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
您說不同? 那裏不同...(恕刪)
請說明哪一條法規有寫民眾可不依主管機關的法規解釋而自行隨意解讀/遵守法規?
herblee wrote:
其實, 我以前也以為是法條有問題
後來發現,法規當然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 但是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允許"最高速", 沒寫允許"不離開"
不是固守速限就可以為所欲為,拿此當上方寶劍, 不管"路權", 也不管"行車靠右"原則
其它法規全都刪去不看, 只看速限?
不能倒過來, 最高速就不離開
是解釋法條的有問題, 把法條倒過來解釋, 把法條擴大解釋, 讓例外取代原則
"路權"如何認定都不清楚, 一團亂, 要如何執法?
內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不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內車道路權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沒有那樣的法規
速限不是上方寶劍,不是免死金牌, 不是青天白日勳章,可以排除其它法規
它和行駛那一條車道,是沒有關係的
RYAN14875 wrote:
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承辦人:宋
電話:(02)29096141#23x1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3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故超車時可依其規定使用喇叭及燈光。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