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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高速公路內線車道使用有何見解????

lalaspanda wrote:
你中文好 但你只看了標題 卻沒有仔細看樓主發文的內容與意義
再說 "超速違規" 是跟內側道為超車道"是兩碼事
1. 超速違規由警察抓 不關你的事
2. 你還是擋到後方的車輛
你硬要混為一談 無解.


一樓原文:
前略...我認為雖然限速110KM 縱使你已經開到 120KM 都應該讓給開比你快的人如130.140.150...KM的人過而不是說已經開到最高限速120KM了就可以一直佔用內車道...後略

打地基的說"縱使你已經開到 120KM",那麼意思就是在講錶速了,就不用再講誤差問題..
那麼我在內線道維持120的快樂錶速,還要有義務,有公德心地讓給後面明知自己是快樂錶速130,140.150...km的人過嗎?
這種情形下是誰搞不清楚權利義務和公德心?

這跟超速違規沒有關係嗎?

再打個比方講好了...
某年某月,高公局為了因應台灣的駕駛民情,在高速公路上每100公尺立一支數位攝影兼測速測距照相桿..並且高速公路超速罰則提高到毋論誅九族.
這時您用快樂錶速120km/hr走在內車道,中線車道右後方5公尺有一部快樂錶速105km/hr,前方95公尺有一部快樂錶速105km/hr..and so on and so on......此時後方一部車頂掛著跑馬燈寫著"經合格機構檢定的標準錶速140km/hr且黃袍加身神龍護體"向您逼近,兩側照相桿跟星光大道迎賓會一樣亮眼,同時它又閃大燈霧燈方向燈和車頂閱讀燈要您讓路...

加速通過...超速,誅九族
直接切入中線...未保持安全車距,誅九族
降低車速找中線空檔切入...未依最高速限行駛.誅九族
依原車速行進,不禮會後方違規車...被後面的正義"超"人罵沒公德心,比誅九族更難過.

請問您讓是不讓?
請小心回答喔~

美國人為什麼這麼愛讓台灣人拿來比,因為文明人的道德標準早就深植在駕駛的心裡,不需要物化到五步一崗十步一哨才能讓人瞭解什麼叫公德心.
我沒有分身 wrote:
我是台灣人,我的最高道德標準就是只能到達法律要求的下限而已,老外那種禮讓的精神,我做不到

我就是看不得人家把我超車



大大說的好阿 只是擋路的人拉不下臉承認 所以總要一再"牽拖"內側超車的人"超速" "違規"等等...
gogohell2003 wrote:
這種情形下是誰搞不清楚權利義務和公德心


你怎麼不去當警察呢? 警界最需要像您這種有公德心又愛管事的人服務
若你當了警察 沒有分到國道的話 跟我說一聲 我或許可以幫你調職 讓你一償心願

爬了30幾層樓的文....

聽不懂的人還是聽不懂

真是一樣米養百樣人啊!!!!

認為自己表速120km 就=法訂限速的人真的是那種很主觀

不肯接受別人意見的那種人,講白一點=屎腦筋啦!!!!

上面有人提到"自由權是以不侵範他人自由為基本的"

我提另一種說法好了~

在自由民主國家(台灣算是吧!!!我可沒提先進國家喔)

在人人都合法前提下~尊重一下他人的"自由意志"可以嗎??

你可以"自由意志"選擇以不知道準不準的時速表以120km佔用在內線並在這裡大放厥詞

我也可以"自由意志"選擇以我不知道準不準的時速表我要超車吧!!(合法限速下)

那你可不可以自己知道自己理虧...在路況允許狀況下讓開??

不要跟我提啥大家都120km ,我怎麼超車這種屁話

事實就是有表速上相對的差異啦!!


gogohell2003 wrote:
那麼我在內線道維持120的快樂錶速,還要有義務,有公德心地讓給後面明知自己是快樂錶速130,140.150...km的人過嗎?
這種情形下是誰搞不清楚權利義務和公德心?

這跟超速違規沒有關係嗎?


1.這不是義務而是一種禮讓的道德

2.超速違規與否是由執法機關認定,不需要一般人來扮演糾正的角色

3.那麼想執法,去搞清楚,要認定超速不是以你老大的錶速為準,除了執法者的身份之外,還必須使用科學儀器,定期審驗後才可以蒐證告發
==>高公局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問題二: 國道公路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為何?

