自摔如果在這樣的條件之下 法官都判直行車需要負賠償責任那台灣應該會有更多的碰瓷事故發生應該連碰瓷都不算 因為自己摔倒就可以要對方賠償了那社會就大亂了當你能從這層面來看事件 就能了解為何有些人認為對方不需要負賠償任
從你劃的圖形來看如果沒有他的出現,樓主是不是進入另一巷口,又違規,然後再拉到沒有違規的位置.一般我們要轉入巷子,應該是在巷口確認,目視巷子內的狀況,然後再轉進去.樓主早在巷口前,就已經開始做轉入的動作.今天如果他沒開車,而是走路呢,你一樣被嚇到而自摔.只能說車主........我也想看看這後續發展............
開眼界了,自己左轉太早轉吃對象看到有車急煞跌倒(是騎多快?左彎不用看巷內有沒有車?)車都沒碰到還要別人付什麼責任?所以你所到之處不能有車?經過的地方你跌倒你看到誰誰就要負責?轉彎過路口中線再轉很難?你還是別騎車出來害人吧,遇到你有夠倒霉還要跟你跑法院耗
分享一下我的經驗:二線道,我在內車道,前方外側公車準備靠站上下客,公車後方外側有一屁孩機車就無視、直接內切出來到內車道,可能有輕微擦撞到我前方的車子,機車就左右歪斜倒在對向車道,前方車子未停車緩速繼續前進,我在後方看到機車倒車,也接續緩速前進好奇觀看機車騎士,見他轉身跳起。結果後續接到派出所通知去做筆錄(檢視車輛外觀有無碰撞)、地檢署公共危險傳票通知開庭。庭上檢察官問原告:有無看到被告撞你害你摔倒受傷?被告回答不確定,爬起來後看到我車子緩速經過,就記我車號。檢察官接著問我:我就回覆上述經過。最後檢察官訓了屁孩:騎車小心。數日後接到通知:不起訴心得:家雖,浪費二天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