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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您說不同? 那裏不同...(恕刪)

請說明哪一條法規有寫民眾可不依主管機關的法規解釋而自行隨意解讀/遵守法規?


gtr86x wrote:
奇怪了

不管哪個車道,開到速限上限很困難嗎

要慢就走外車道,中線和內線盡量維持在速限上限吧

這麼愛擋人是吧(恕刪)


盡量開到速線上限,
在這裡基本上已取得絕大多數人的共識,
大概也沒什麼好爭的,就110~120嘛。
現在許多爭議是源自開版主題「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這句話,

「不管時速多少,讓出…」
你憑什麼?

herblee wrote:
其實, 我以前也以為...(恕刪)


你不必浪費時間講這麼多。
我就開115km/h,
順暢我照走、有並排或車多就讓開
你認為我錯了,那就來檢舉我,
單子開了,我就去付錢。

行嗎?
內容: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因各車廠之錶速速差,當前車之錶速已達高速公路內車道規定之最高速限,但後車因錶速速差關係,並未到達內車道規定之最高速限,此時後車是否可以閃燈或鳴笛方式示意前車讓出內車道以供超車使用,若前車堅不讓道,後車勢必從前車之右側車道進行超車,如此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第三款?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 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承辦人:宋
電話:(02)29096141#23x1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3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故超車時可依其規定使用喇叭及燈光。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那下次您看到有車以最高時速持續行駛內側車道時,您可以去檢舉啊!
檢舉成功記得來貼圖PO文!
或是,他不讓你超車,你也可以直接從後面頂他!
看看到時後警察說路權到底是誰的?



herblee wrote:
其實, 我以前也以為是法條有問題
後來發現,法規當然允許"最高速限得行駛於內側車道" 沒錯, 但是超車後一定要離開
允許"最高速", 沒寫允許"不離開"
不是固守速限就可以為所欲為,拿此當上方寶劍, 不管"路權", 也不管"行車靠右"原則
其它法規全都刪去不看, 只看速限?


不能倒過來, 最高速就不離開
是解釋法條的有問題, 把法條倒過來解釋, 把法條擴大解釋, 讓例外取代原則

"路權"如何認定都不清楚, 一團亂, 要如何執法?


內車道的路權是"超車", 不超車,無路權就要離開

內車道路權和速限一點關係都沒有, 沒有那樣的法規

速限不是上方寶劍,不是免死金牌, 不是青天白日勳章,可以排除其它法規
它和行駛那一條車道,是沒有關係的
還會考慮讓車
你這樣已經很gentlemen了
115已經超過速限
我可能會擋住你
我開105,深思熟慮之後決定不讓後車
遇到比我慢的
我就開在後面當龜兒子。
ahansan wrote:
我就開115km/h,
順暢我照走、有並排或車多就讓開
你認為我錯了,那就來檢舉我,
單子開了,我就去付錢。
在台灣,有一超跑直持續以300公里在高速公路內側車道行駛,從高雄到基隆
(假設此段時間沒有一輛車車速可以超過他)
這樣此輛超跑是不是可以一路內側超車到底?
(不考慮警察的情況下)
以命題來講 當然是錯的
今天開了一天國一
發現大車駕駛真的超有水準
前方無車絕對自動往最外側
通常看到大車往外切就代表中線前方無車,此時我就切回中線
關於龜車
部分龜車會變成併排龜車,只要某些條件符合
最高速卻佔用的,也有遇到
不過倒是不影響,頂多他在我等速左前方,或者我也進內側要超車就跟對方車
但這種車不多,進口車居多
併排龜車路隊長真的是T牌最多,Vios兩台以上(女性),Altis五六台以上,Tercel一台
110kph限速路段我的錶速不到100,GPS 93 94左右
三線道突然保持同樣慢的速度,八成就是內側有路隊長
只要第二台不閃大燈表示要加速,其他車就只能在後面吃灰慢慢一起龜

這裡有個很重要的關鍵
到底該不該回中線,甚麼時機回中線才正確
我超完車,如果中線前方車距變得很長,且中線前方車速也不慢,就切回中線
如果是中線前方車距長,但中線前方車速慢,我會持續在內側行駛繼續超越
但前提是,我後面沒有比我更快的車
如果後方有更快的車,中線車距又夠,我100%會先切回中線讓他超車
切回中線也有個重點
不是等到超完車才打方向燈讓出內側
而是在超車到最後一台時就打右轉燈
避免後方較快的車認為我是佔用內側的車而自行選擇從中線超車
同時往中線切更危險
RYAN14875 wrote:
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承辦人:宋
電話:(02)29096141#23x1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3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故超車時可依其規定使用喇叭及燈光。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恕刪)


謝謝大大的貼文, 這個函示和前面幾年的說法, 已經完全不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其錯誤的地方, 在下面已經說明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8#49111993


回覆內容: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承辦人:宋
電話:(02)29096141#23x1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3年3月13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本局已持續透過各種管道(電視、廣播、宣導布條、海報、資訊可變標誌、服務區LED顯示板等)加強宣導,並於高速公路沿線資訊可變標誌及跨越橋懸掛宣導布條密集顯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車時,勿佔用內側車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等宣導用語,以促使用路人依規定車道行駛,另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查取締。
四、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故超車時可依其規定使用喇叭及燈光。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同一位承辦人, 說法已經大幅改變

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說法, 已經消失, 現在只說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持續"二字不見了!
因為"持續"本來就是法規當中沒有的字
增加了
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既然不能"持續行駛", 超車後要離開

還首次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這個條文,在之前的解釋說不適用而刪去不看。

對於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
函示不敢說清楚,不敢正面回答, 以"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一語帶過

在上面306樓,也說明了五條款, 法規說的, 永遠是左側超車, 左側超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1#49107576
以高速公路車速, 左車道 >永遠 > 右車道,右側車速落後,如果真的依據法規行駛,根本沒有右側超越的可能,何況是右側超車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才有"路權"
所有法條都說是要,駛回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沒說能持續行駛。
超車完無路權, 就要離開

herblee wrote:
謝謝大大的貼文, 這...(恕刪)


我覺得是提問的內容的關係,可能是把速度給說死,所以才會有這樣回答,總不能說你開110還要讓高於110的車子,這樣不就是鼓勵超速?官方是不能這樣回答的,或許請那提問者將提問原稿PO上來才知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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