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問題四: 針對小型車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國道公路警察局之取締標準為何?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網址如下:
首頁 > 交通宣導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

問題五: 針對車道使用規定部分,有何宣導作為?

為配合本案之執行,本局已配合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相關交通工程改善,具體執行成果如下:

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
運用本局現有資訊可變標誌(CMS)及服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
製作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服務區懸掛。布條宣導用語如下:
(1)「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2)「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3)「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
(4)「違規佔用內側車道最高罰6000-12000元」
(5)「內側車道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6)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
製作宣導路燈旗、海報、貼紙。
強化本局主題網站。
透過報紙、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發佈新聞稿。
與警察廣播電台連線進行宣導。
印發「高速公路安全駕駛手冊」

==>請參考國道公路警察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使用車道路權觀念」專題網頁

壹、實施期程
一、宣導期:自95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執行宣導並勸導服務用路人。
二、執法期:自95年10月1日起加強執法取締,各階段期程及執法重點項目如下: 
(一) 第一階段:
1、期程:95年10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2、項目:「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及「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
(二) 第二階段:
1、期程:96年1月1日至96年3月31日。
2、項目:除賡續第一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及「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三) 第三階段:
1、期程:96年4月1日至96年6月30日。
2、項目:除賡續第二階段執法項目外,另增加「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
貳、執法認定標準
一、法令規定:
(一)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左列規定」部分:
1、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1」)
2、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以下簡稱「高管規則8-1-3」)
(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以下簡稱「處罰條例33-2」)
二、名詞解釋:
(一) 下列任一原因,稱「特殊原因」:
1、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
2、或遇有道路障礙,或能見度甚低,或其他發生駕駛人應減速或酌量增加安全距離之狀況。
(二) 正常車流:該路段車流平均速度在80公里以上,稱之。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一) 慢速小型車輛未依規定行駛外側車道(高管規則8-1-1):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於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
(2)正常車流。
(3)無特殊原因。
(4)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輛。
(5)且非超車行駛於緊臨其(外側車道)左側之車道,或行駛除外側車道及緊臨其左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者。
2、依各路段主線車道狀況,區分違規態樣如下:
(1)2車道路段:
行駛於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2)3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線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內側車道。
(3)4車道路段:
A、行駛於中外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外側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外側車道。
B、行駛於中內車道或內側車道。
(4)5車道路段:
(二)大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三)小型車輛低於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5)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且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離內側車道。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小型車輛。
(4)使用內側車道超車。
(5)未駛回原車道。
(6)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參、處罰內容:
上述違規項目(一)、(二)、(三)、(四)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違規項目(五)依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最後更新日期 : 98年12月29日 ==
首先,我的駕照有,且當初筆試接近滿分,請咬我!!

再來,保持安全車距,沒問題!!倒是樓上沒保持安全車距的有幾個?

超車切入時必需與前車及後車皆有安全車距的前提下,前車與前前車的車距至少是2個安全車距!!

請問這時候的我切入中間,如果我的車是1.5L的,且我承認開車不精,所以我切入中線後會放油門

大大,如果你開的車是3.0L的,請問放油門的情形下,你的速度降低會比我快嗎?
最好是您的右腳都不必踩煞車!!
更何況您恐怕運氣好,沒遇過安全車距保持過度的人,小弟就常常遇到無緣無故還踩煞車的!!
明明是幾百公尺前的車切入就亂踩煞車的大有人在~您怎不去問他駕照怎麼考的?

另外,我從來沒說過比我快的是超速,請搞清楚,別亂砲我。
買行車記錄器的人不只你一個,你敢說在前面龜的人沒有行車記錄器?
(個人上次開舅舅的CefiXX,他車上就有,但是錶速110的時候,記錄器顯示115,我該信哪一個?)

再來,就像我說的,前面有幾台保持恰當的安全距離的車,但速度都是90,你要怎麼超?
為什麼沒人回答我這個問題? 就不超,繼續龜在車陣中? 啊不是說在趕時間? 趕給我看呀!!
又你們口口聲聲說要有安全車距才能切入~又為什麼老是我已經打了方向燈準備切入時,
一堆像是怕鬼門關的人亂閃燈? 因為你們的燈比較高貴,閃起來比較漂亮!?
我之前就說了,你們曾經尊重過我們嗎!!?(至少我從未當過路隊長~別哪天被我巴過去的時候說我超速!!)

