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rry_liu426 wrote:
你沒看圖畫的是一隻烏龜嗎?
高速車等於烏龜車?
還有95樓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解釋
你就可以知道誰才是在亂解釋
你可以罵占用內車道是自私
但是別亂說別人違規
這也是兩回事
...(恕刪)
對於95樓的解釋, 錯誤之處在244樓解釋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25#48975185
對於這一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錯誤的地方同樣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速限100公里, 當然可以100公里行駛, 問題這是超車的一部份, 最後一定要離開, 不能"持續"行駛。
錯誤的地方在於, 自行加上法條上沒有的"持續行駛", 法條上沒有"持續", 怎麼能錯誤增加文字?
這樣"持續"之後, 不是和自己後面所說的"不要長時間行駛",反而自相矛盾 嗎?
到底是"持續行駛"? 還是 "不要長時間行駛" ?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前後車都不應超速, 問題是有"速差"存在, 後車維持速限就足以超車。
用路人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問題不在"最高速", 是"持續行駛"有誤
1.上面已經說明,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是無關的,不應混為一談。即是其雖有違規行為,但在道路上仍應受同等之路權保障,任何人不可恣意侵害之。
超速是不影響行為者,超車道路權之取得。
2.不能以例外取代原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裡說的是例外狀況, 並非說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因為"但", 為法律條文的「但書」(例外)規定。符合例外即排除原則
例外法應從嚴解釋,否則會造成例外浮濫;不得運用「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可以類推為
"只要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即可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不可以的。
例外法,法理的解釋是單行道,文句只朝一個方向解讀,不能倒推回來,現在發生錯誤的地方, 就是運用「類推解釋」,把例外變成常規, 造成"例外浮濫", "例外"取代了"原則","超車道"反而變成"行車道"
3.法條當中沒有"持續", 不可以在函示當中,加入法規沒有的文字, 改變法規的含義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不能倒過來說,前車因為最高速,所以可以"持續行駛",此與法規不符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是否會堵塞, 應依據科學上的計算方法, 怎麼能不說理由,就說不堵塞? 依據為何?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5#49024291
壅塞學的解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2325856&p=11#30497075
或是Kerner (1998) 的F,S,J流的三相理論當中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1#42356597
都有說明
要防止車輛密度增加, 必須讓車輛儘量能"超車離開"保持車輛不斷通過,細水長流,不是讓車子越來越多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364192&p=6#43898607
超車道拿來當行車道使用, 一定會造成堵塞
另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就是誤認為"保持最高速限", 就不會堵塞
錯, 完全錯誤
是因為超車完畢後的"讓離",讓超車道密度降低,後車才有加速的空間
所有車超車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車速能快的起來嗎?
請參考
"Braess's paradox(布雷斯悖論)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3227709&p=23#42483694
超車道多出一輛車, 行車道就少了一輛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但是,不論"龜車"或"最高速行駛", 通通一樣
無論車速最初為多少,只要車輛密度增加到達"臨界值", 車速就會下降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
這是"合作"
但是,正常"理性"的駕駛人並不會這樣想,都只從各自的利益角度出發,自認為全程使用最高速超車道, 可以讓自己達到最快的車速,後車絕對追不上,依據各自的"理性"而選擇車道 ,而並不會考慮 "整體"或較慢一點,卻可以讓所有車都達到均速之行車方法。
當一方選擇"合作", 讓出超車道
而另一方選擇"背叛",佔用超車道不走,背叛的一方可以得到最佳的車速
但是此"最佳車速"的順暢,卻是選擇"合作"的一方,讓出超車道的犧牲,讓超車道密度低 ,才達成的。
成果卻讓"背叛"的一方獨享
於是最後, 合作的一方也選擇了背叛,擠入超車道, 最後密度增加,整體車速下降。
短暫使用,有超車需要才使用,超車完就離開, 才是最好的方法
這是合則兩利,分則兩敗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然而, 在這個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有設置者,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由於有"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並非"無設置者"
不必依下列規定: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而是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超車專用」
內側車道超車專用, 表示路權為超車, "定速持續行駛"為行車,是沒有路權的
沒有路權怎麼能行駛?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沒有路權也能行駛? 這個問題大了!怎麼會沒有疑義?
法條沒有"持續行駛"這一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都說是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沒說能持續行駛。
沒有這樣持續行駛的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