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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意外到底是公車的錯還是貨車還是騎士?

ado016435 wrote:
一個手勢一條命, 有那麼嚴重嗎?...
怎麼可以無視別人存在?...(恕刪)

不單只是一個手勢

還有注意後方來車
應停未停
用路人的心態(我可沒說"心態可惡"喔)
在外行車走馬光這3項就可能致任何人於死
此案例把貨車換成機車
單車就有可能把機車搞到去撞對向車當場摔死撞死碾死
就是TMD這麼嚴重
這樣搞清楚是誰無視其他用路人的存在了嗎?

ado016435 wrote:
貨車的輪子切齊車道線, 意謂其車身貨斗照後鏡已侵入單車的車道, 撞倒人不閃避又不停, 9成責任, 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是憑空而來...(恕刪)

說了多少次是"貨車影子"切齊車道線
並非"貨車輪子"切齊車道線
你是故意不查證還是當做沒看到?

打從您一開始刻意把影子輪子混為一談
什麼"車身貨斗照後鏡已侵入單車的車道, 撞倒人不閃避又不停"
後面就全是你個人腦補幻想出來未經查證的推斷
完全不是事實也沒有事證

9成責任, 應注意而未注意就是你這樣憑空腦補而來的
害慘多少駕駛用路人
這種恐龍觀念能夠從台灣根除
讓機慢車行人傷者死者負自己該負的法律及賠償責任
今天就不會有那麼多4輪族反對重機上國道了
好腫
一人獨戰群英
古有張翼德長板橋
今有...
ado016435 wrote:很多事是這樣的, 執迷不悟又不受教

這麼會講就回答我這個問題.別再說些完全不經過大腦的話了.
今天換成是你你也是這樣騎對吧????????
下一個提早投胎的就是你了.再來看是誰,執迷不悟又不受教.真想問你讀書都學了些什麼!
人咧~~~跑去騎腳踏車了嗎??
事實就是大部份的人應注意未注意, 法官沒有錯, 判例都是大部份這樣, 每件拿來研究, 幾乎沒有不符合應注意未注意的, 可笑, 大部份人只能不爽,開車不用心無視別人存在, 出事卻拿不出反駁法官的證據, 只要拿的出來就會有無肇責之判決, 大部份的人又瞎了眼, 不去了解箇中關鍵就是你拿的出證據去證明應注意已注意, 這前題還是在於你已做到該做能做的一切