在我看來,你們口說著公義,實際上自私得很,你們開車不會想保持在法定限速內的最高速嗎?
請問開中線的人速度有你們快嗎? 講來講去不過是有群自以為是的人想當路霸罷了!
什麼內線淨空!!都是藉口! 拿別的國家來比之前捫心自問,我們是什麼國家? 是中(華民)國?還是台灣?

反正,你看前車速度有比中線快的,你們就忍耐點,等別人超完車!
他讓不讓,你要是有錢而且不爽,請用您的車頭吻一下對方的屁股,反正那個人不會是我!!
我沒有分身
kishi3138開版內文也是談錶速

美德是在合法時才是美德...在不合法時就不是美德了...那想要開快車的人為什麼不能想說就依規定開車呢?就一定要人家讓?只會說讓是美德..怎麼不說人家是如何守法?守法也是美德啊?

如果對方未依規定是龜速..要人家讓..這是合法、合理的..
但人家以經是以最高速行駛,還要人家讓,不讓就不是美德....太會扣帽子了吧....

lalaspanda
請您再去看一下一樓的說法..他認為在110的路段開120時還必須讓路給時速160、170的人
這是合法?合理?

最內側車道不只是超車道..也是最高速行駛的車道,如果依你們的說法,只依車速及超車道來定議..那您想過了還有一種指定使用道又該如何定議?

法規裡指的「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指的是當小型車「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是合法的,並非佔用車道也就是不存在擋路問題..如果不懂請去請教法律人員吧..

在對方無違法的情況下不得要求對方讓路,如果對方想讓那ok,但是對方有權不讓..而要求人家一定要讓..這是不對的..
這就是法律裡的自由權

HADES LEE wrote:
只是整串討論串都在詭辯
都只用最低標準(法條)在看事情
道德呢?
愛占用內車道的人,永遠都有理由說自己沒錯
愛超速的人,也永遠都說自己沒錯
總會認為警察沒抓,就是對的 (警察抓了也會說自己沒錯)


真的不能在認同你更多了!!!!

道德呢?

為了超車而超速的駕駛, 不管法條怎麼規定, 這駕駛行為是對的嗎?
不知道為什麼就佔住內車道(超車道)的駕駛, 不管法條怎麼規定, 這駕駛行為也是對的嗎?
就算整本交通法規完全都沒有提到或規定相關的法條,
以上的駕駛行為本來就是錯誤的嘛!!!
就像如果中華民國刑法如果沒有制定殺人是犯法的,
難道殺人就可以是合法的了嗎?

別忘了!! 情, 理, 法 法律的前面還有情和理在.

錯在哪?

錯在為了超車而超速的駕駛可能在超車後的下一秒因為突如其然的意外而發生車禍!!
錯在佔住內車道的駕駛很有可能造成10km的回堵而導致真的趕時間的救護車延誤送醫!!

很多的行為模式包含法律從一開始就是依照道德標準和標準的邏輯思考去制定的,
所以要提到法律, 請先用"正常"且有"邏輯"的道德標準去檢視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有問題.
整條討論串就是兩派人馬選邊站,
一邊用超不超速不關一般市井小民的事來掩飾自己超車(或超速)沒錯,
一邊用法律上的最低速限來掩飾自己佔住內車道沒錯,
最後變成幼稚園小朋友吵架最喜歡用的公式:
"因為你說我不能怎麼樣...所以你也不能怎麼樣"
我的天兒阿!!!

實際點, 冷靜點, 宏觀點吧~

大家把道德標準提高點, 也把公德心多放點在行車禮儀當中, 很多問題就算不用法律也可以解決.
當然在行車當中一定會有很多的狀況不是用幾個字就可以描述的清楚的,
但整個大範圍的概念也跑不掉,
如果還在小鼻子小眼睛的去爭論那每小時80, 90, 100的,
就算今天法律規定的再怎麼嚴格, 再怎麼縝密,
這樣的討論串只會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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