不會思考的人, 當然想不通防禦駕駛的箇中深意, 也不了解立法的考量, 然後只會怪別人, 開車就是我最大, 無視別人存在, 可以, 你就這樣的心態去開車吧, 當你碰到另外一個也是這種思維的人, 你就會有答案了

~~~~~~~~~~~~~~~~~~~~~~~~~~~~~~~~~~~~~~~~~~~~~~~~~~~~~~~~~~~~~~~~~~~~~~~~~~~~~~~~~~~~~~~~~~~~~~~~~~~~

事故定義: 就是一個或兩個應注意未注意的人的行為結果......

傷亡事故的肇責: 就是由應注意未注意的程度及證據來判定

不爽: 就是因為面對應注意未注意的事實無從反駁卻不檢討自已駕駛習慣行為所造成

不學乖: 就是三寶, 最終以自已生命財產損失或民刑事責任或牢獄之災為代價
沒有例外......




~悠哉悠哉~ wrote:
ado016435...(恕刪)
ado016435 wrote:
不會思考的人, 當然...(恕刪)


嗯, 只執著於應注意而未注意, 只執著於法官要怎麼判

執迷不悔 多好聽的歌呀, 到另一世界可以繼續唱.

法律是講證據的, 不是爽不爽的問題, 嘴砲是沒什麼用的, 經過反覆辯證及事故車道照片佐證

本人看法, 本案單車可能根本無責, 貨車則有負100%肇責責任之可能,
理由:
(1)貨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車身或車身突出一部份(最大可能是最突出是後照鏡)撞擊前方其他車道行進車輛致死。
(常年開車駕駛習慣不良, 不知道貨車車身及照後鏡較車輪要寬, 因此要注意, 當然, 貨車駕駛也可以對法官說:我不知道照後鏡比
車身寬啊, 跟三寶一樣出事裝無辜的心態,跟大部份的人一樣, 以為裝做不知道有這回事就沒責任, 殊不知這不就是業務過失的證
據, 專業是開貨車, 卻於執行業務時怠於注意。不是應注意未注意, 不然就是完全不遵守, 不然是什麼? 就是我最大的心態)

(2)單車在自已車道行進, 擁有自已路權, 又沒有變換車道, 亦未侵入隔鄰車道影響對造車輛行進, 被撞時跌落也是絕大部份在
自己車道內。
單車自始自終都是在自已車道, 公車停進停靠區, 當然單車繼續在車道內前進, 跟路邊停車車輛停妥, 後車繼續前進不違背, 什麼
手勢有的沒有的對本案單車騎士的要求是可笑的。單車在前方, 本來就有路權, 同車道後方如有機車都要保持安全距離了, 即使超車
也要注意, 更何況隔壁車道的貨車侵入在慢車道撞擊單車。

如有網友認識或有管道可以將資料PASS給亡者家屬轉供鑑識委員會證明單車無肇責, 為亡者討一個公道RIP
給路上這些漫不經心的駕車者一個教訓。



EthanTs wrote:
嗯, 只執著於應注...(恕刪)


ado016435 wrote:
法律是講證據的...(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124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二、單行道道路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四、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慢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應注意安全之距離。

慢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行駛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生當中,至少要擁有過一台電漿電視或OLED電視。
ahph_gmail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 條


沒用的, 我也 PO 過, 有人直接無視啊, 堅持他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法官觀點.
ado016435 wrote:
法律是講證據的, ...(恕刪)

啊你的證據呢?
車身突出一部份的證據呢?
撞擊前方其他車道行進車輛的證據呢?
常年開車駕駛習慣不良的證據呢?你要證明駕駛習慣不良啊
不知道貨車車身及照後鏡較車輪要寬的證據呢?你要證明駕駛不知道啊
單車未侵入隔鄰車道影響對造車輛行進的證據呢?
隔壁車道的貨車侵入在慢車道撞擊單車的證據呢?
單車在前方,本案單車騎士的手勢不就應該給後面看的嗎?難道手勢是給前面看的?
你自己PO的圖,跌落的單車騎士屍體就橫在2個車道上了,而且絕大部份在內車道
很喜歡講證據,整篇發文滿滿的腦補...不,是滿滿的嘈點
整棟樓也沒人說過你"嘴砲"

間接證據是貨車後輪碾到而不是前輪=侵入撞擊單車騎士致致跌倒遭碾(還+個"可能")
真的很喜歡用"可能"來當定罪的理由耶
給你另外一個"可能"好不好

這個"可能"如何?
單車騎士不可能切齊貨車與線道之間的距離導致自撞自摔滾進貨車下遭後輪碾斃
不管是哪種"可能"
公車停進停靠區,後車繼續前進就是錯誤的錯誤的錯誤的心態

您說"因為公車停在停靠區靜止,故單車沒有同車道併行之情形"
這點我尊重,因為是整篇PO文裡唯一有邏輯的話
按照此邏輯單車就屬於超車行為
第101條第1項第5款: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 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要嘛單車沒有跟公車保持安全距離
要嘛單車侵入貨車車道
亦"可能"2項都有
肯定的是單車騎士並未顯示左方向燈或手勢
單車騎士的行為就是超車不當
交通部 自行車騎乘安全使用手冊

第 25 頁

1.慢車道路共享,聰明一公尺的側向緩衝空間
秉持慢車道路共享的概念,基於別人優先的安全騎乘精神。車手都應該隨時
保持禮讓的行動,超越行人、自行車、汽機車時,應維持側向 1 公尺的間隔距離
預留安全緩衝空間。在接近行人時,建議距離 1 公尺時,發聲「在左邊」來警示
行人,表示「我來,我超車」。

2.不與機汽車爭道
自行車的速度較汽機車慢,尤其是機車體積小,
又不太遵守道路規則,因而神出鬼沒、不易察覺,所
以自行車騎士絕對不該逞一時之快與機車爭道。另
外,有大型(客、貨)車通過,因大型車易有視線死角,
宜提高警覺,避讓其先行,以保障安全。
3.行人優先
所有的駕駛者,下了車都是行人,所以容易將心比心,自行車比行人機動性
高、速度快,所以自行車不應與行人爭道。在斑馬線上,只可以牽車,以避免撞
到行人。
4.不陷入汽車陣
汽車的速度永遠比自行車快,而且汽車是鐵包人,自行車是人包鐵,如果發
生碰撞,自行車騎士肯定傷害很嚴重,所以建議依序行進,不要陷入汽車陣中。

第 27 頁

(3)行駛規定
 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
務警察(義交)之指揮。
 騎乘自行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依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
靠右側路邊行駛。
 騎乘自行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 28 頁

騎乘自行車違反下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受到處罰
慢車未依規定保持剎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之良好與完整時。
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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